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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单位确实因为疫情原因发放不了工资那就需要等待解封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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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如: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解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宣传报道,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制作成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市场信息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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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赔偿三万可能有点少,多处骨折,如果构成伤残,比这个赔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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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是劳动者的报酬,劳动者的这项权利必须得到充分保障,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支付。所以超市只能用人民币进行工资支付,用商品折抵工资是违法行为。你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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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数周未上班,并已提交辞职报告,你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实际已经解除。你是否应支付违约金要根据你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去判定,如果你的行为构成违约,那么你需支付违约金。根据我国《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不论你以那种方式离开,原单位都不能以双方争议为由扣押个人档案。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要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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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只能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您已年满65岁,与这家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仅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既然您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属于“职工”,因此不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老年人退休后应聘,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一旦出现不测,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主张权利,这样的话您虽然不能被认定为是工伤,但可以通过要求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来维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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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本案中的雇员焦某在前往工作地点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属于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第一,从雇佣活动的性质看。李某雇佣焦某从事设备拆除工作,工作地点位于X县,焦某为完成工作任务前往X县与履行职务具有内在联系。第二,从雇员行为的目的来看。焦某乘坐交通工具前往工作地点X县,目的就是完成李某指示的拆设备的任务,前往工作地点是履行职务必不可少的过程,可以认定焦某的行为与李某指示的内容相一致。第三,从行为发生地来看。焦某去X县拆设备,乘车符合常理,交通事故发生在焦某前往工作地点的必经路段,与工作地点具有内在关联。综合以上几点,应认定焦某前往工作地点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另外,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理论上,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特征均在于其从属性,两者并无本质区别,劳动者都处于从属地位,属于弱势群体。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比照劳动关系处理雇员在前往工作地点途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问题并不与法律相悖,反而符合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