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与预售合同的区别

2021-12-31 08: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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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买卖合同只有少双方当事人,而居间合同是买卖双方以及居间人三方当事人。2.买卖合同是买方与买方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协议,无论是签定合同或者购房款的支付均在双方之间完成,居间合同是居间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代替委托人完成合同的履行,无需当事人自己完成。3.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是有很大区别的,前者仅表示有购房的意向,后者是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如果买卖合同没有签定,居间协议自然就解除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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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10: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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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售合同与出售合同有何区别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预售合同与出售合同有何区别

    内容:签定正式的购房合同,在拟定的时间地点,购房者备齐所有凭证,与开发商或代理商正式签定购房合同。预售合同(期房)和出售合同(现房)区别:购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预售契约(期房)和商品房买卖契约(现房)两种。商品房出售合同适用于商品房现居销售。因此,现在签的预售合同,交房时不再签出售合同,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如果预售合同是在1997年5月31日前签订的,仍需按合同本身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签订出售合同,方能办理证户手续。[page]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否则最终吃亏的是消费者。那么预售合同与出售合同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1.12.25750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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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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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预售证交了定金能退吗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有预售证交了定金能退吗

    内容:有预售许可证定金是否可以退是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的。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2、如果不想买房是因为开发商存在欺诈等行为,或者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合同条款协商不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也是应当退还购房定金;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那么有预售证交了定金能退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1.0698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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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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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推出新版房地产预售合同示范本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深圳推出新版房地产预售合同示范本

    内容:深圳将从本月15日起启用新版《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以取代沿用了5年的2001年版本。深圳新版房地产合同示范文本共32条,比旧版多出7条,另有6个附件、11条提示。新版本在合同正文之前增加11条特别提示,告知买卖双方特别是买方在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如买方可在签订合同之前要求卖方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开发资质证书等与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有关的证明文件,买卖双方可协商对示范文本进行选择、补充和修改。据悉,3月15日后凡经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核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将一律通过“一手房网上销售系统”签订新版合同。那么深圳推出新版房地产预售合同示范本。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1.07313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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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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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购合同和买卖合同不同之处是:1、本质不同,采购合同是购进货物的合同;2、订立合同方不同,采购合同,通常是采购方作为甲方,买卖方作为乙方,买卖合同,通常购销方作为甲方,购进方作为乙方;3、概念不同,买卖合同是一方将货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对方,对方支付价款的协议。采购合同是企业(供方)与分供方,经过双方谈判协商一致同意而签订的供需关系的法律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生活中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区别?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生活中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区别?

    内容:应收帐款是资产类帐户,反映企业因销售应向购货方收取的款项。应付账款与应收账款统称往来户,应付账款是指本公司所欠供应商的货款。范围应收账款是有特定的范围的。首先,应收账款是指因销售活动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不包括应收职工欠款、应收债务人的利息等其他应收款;其次,应收账款是指流动资产性质债权,不包括长期的债权,如购买长期债券等;第三,应收账款是指本公司应收客户的款项,不包括本公司付出的各类存出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和租入包装物等保证金等。那么生活中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9105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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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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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买卖合同只有少双方当事人,而居间合同是买卖双方以及居间人三方当事人。2.买卖合同是买方与买方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协议,无论是签定合同或者购房款的支付均在双方之间完成,居间合同是居间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代替委托人完成合同的履行,无需当事人自己完成。3.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是有很大区别的,前者仅表示有购房的意向,后者是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如果买卖合同没有签定,居间协议自然就解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售合同一样吗_签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可以转让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售合同一样吗_签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可以转让

    内容:这种行为是指购房者在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后,将其预购的尚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转让合同需经开发企业认可、签字盖章让双方持预售契约、转让合同及有关证件到销售登记的交易管理部门申办预售转让登记。经审核转让合同并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填写《预售商品房转让审批表》,报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审查。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李维律师
    2022.05.065452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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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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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产权和小产权的区别是什么?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大产权和小产权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大产权即完全产权,包括房产使用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大产权的房屋在进入二级市场时,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收益收成。通俗的解释,买的房再转让时不用再交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再转让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对这个区别购房人可从合同第一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形式中加以确认。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小产权正是第二种解释中的小产权房屋,这样的房子没有国家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国土房管局也不予以备案,换言之,这样的小产权房子是国家所不认可的,购买此类房屋的权益也将是不受国家法律所保护的。那么大产权和小产权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1.06306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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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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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标的物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标的物为还在建设中的房屋,具有不可预见性。商品房买卖交易合同是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2、合同履行周期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交易中,从订立合同到房屋竣工需要较长的时间。商品房买卖交易合同一般买卖交易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即负有交付买卖交易标的物及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交易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商品房包销和商品房买卖的区别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商品房包销和商品房买卖的区别

