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证是假的买房合同可以判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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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请求确认夫妻一方所签合同无效、无权处分起诉状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夫妻共有房产出卖给第三人,另一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已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请求判决驳回夫妻另一方的诉请。的规定,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房的第三人因夫妻另一方不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导致房屋产权无法过户,有权请求卖房的夫妻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那么请求确认夫妻一方所签合同无效、无权处分起诉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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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签合同时,朱先生表示该房产权人是其已过世的母亲,双方约定2个月内办好继承手续。后朱先生未及时办好继承手续,李先生遂起诉要求解除买房合同。日前,法院一审宣判此案,认为该合同具有生效期限;被告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届至时,仍未获得房屋所有权,故合同无效。同时,原告签合同时,明知被告对该房屋没有取得处分权仍与被告签订合同,也有过错。综上,判决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朱先生返还原告李先生定金2万元;第三人房屋中介返还原告中介费1.51万元。那么过期未继承合同无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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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名买房合同购买的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故,购买转售商品房,不仅要签订书面合同,还要最终达致产权过户的结果。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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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遭到李某的拒绝,王某于是起诉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李某返还购房款。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原告王某并非该村村民,其不符合购买属于村宅基地房屋的条件,且诉争的房屋至今未办理确权手续,双方规避国家有关规定,私自进行房屋买卖,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属无效合同。那么居民农村买房,法院判决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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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二、合同诈骗的钱如何追回不够刑事立案的,可以在一年内去法院起诉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买房遭遇合同诈骗到哪里投诉”的相关知识,遭遇合同诈骗后立即向派出所报案处理,派出所会将案件转到经侦大队处理。那么买房遭遇合同诈骗到哪里投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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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佛山法院驳回一起购房者诉讼请求提醒买房别贪小便宜买一套房子,却签订“黑白”两份合同。“黑”的自己用,“白”的交给房管局,谎报房价以偷逃税款。于是,同年8月28日,快利房地产公司向郭某出具了票面金额为167167元的购房发票一张及金额为41792元的“水电道路综合费”收据一张。谎报房价签合同无效事隔9年后,郭某今年3月以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之外另收“水电道路综合费”的行为无效为由,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房产公司退还上述综合费41792元及利息。该“综合费”应当认定为原告应支付房款的一部分,被告并不存在价格收费的问题,故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那么买房千万别贪小便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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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女子买房签合同才发现一房三主怎么处理买房签合同才发现一房三主的购房合同是属于无效的购房者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何女士对此心存疑虑但房产中介表示以后会让未到场的两名产权人通过签追认函的形式确认出售房屋。何女士买房时只与其中一名产权人签合同为今后的交易纠纷埋下隐患。目前何女士已经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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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而在借名购房合同中,借名人确有将房屋登记于他人名下之法律拘束意思,出名人也在这个意义上为允诺,双方达成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借名购房合同与通谋虚伪表示有别。判断借名购房合同是否有效,关键问题在于其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购房纠纷的行政解决,是指经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等部门调解无效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纠纷,或者是购房纠纷当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门投诉,由该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为避免合伙买房的纠纷,购房前最好先公证。那么顶名买房合同的效力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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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沙区女子张倩(化名)擅自将与母亲共有的房屋卖给他人,结果被母亲告上法庭。之后,买房人把张倩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双方达成协议,张倩在退还房款时,还要补偿买房人损失3.2万元。张倩当天还出具了承诺书,称有权代母亲处理这套物业。然而今年2月25日,李宏收到沙区法院的判决,认定他与张倩的房屋买卖部分条款无效,判他搬出该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于李宏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因此沙区法院在李宏的上诉案未判决之前,暂时中止审理该案。李宏撤回上诉并交房给张倩后,张倩将10.2万元支付给李宏。那么擅卖共有房屋,合同无效被判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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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仅夫妻一方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是否有效?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而在本案中,王某夫妇委托孙某买房,而孙某超越了代理权限为其购买了房屋,属于无权代理,但此代理行为并不必然无效,王某事后借钱给孙某,并委托孙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为追认的意思表示行为。本文笔者认为该案不属于表见代理,只能视为是无权代理行为,李某事后对该代理行为的追认致使无权代理行为生效。在该案中,对于孙某来说,不管王某和李某夫妻俩谁行使了追认权,该无权代理行为都生效,可见该案并不适用表见代理制度。那么夫妻一方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无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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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李某许诺能给王某办出房产证。遭到李某的拒绝,王某于是起诉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李某返还购房款。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原告王某并非该村村民,其不符合购买属于村宅基地房屋的条件,且诉争的房屋至今未办理确权手续,双方规避国家有关规定,私自进行房屋买卖,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属无效合同。那么城市居民农村买房,法院判决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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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而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生命、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那么买房请注意擦亮眼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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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借名买房协议法律上是否有效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出借人与借名人对在购买前将房屋的权属约定清楚的情况下,是应当认定有效,5、借名买房协议法律上是否有效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出借人与借名人对在购买前将房屋的权属约定清楚的情况下,是应当认定有效,借名买房协议法律上是否有效1、当然,如果借名购房合同不违法,或者违法状态在事后已经消除,该合同还是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的,借名买房合同购买的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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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假设二李某与张某磋商买房事宜,双方就价款达成一致。由于李某名下已有一套房屋,无法享受贷款优惠,李某提出由亲戚赵某代为交易,张某同意。赵某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张某签订合同。后赵某与政府部门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出卖人不知晓借名之事,比如假设三,如果交易的是商品房,那么,那么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考虑,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为宜。此时,合同不存在违法情形,应认定为有效。(当然,不排除在查清案情的情况下,政府主张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合同可撤销或无效并直接收回房屋的可能性。那么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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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