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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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雇佣关系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内容:雇佣关系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雇佣关系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只有劳动关系才能认定为工伤雇佣关系出现人身损害的按人身损害纠纷处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前面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那么雇佣关系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10145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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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雇佣关系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如何认定雇佣关系
内容:如何认定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佣法律关系的简称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有为基础而形成的种劳动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其次要看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仅是雇主雇佣来完成某项工作的人雇员在工作时应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只要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雇佣关系。那么如何认定雇佣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10638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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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不平等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不平等
内容:甲发生交通事故致D死亡同时甲伤残。经认定在各自的交通事故中甲乙都各负主要责任。有关司法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不平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1.27512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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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雇佣关系司机承担多少责任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中雇佣关系司机承担多少责任
内容: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受雇主控制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那么交通事故中雇佣关系司机承担多少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2022.01.29350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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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本案中的雇员焦某在前往工作地点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属于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第一,从雇佣活动的性质看。李某雇佣焦某从事设备拆除工作,工作地点位于X县,焦某为完成工作任务前往X县与履行职务具有内在联系。第二,从雇员行为的目的来看。焦某乘坐交通工具前往工作地点X县,目的就是完成李某指示的拆设备的任务,前往工作地点是履行职务必不可少的过程,可以认定焦某的行为与李某指示的内容相一致。第三,从行为发生地来看。焦某去X县拆设备,乘车符合常理,交通事故发生在焦某前往工作地点的必经路段,与工作地点具有内在关联。综合以上几点,应认定焦某前往工作地点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另外,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理论上,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特征均在于其从属性,两者并无本质区别,劳动者都处于从属地位,属于弱势群体。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比照劳动关系处理雇员在前往工作地点途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问题并不与法律相悖,反而符合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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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雇佣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内容:雇佣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交通事故的发生最难的就是索赔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处理先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各方的责任之后再由各方在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责任若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日内申请复核。那么雇佣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09692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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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与车主雇佣关系的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驾驶员与车主雇佣关系的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内容: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佣关系是双务、有偿、非要式的。那么驾驶员与车主雇佣关系的损害赔偿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1.29700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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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上班交通事故雇主是否赔偿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雇佣上班交通事故雇主是否赔偿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那么雇佣上班交通事故雇主是否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1.291058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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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活动致人损害雇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雇佣活动致人损害雇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内容: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张和纪某均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伤和受伤的双方的雇主应当对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某、朱某两位雇主对原告纪某负有赔偿义务且该赔偿义务的发生既没有共同行为也没有相互的约定只是一种偶然的结合。那么雇佣活动致人损害雇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1.27159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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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干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认定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雇人干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认定
内容:这里提到的“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想要确定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须具备下列3个条件1、受害人须为雇员2、须雇员遭受损害3、雇员须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那么雇人干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1.29269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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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司机和车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雇佣司机和车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内容: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想要确定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须具备下列3个条件1、受害人须为雇员2、须雇员遭受损害3、雇员须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如何确定“受雇工作”的范围是确定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一个关键问题。那么雇佣司机和车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1.30283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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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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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怎么认定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怎么认定
内容: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怎么认定具体规定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该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离婚时应该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那么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11458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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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分
陈宗琼律师
雇佣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分
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处理先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各方的责任之后再由各方在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责任若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复核。那么雇佣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1.29799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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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应区分雇佣开车行为与借车行为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中应区分雇佣开车行为与借车行为吗
内容:交通事故中应区分雇佣开车行为与借车行为吗2009年9月15日19时许,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不慎与同向行驶的由陈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使电动车摔倒,张某摔至重型自卸货车左后轮上,造成张某倒地受伤,电动自行车损毁。则由陈某作为借车使用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那么交通事故中应区分雇佣开车行为与借车行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04806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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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主与驾驶员为雇佣关系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1、车主与驾驶员为雇佣关系
内容: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那么1、车主与驾驶员为雇佣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09995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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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司机和车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雇佣司机和车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内容:那么雇佣司机和车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1.29312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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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男方在情人节给第三人转账520,5.2,1314,在其他时期买女性内裤,女士化妆品。我们主张男方出轨,男方否认,法院认定男方存在婚内过错,赔偿女方2万元精神损失费。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 45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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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一定要打官司吗?当然不是!元甲律所第364期《和解大讲堂》活动教您高效和解的方法与秘诀,预估伤残等级,制定专属和解方案,让伤者少走弯路、快拿赔偿!
元甲交通律师 425评论 -
王女士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队认定为同等责任,王女士家属对事故责任不认可,委托了元甲律所,元甲律所接受委托后查看了事发路段监控录像,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最终不仅为王女士家属争取到60%的赔偿比例,而且争取了王女士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长子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17万余元的赔偿款,家属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121评论 -
北京天用律所为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具有40年法院审判经验的专家老师强势坐镇,各位精英律师思虑周全、准备充分,为维护当事人权益而战!展示出专业风范,给予了当事人极大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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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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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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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车上安装定位,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利益? 丈夫在本案一审主张其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审法院认定妻子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妻子上诉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利。而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因个人信息之“信息”范围涵盖的多样性,其不可避免的与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发生交叉重合。但尽管如此,也不可将隐私权中私密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同等看待。 🍀个人信息侧重保护自然人的信息决定自由,只有经过自然人同意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而隐私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内容,即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摄、窥探、公开等方法获取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或干扰他人的私生活安宁。 🌷可见,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在具体案件中,应该结合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手段方法等综合判定。 本案中,依据现有的证据显示,妻子主张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丈夫名下雪佛兰牌轿车(车牌号:京xx)排气管后面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随时知晓车辆位置。妻子与丈夫属于夫妻关系,通常情况下,如果安装定位器用于车辆安全保护,大可不必向相对方予以隐瞒。 由于妻子对其行为无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丈夫的行踪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收集他人的行踪信息不在于获取相关数据,而是为了窥探该行踪信息背后所隐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进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从庭审中可以得知,妻子与丈夫的夫妻关系已出现裂痕,亦进行了婚姻诉讼。联系到本案,在无其他合理解释时,认定妻子通过安装定位器获取他人隐私的主观目的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妻子所侵犯客体是丈夫的隐私,而非个人信息,即以“跟踪”的方法对丈夫私生活安宁和私密活动进行“窥探”,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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