    内容:商品房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房屋并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房屋并支付价款的行为。《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即开发商将已建成的符合销售条件或尚未建成但符合预售条件的房屋向社会公开出售,社会公众购买房屋的行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的目的。商品房包销是开发商与包销人之间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开发商以包销基价,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包销期满,对包销人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的行为。那么商品房包销和商品房买卖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1.12.2559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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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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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标的物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标的物为还在建设中的房屋,具有不可预见性。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标的物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2、合同履行周期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交易中,从订立合同到房屋竣工需要较长的时间。在订立合同后房屋完工前可能出现很多情况影响房屋的竣工,所以对于预购方存在一定的风险。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即负有交付买卖标的物及转移所有权的义务。3、支付方式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在建或已建商品房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予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是商品房交易中最为重要的凭证,是确定开发商和消费者权利义务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 无因管理与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无因管理与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

    内容:无因管理与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无因管理之债与保管合同之债的区别在于:第一,前者既无法律根据也无合同依据,后者则是依据合同实施保管行为。张某将1000套服装运到刘某的商店,并通知赵某前去取货,而赵某却要求退货。因双方争执不下,直到5月底才达成协议,张某遂于6月将服装运走。刘某提出,张某的货物在自己商店存放了3个月之久,占用货位,致使自己的进货和销售受到影响,且其还为张某进行了适当的保管,因此要求张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用,被张某拒绝,因而成讼。那么无因管理与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06661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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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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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售合同和买卖合同有什么区别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预售合同和买卖合同有什么区别

    内容:不具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前三个条件的开发商所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合同、应确认其无效,有利于保护承购人的合法权益,以促使开发商规范开发、依法预售,维护整个房地产业的长期利益是有益的。这种情况下的预售房合同应当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的一种,这种合同如果当事人发生纠纷以后,但在起诉前预售房开发商能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如果具备“五证”应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那么预售合同和买卖合同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1.12.26103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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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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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内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罪性质不同,社会危害也不同,法定刑也不同。准确定性才能正确量刑。同一性质犯罪,因情节不同,其总体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因而刑罚处罚也应有区别。如受迫害杀人与图财害命,犯后逃跑和自首等。那么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4.285468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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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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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安置房和回迁房区别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拆迁安置房和回迁房区别

    内容:拆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那么拆迁安置房和回迁房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1.02338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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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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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担保与物权担保有哪些区别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债权担保与物权担保有哪些区别

    内容:债的担保主要是对合同债权担保,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其实质是在债务人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中划出特定的财产作为某一债权实现的担保,以排除其他债权的平等受偿。当该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对该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要方式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债权担保的形式有哪些1、定金指销售方在合同未履行前,可以要求买方预先支付占总货款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到期支付全部货款的保证。违约金属于损害赔偿性质,其数额认定完全依赖于受损害当事人的损失情况,而定金是一种债权担保,其数额一旦确定,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改变。一旦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时,由该担保方承担付款责任。那么债权担保与物权担保有哪些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91044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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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标的物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标的物为还在建设中的房屋,具有不可预见性。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2、合同履行周期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交易中,从订立合同到房屋竣工需要较长的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即负有交付买卖标的物及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有什么区别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有什么区别

    内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适用对象是期房,因为该证件是证明房地产管理机关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产项目未建成时便可销售的标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变更材料: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发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3、名称变更后的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名称变更后的开发企业资质证书;5、开发企业书面通知预购人名称变更的承诺;6、预售许可证。那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1.01428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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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预售合同是针对商品房预售使用,此时房屋尚未建完,需要在房屋竣工并交付使用后,且预购方付清全部购房款,才能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正式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于房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销售。如果购房者已经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则在交房时不再需要签订正式合同,可以直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 购房流程——定金与订金到底有什么区别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购房流程——定金与订金到底有什么区别

    内容: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那么购房流程——定金与订金到底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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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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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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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合同中有相关约定则属于违约行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首先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起诉到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区别有哪些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区别有哪些

    内容:应收帐款是资产类帐户,反映企业因销售应向购货方收取的款项。应付账款与应收账款统称往来户,应付账款是指本公司所欠供应商的货款。应收账款是有特定的范围的:首先,应收账款是指因销售活动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不包括应收职工欠款、应收债务人的利息等其他应收款;其次,应收账款是指流动资产性质债权,不包括长期的债权,如购买长期债券等;最后,应收账款是指本公司应收客户的款项,不包括本公司付出的各类存出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和租入包装物等保证金等。那么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区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09254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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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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