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附随义务保密义务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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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生病住院期间及出院后,被告从未去探望原告,没有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因此对被告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应予以批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李某治疗费、扶养费共计4620.8元,并承担原告李某以后的治疗等费用。这里所称的扶养义务,主要是指夫妻在婚后生活中相互扶助和供养的法律责任,该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顾等。夫妻扶养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方因某种原因致使其就业或谋生能力暂时或较长时间丧失,而另一方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夫妻扶养义务。那么从一则案例谈夫妻之间的法定扶养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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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综上所述,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但在家庭中应当尊重公婆,关心他们的生活,协助丈夫履行赡养义务,例如,在公婆没有子女或者子女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如果儿媳承担了公婆的主要赡养义务,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儿媳可以作为公婆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然不是婆婆的法定继承人,但她在婆婆生病期间一直照顾婆婆的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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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竟业禁止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通常以条款的形式规定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保密协议之中。企业与非法定主体签定竟业禁止协议,相对人应当负有保密义务或有保密协议为基础,反之协议无效。由于我国关于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的规定还比较零散而不全面,缺乏权威性和统一性,如果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尽早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竟业禁止的条件、范围、补偿、期限等事项,才能既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关于竞业禁止、保密义务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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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哪些是对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呢(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二)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那么哪些是对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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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祖父抚养孙子是不是法定义务不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父母有监护能力且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下,爷爷无抚养孙子的义务。祖父可以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但其履行监护职责须具备特定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其中第一项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是该条款中未成年人亲属的第一顺序人,在一定情况下负有担任监护人的法定义务,但其担任监护人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依法被取消监护职责;二是有监护能力。那么祖父抚养孙子是不是法定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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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都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员工在离职之后若擅自公开或使用则构成侵权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至3年这样的约定会给员工造成误解即离职后过了2至3年后即可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了这样的约定是不可取的。那么保密协议到期后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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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叔叔抚养侄儿是否是法定义务父母对于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他亲属自愿抚养的也可以,但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所以不能够要求姑姑和叔叔承担抚养责任。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那么叔叔抚养侄儿是否是法定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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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依法办理过收养登记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构成我国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相互之间的约定不赡养或不抚养情况,是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建议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那么继母对继女是否有法定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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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付先生经过多方打探并追到了沈阳,提出孩子归自己抚养,卖房款可以归陈小姐作为感情补偿,此后双方一刀两断,不再来往。没想到陈小姐并不买账,声称自己在沈阳早已结婚,自己的丈夫同意接受这个孩子。庭审中,付小姐提出了反诉,要求付某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0元审理结果:法院认为,孩子年龄不满2岁,一直由母亲抚养且付先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陈小姐不尽心抚养孩子,同时原、被告双方均有自己的家庭,均具有子女抚养能力,因此判决孩子归陈小姐抚养,付某按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本案判决后,付先生的妻子找到本婚姻律师,想要同付某离婚并想向陈小姐要回卖房款。那么婚外情所生子女,亲生父母具有法定扶养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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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承揽人法定义务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那么承揽人法定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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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后合同义务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定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并没有一定之规,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的义务,均应为后合同义务的范围。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除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特定事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露。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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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竟业禁止与保密义务制度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已经开始得到广泛的运用,但他如同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当将会影响雇员的择业自由,甚至成为企业垄断的一种手段。企业与非法定主体签定竟业禁止协议,相对人应当负有保密义务或有保密协议为基础,反之协议无效。企业与雇员签订内容为非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并在此基础上与雇员再签订竟业禁止协议,同样侵犯了雇员的劳动就业的权利。那么竞业禁止、保密义务的运用和限制是如何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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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后合同义务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定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并没有一定之规,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的义务,均应为后合同义务的范围。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除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特定事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露。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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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条件是什么《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继父母、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非婚生子的父母等主体对其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那么对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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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朱某总以离婚时已和婷婷的父亲陈某讲好不负担婷婷的抚养为由予以拒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的任何一方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朱某以有离婚协议为由逃避对婷婷的抚养是不对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就本案来看,婷婷的母亲朱某虽早已和婷婷父亲陈某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其仍然对婷婷的抚养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这是非常明确的。也就是说,朱某与陈某的离婚协议并不能对抗朱某对婷婷的法定抚养义务。那么离婚协议岂能对抗法定抚养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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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
三人经商议合伙干工程, 由于合作期间分歧较大,两人退股, 导致后期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 869万欠款该如何快速要回? 三人商议合伙干工程 2017年,工程公司(化名)经招投标取得某县区交通运输扶贫“建养一体化”工程的施工。 经由市政建设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及胡先生与工程公司商谈一致,将工程中的其中五个标段的施工进行转包。 胡先生与沈某、孙某三人经过协商,由胡先生和孙某负责出资,沈某负责承接工程,三人共同承包该标段的工程施工,以市政建设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于2017年6月20日正式开始施工。 由胡先生与孙某负责现场项目施工管理,组织人力、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并在现场临时搭建混凝土搅拌站,对上述标段进行实际施工。 两人退股导致工程款拖延 2017年7月9日,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共同补签《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合作承包施工范围、股份比例、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资金、财务管理等内容。 2018年11月4日,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工程内容、工程地点、工期、定价方式、工程款支付等。 2019年1月16日,因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在合作期间出现分歧,故沈某、孙某退出合作,由胡先生继续施工,各方签订合同一份,由胡先生支付沈某、孙某相应股份转让款,承接的上述工程由胡先生继续施工。 2019年12月31日,胡先生按期完成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义务,并交付业主使用至今。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已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还剩余约869万元工程款一直拖延支付。 申请仲裁要回全部款项 2020年—2023年间,胡先生无数次与多个合作方沟通时,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与矛盾,所以款项一拖再拖,一直未解决工程款纠纷。 于是在2023年6月,胡先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天用律师帮助胡先生梳理了案情,指导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施工情况记录、合作协议书、结算会议纪要等全面的证据资料。 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由两位资深的天用律师参与出庭。庭审中,天用律师对全面的证据进行观点论述,对被拖欠的工程款据理力争,得到了仲裁院的认可与支持。 经合议,仲裁庭裁决如下: 1、工程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程款869万元; 2、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全部由工程公司承担; 3、本案仲裁费由胡先生承担20%,由工程公司承担 80%。 经过天用律师的不懈努力,胡先生的全部诉求达成,胡先生对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非常认可,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在父母生前与父母同住并进行照顾,在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最终法院予以支持多分遗产,既是权利义务对等的体现,也彰显传统孝道及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