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债权的期限为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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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房产被抵押查封的这种情形,多半都是债权人申请了法院强制手段,即将要对这套被抵押的房屋以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处置。可能对于房屋被抵押查封能买吗的这个最基本的问题都搞不清楚的人真的是不在少数的。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针对出卖人的强制措施仍未解除,致使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屋权转移登记的,可以参照房屋被设定抵押期权间买卖的原则处理。房产已经被查封的情形之下,实际上原来房屋的所有者根本就没有资格再对这套房子有任何的处置权利了。那么在我国房屋被抵押查封能买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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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破产也很正常,对于企业破产需要进行清算,对于涉及到债权债务的时候就要进行清算公告,那么债权债务清算公告是否有期限呢?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如果清算组根本不向您公司寄送通知或发布公告,私下清算并注销公司;或者只通知不公告或只公告不通知,导致您公司没有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则清算组成员具有一定的故意或过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清偿债务。那么债权债务清算公告是否有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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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作为拯救债权效力之乏力的制度,债权保全是指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下面为大家讲解:债权保全的条件有哪些?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便进行债权保全,依据不足,对债务人也显示公平。如果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则不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这样,不仅能防止债务人消极地行使债权,而且能防止少数法院滥用债权保全措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全到期债权是有时间的限制的,而且针对不同形式的债权在法律上的保全期限是不一样的。那么债权保全的条件有哪些?债权保全期限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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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下面请看详细介绍: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若债务未到展行期,债务人仍有可能在此期间内履行债务,没有扣押的必要。无抵押合同,债权人不能滥用扣押权,如以土地、车辆、林木、企业设备作抵押,还应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但是土地所有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不能作为抵押物。那么在哪些情况债权人能扣押欠款人的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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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可以进行保全,但是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除应具备普通财产保全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果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则不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这样,不仅能防止债务人消极地行使债权,而且能防止少数法院滥用债权保全措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进行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场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被申请人动用和处分。那么债务人的债权可以进行财产保全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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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个人则需要提供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证明其主体身份。下面请看详细介绍: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必须满足条件1、债权是在企业破产之前形成的。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期限。债权申报期限长短可因破产案件规模大小、债权债务关系的复杂程度等因素而不同,但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那么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债权申报期限最长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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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那么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限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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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债务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那么债权债务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诉讼内容包含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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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如何合法有效的讨债1.和对方签订还款协议。所谓财产保全就是在起诉前或同时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利益,以保证申请人在诉讼获胜后能够执行裁决。当然申请保全须事先提供担保,如申请错误,还要赔偿被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那么债权人怎么合法讨债,讨债的方法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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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般情况来说,债权人是无权查封债务人的隐名股权的。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二条债务的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权人的诉讼时效自其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偿还之日起计算三年。作为债权人当要转让其债权时,在一般情况下,无需债务人同意,只需要通知债务人。那么债权人可以查封债务人的隐名股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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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日前,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章某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未予还款,且外出至今无法联系,周某便多次要求陶某偿还借款。庭审中,被告陶某辩称,借款保证期限已经逾期,其可不承担保证责任。陶某作为借款保证人对章某的借款属连带责任保证,但周某未在章某的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陶某承担保证责任,依法陶某免除保证责任。陶某已代为章某偿还的5万元借款,其有权向章某进行追偿。据此枞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周某借款6.8万元;驳回原告周某要求被告陶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那么债权人超过保证期限向保证人索债未获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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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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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财产保全债权的措施有哪些1、查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进行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定场所予以扣押在定期限内不允许被申请人动用和处分。