工商局罚款应该有正式的发票吗?

2022.01.12 15: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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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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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的,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六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做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对公民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其他原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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