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品房交付日期为准

2021-12-20 18: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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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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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 交房时限以递交钥匙时为准。开发商应当在购房合同里约定的日期范围内交房,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未如期交付使用属于违约,买受人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对交房,其实主要就是开发商履行自己交付商品房占有的义务,但此时并不简单的是交付商品房的钥匙给者,还需要购房者实际对商品房的质量作出验收。而现实中,确定商品房交房的日期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毕竟晚交房,对购房者来讲也是有不利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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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旭
2025-07-19 18:39:27
张旭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物业领域的法律服务,办理过上千余起物业纠纷案件,客户赠送锦旗80多面,开展了《物业轻松管理》《物业供暖服务12问》《提升物业满意度的10大策略》等系列讲座十余场,参与编著了《物业轻松管理》等著作,在物业费催缴清收、物业供暖纠纷、不动产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并常年担任多家大型物业供暖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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