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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如果没有遗嘱就由他们的子女继承,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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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没有领证,不属于结婚,骚扰你可以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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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虽然你在该培训机构做兼职但你还在上学就具有“在校学生”的这一身份,工作活动属于脱产学业外的兼职性质。因此,在校学生在外兼职、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也就无法要求双倍工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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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分割遗产,首先你应分得你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有的一半财产,其余的另一半财产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这份遗产应按照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人配偶、子女、父母份额均等的原则分割、继承。为保护胎儿的权利,《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于你的孩子是出生后才死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所以,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你的孩子是出生后死亡的,则应由你继承其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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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规定,离婚房屋首先由双方决定,一方可以享有财产所有权,并赔偿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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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物权法》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方式,赋予登记以公信力。该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一般而言,房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但是,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还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通过诉讼解决争议。也就是说,不动产物权登记并不具有绝对的不可推翻的证明效力,在当事人有相反证据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此外,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的目的,是让不特定的第三人直接从外部认识不动产物权的存在与变动状态,以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而在当事人之间,名义登记人不能仅以登记的公信力来进行抗辩。当名义登记人与实际购房人不一致时,应注重客观事实,从房屋的购买、使用等方面的证据来确定不动产的真正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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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所谓“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包括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具体到本案,董某属于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情形,构成挪用公款罪;历某以董某挪用之公款贩运毒品,构成贩运毒品犯罪。由于董某主观上只是将公款借给历某用于生产经营,对其贩运毒品行为并不知情,主观上没有与历某共同贩运毒品的犯罪故意,不得以贩运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