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扣除审限的情形

2021-12-25 08: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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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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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要发生可以扣除审限的事项,法院都可以扣除,没有次数和时间的限制。虽然说没有限制,但实际上,一个案件最多可以发生三个可以扣除审限的事项,如鉴定、公告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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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李维
2025-07-19 19:56:09
李维律师本科学历法学专业;电话:13810521974;执业证号:11101201611952832;目前就任于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李维律师擅长合同、房产、公司方面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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