该措施主要适用于便于移动的较为贵重的财物。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涉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处分其存款的措施。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所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外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应视为财产保全措施均可适用。那么财产保全债权的措施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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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此可见,在满足金钱债权的执行中,我国原则上也承认查封可以使债权人在程序上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分歧实践中,《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权利人常常带来先入为主的概念,特别是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均无担保物权的,权利人通常认为只要案件在审理中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进入执行后就应按照先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查封的债权人优先受偿。而申请诉讼保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合法权益免受损害及顺利执行,因而赋予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相应的优先效力,符合民事执行的价值取向。那么法院查封能否赋予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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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要求债权人在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的法律根据是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该条款规定债权人反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的,可以再十五日内向法院请求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决议。对本文所探讨的情况,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做出了规定,该条款规定,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拟定的债权表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对起诉的期限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破产法一百一十五和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财产分配方案以后,要由破产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然后由管理人执行。那么债权人对破产债权的认定有异议时的起诉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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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3期如何快速要回工程款讲座圆满收官! 感谢张嘉娱律师与李刚老师的倾囊相授! 现场深度解析: 6月新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 支付期限强制限定,禁设第三方支付条件! ✅ 争议部分“应支即付”,大型企业拖欠将被严管! ✅ 政府部门清欠加码,违法责任一追到底! 张律师现场支招:如何借政策东风,高效追回工程款,客户直呼“太及时”! 💡 合同漏洞补救术、超两年欠款破局法、调解or诉讼最优解…20位建筑精英齐聚国贸,破解行业痛点,干货多到记不完! 🌟 让优质法律服务触手可及! 无论工程款难题还是法律咨询,我们随时在您身边~
分享一些股权纠纷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1. 美康生物股权纠纷案 案情:美康生物与全资子公司原股东姚丹华因股权转让纠纷,历经多次审理,最终在2025年3月4日由宁波中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姚丹华上诉。姚丹华需承担14万元案件受理费。 裁判要点:股权转让纠纷中,若受让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转让方有权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执行情况可能影响公司利润。 2.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出资瑕疵的股东转让股权,若受让方明知或应知瑕疵,仍需承担出资瑕疵责任。股权转让的本质是股东资格的转移,而非单纯出资义务的转移。 3.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2016年后,负面清单以外的股权转让适用备案制,备案不再构成合同生效要件。 股权纠纷的常见类型 1.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 包括代签行为、隐瞒债务、侵犯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例如,转让方隐瞒目标公司债务,受让方可主张撤销合同。 2. 股权转让款支付纠纷 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转让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例如,某仲裁案例中,受让方未支付第二笔转让款,被裁决支付840万元及50%违约金。 3. 出资瑕疵与责任承担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4.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 隐名股东虽未登记,但可通过协议确认股东资格。例如,某案例中,法院依据《股权认购协议》确认隐名股东身份。 最新动态与司法实践 1.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 北京西城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股东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等行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2. 仲裁案例中的违约金争议 某仲裁案例中,违约金约定为转让款的50%,仲裁庭综合考虑资金占用损失,支持了该约定。 建议与启示 1. 对转让方的建议 确保股权转让协议条款明确,避免隐瞒债务或出资瑕疵。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保障自身权益。 2. 对受让方的建议 在受让股权前,进行尽职调查,核实目标公司债务及股权状况。 明确约定转让款支付方式及时间,避免纠纷。 3. 对债权人的建议 关注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发现抽逃出资或违法减资时,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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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欠钱不还,教您四招拿回钱。第一步,如果有借条,有转账记录,债权清晰明确的,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支付令,不用打官司,法院就可以要求对方把钱限期的进行返还。第二步,如果对方提出异议,支付令无法实施,则拿着转账记录或者是借条上法院起诉,1万以下只需要25元的诉讼费用。第三步,对方不出庭,法院可以依法送达后缺席审理并裁判。第四步,拿着法院裁判的判决书,对方不还钱的,去法院去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将他名下的车、房、存款、股票等财产全部的进行查封,甚至微信支付宝都不会放过。如果还没还钱的,则会上黑名单,他将上不了飞机,坐不了高铁,出不了国,贷不了款,买不了房,孩子上不了私立学校。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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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全国建筑市场不景气,发包人也面临着巨大资金压力。然而有的发包人虽然无力支付工程款,但其公司的股东却各各富得流油。那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如何讨要工程款呢?今天我就来给大家支几招,认真看。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很多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着发包人能良心发现,因此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主要手段是账户查封,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因此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欠款问题。 但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我们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发包人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进而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