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应该具备的法律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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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夫妻一方对离婚有主观上的过错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意图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这种过错必须是故意。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应具备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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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权利的时候应具备以下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对无偿处分行为,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而当第三人为善意时,认为撤销权的行使不利于保护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违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法律原则;当债务人为善意,第三人为恶意或过失时,属于第三人侵权,故也不发生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那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权利的时候应具备什么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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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权利应具备哪些要件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因为这一制度的确立,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使合同债权的效力在特殊情况下可及于第三人,能够有效地防止债务人实施各种不适当的行为逃避债务。并要求在否认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有效性后,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即如果认证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为事实上的处分行为,则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是要求该行为具有撤销的必要和价值,如加工贬值了,撤销不能,毁损也撤销不能,消费掉的东西也撤销不能。那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权利应具备哪些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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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什么法律要件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行使主体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那么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什么法律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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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总之,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涉及行为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方面,同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债权人必须具有合法债权,这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4. 撤销的效力债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可以使借款人免除债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不存在,2.1 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指的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需要具备的行为表现,债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可以使借款人免除债务,但撤销并不意味着债务不存在,对于债权人来说,行使撤销权需要谨慎,遵循法律规定,不对第三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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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那么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哪些法律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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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哪些要件:一、夫妻一方对离婚有主观上的过错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意图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这种过错必须是故意。(三)遗弃婚姻法第46条第四项还规定遗弃家庭成员可诉请离婚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哪些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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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代位权的行使需要具备的法律要件是什么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的法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那么代位权的行使需要具备的法律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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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同属侵权损害赔偿,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也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有损害后果,即因人格权益等有关民事权益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肉体痛苦;2、有违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权益的侵权事实;3、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侵权人主观上有故意和过失。故韩某的行为不符合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二“有违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权益的事实”存在。因此,袁某援引该条要求韩某进行精神损失赔偿,从法律与事实上均无据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那么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应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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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的对称。是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婚前以及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问题进行约定,并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关于约定财产制的成立应具备什么要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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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那么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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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如何行使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那么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的法律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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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权利的时候应具备以下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对无偿处分行为,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而当第三人为善意时,认为撤销权的行使不利于保护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违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法律原则;当债务人为善意,第三人为恶意或过失时,属于第三人侵权,故也不发生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那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权利的时候需要具备什么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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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具备哪些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对无偿处分行为,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而当第三人为善意时,认为撤销权的行使不利于保护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违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法律原则;当债务人为善意,第三人为恶意或过失时,属于第三人侵权,故也不发生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那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具备哪些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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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那么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哪些法律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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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世让一步为高,退步即进步的张本”这一古训,蕴含着深刻的辩证智慧,对企业发展同样具有重要启示。 一、战略层面:以退为进的布局艺术 1. 市场取舍的智慧 企业可借鉴"退步即进步"的逻辑,主动放弃低效市场(如收缩亏损业务线),将资源集中于核心优势领域。典型案例包括IBM在2010年代剥离硬件业务,转型认知解决方案和云服务,利润率提升47%。 2. 技术迭代的缓冲策略 特斯拉2014年开放专利看似让步,实则推动行业标准统一,扩大电动汽车生态圈,其市场份额在专利开放后三年增长215%。 二、管理维度:柔性领导力的实践 1. 决策容错机制 谷歌"20%自由时间制度"表面损失工时,实则激发员工创造力,Gmail、AdSense等明星产品均源于此。 2. 层级压缩实验 海尔"人单合一"模式削减中层管理,看似削弱控制力,却使市场响应速度提升60%,孵化出4000多个小微创新单元。 三、竞争策略:非零和博弈的实践 1. 竞合关系的构建 苹果与三星在芯片领域的合作(2017-2022年采购83亿美元芯片),使双方在终端市场激烈竞争时仍保持供应链稳定。 2. 价格战的破解之道 云南白药在牙膏市场避开与巨头的直接对抗,聚焦"中药护龈"细分领域,以溢价策略实现23%年复合增长率。 四、文化构建:谦逊组织的竞争力 1. 危机意识的制度化 微软纳德拉推行的"成长型思维",将企业从"know-it-all"转为"learn-it-all"文化,使云业务市场份额5年内从8%升至21%。 2. 利益共享机制 福耀玻璃美国工厂采用利润分成制,将人工成本占比从42%降至28%的同时,劳动生产率提升35%。 关键实践框架: 1. 战略忍耐力评估矩阵(短期损失VS长期价值) 2. 资源再平衡周期(建议每18个月评估一次业务组合) 3. 合作溢价指数(衡量生态伙伴带来的隐性收益) 元甲模式开启法律生态圈,元甲黄校长将元甲模式分享给各大律所,创造共赢的局面。 当代企业面临的VUCA环境,恰恰需要这种"让一步"的哲学:2019年麦肯锡研究显示,具备战略弹性的企业在经济下行期恢复速度快于同行2.3倍。正如亚马逊贝索斯所言:"聪明的人永远在修正自己的观点,愚蠢的人则固执己见。"这种进退之间的动态平衡,正是基业长青企业的核心修炼。
在财产分割的复杂过程中,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尤其是当只有一方签字时,这份承诺书是否依然具备法律约束力?
年底礼物不断💫,收到“尽心尽责,律师典范”锦旗一面,不仅是对个人的认可,也是对团队努力和专业的肯定🌸身为律师,深知责任与挑战,除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外,更要有对正义的执着追求和对客户的深切关怀,让客户的选择和自己的付出都变得值得!
不审计能否拿到工程款?项目已经交付使用几年了,审计一直没有完成,那不审计能否拿到全部的工程款呢?讲一个案例啊,一个分包单位在总包那里分包了一个土方的一个工程,分包合同在约定的工程款以业主与总包单位审计的价格为准,也就是说审计完成后,分包单位就可以拿钱。那项目呢,是在2014年底呢,就已经竣工验收,并且已经交付使用了。然而总包单位啊,却拒绝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尾款,原因也很简单,业主的审计没有完成,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不具备付款条件,分包单位忍无可忍就把总包告上了法庭。最高人民法院是这样认为的,第一,项目在2014年底呢,就已经交付使用了,如果一直没有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既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有失公允,第二,审计只是确认工程款的途径之一。法院通过鉴定。
确定的工程价款也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直接确定总造价。第三,总包单位一直消极的推动项目的结算和审计工作,有过错要担责,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工程不需要审计,依据鉴定结论直接支付工程款。你有没有遇到过类似这样的一个问题呢?评论区告诉我。
一面锦旗,一份荣誉,一份责任。感谢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我们会一如既往地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