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期限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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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查起诉一般最长不超过6.5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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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侦查阶段传唤(1天)拘留(37天)逮捕后侦查(2个月)重大复杂延长(2个月)可能判十年以上延长(2个月)发现另有罪行一次重新计算(7个月)二、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15日)改变管辖一次重新计算(1.5个月)第一次补侦(1个月)审查起诉(1.5个月)第二次补侦(1个月)审查起诉 (1.5个月)三、审判阶段一般一审(3个月)重大复杂延长(3个月)特殊情况最高院批准一次(3个月)第一次补充侦查(1个月)补侦后期限重新计算(6个月)第二次补充侦查(1个月)补侦后期限重新计算(6个月)改变管辖重新计算(20个月)刑事案件报案后多长时间立案1、刑事案件报案后一般七天内立案2、有重大、复杂线索的案件可延长至三十日,需要结合案件本身情况来判断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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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同时,担保权实际上是一种法定物权,物权的法定性强调的是法院应当依职权对担保权予以主动审查,不管担保人是否提出抗辩,法院都应当不拘泥当事人的抗辩而主动审查,因而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已过。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那么担保期限法院是否主动审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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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这就是说,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羁押时间可长达37日。拘留是将犯罪嫌疑人拘禁,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为,不同的国家所规定的拘留时间长度不同,不可一概而论。所以当涉及到刑事拘留的时候,建议最好先做或是请求相关专业律师的帮助。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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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长时间?目前已经拘留了20多天,见不到人,不清楚事情的详细情况。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侦查时间、审查起诉时间、法院审理时间都有延长的规定,所以可以判决的时间不确定。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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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逮捕证下来多长时间的会判刑逮捕证下来并不说明会判刑,只有经法院审判认定有罪需要判处刑罚的才会判刑。逮捕证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文件,该证一般由检察机关进行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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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那么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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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看守所诈骗审查阶段有时间限制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诈骗罪嫌疑人如果是已逮捕的审查阶段是有时间限制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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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在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月。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法律之所以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进行规定,从另一方面来讲也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人员滥用职权。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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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需要注意哪些事项,逮捕,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法律知识大律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在线律师咨询、在线委托律师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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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一部分:拘留后批捕前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按照刑诉法规定,最长拘留期限为30天,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期间最长为7天,两者相加,就是刑事案件中大家常说的&ldquo,第三部分:审查起诉后会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需要做的工作是第一时间进行阅卷,全面了解案件的证据材料,在阅卷后,要通过会见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卷宗证据,并通过会见,让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指控其涉嫌犯罪的各项证据,第二部分:批捕后会见犯罪嫌疑人如果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说明当下的证据条件满足了逮捕的要求,在&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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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及理由。如此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有些案件由于主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便以法定理由延长拘留期限。刑事拘留期限延长制度必须尽快完善,向鹏认为,应从两方面完善刑事拘留期限延长制度:1、将司法审查机制引入拘留延长决定程序。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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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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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是多久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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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从逮捕到检察院要多久批捕后派出所一般会在两到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将刑事案件移交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刑事案件移交到检察院一般需要二到三个月左右,具体如下: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刑事案件移交到检察院一般需要二到三个月左右,具体如下: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2、刑事案件移交到检察院一般需要二到三个月左右,具体如下: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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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