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一个已婚男骗了6年,流产了两次,向其要补偿是否合法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判断司法强制是否合法,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情形判断:1、是否具有合理合法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合理合法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司法强拆的基础,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没有向被征收人作出并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决定明显不合理、不合法,政府是不能实施拆除。如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还没有得到解决,这样的司法强拆是不合法的。因而,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通知时,应当及时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积极主动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被征收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来判定自己面临的司法强拆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可以提起诉讼,最好选择专业律师来帮助维权。那么法院怎么判定强拆是否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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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与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没有任何联系。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不会获得任何补偿金。单位需要证明规章制度合法性的同时,也要证明存在旷工的事实。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是不给经济补偿金的,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反应情况,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没签合同是否有离职补偿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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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劳动合同没到期被辞退按劳动者工资进行赔偿,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支付双倍的赔偿金。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工资。那么劳动合同没到期是否给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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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评析本案婚姻协议中的经济补偿条款是否有效一种意见认为双方达成的该协议条款属于违反婚姻自由的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原告的诉求应予以支持。婚姻协议中经济补偿是否有效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来看一是协议是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意二是协议内容有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于第二个问题涉及对“婚姻自主权”的理解即该条款是否妨碍到夫妻双方当事人离婚自由权利的行使。换句话说就是这50万元补偿费是否意味着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买断”而所谓“自由”“自主权”在法律上解释为公民对合法权利的合法占有和合法处分。因此条款的约定没有侵害到任何一方婚姻自主权的正常行使。那么婚姻协议中经济补偿条款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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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负担多少、负担的方式,应根据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的经济状况,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诉请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强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在非婚生子女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还应征求非婚生子女的意见。私生子女在法律上被称为非婚生子女,是指合法婚姻之外生育的子女。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是有继承财产的权力的。那么已婚男子是否可以获得私生子的抚养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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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告答复原告,拆迁红线范围外的南半部分土地未被征用和补偿,倪上雄仍具有使用权,在红花渠路修好后,其可以再利用南半部分土地。于是,倪上雄与被告签订《南山区建设工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告认为,协议是在倪上雄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显失公平,被告应依法按拆迁的全部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补偿。请求依法判令:依法变更《南山区建设工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认定合法产权面积为516.05平方米。那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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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同居流产女方能要求男方补偿吗一、同居后流产造成身体损伤是否可以要求男方赔偿?《婚姻法》第十二条指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问女方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还有的法院把女方流产所产生的费用,视为双方共同债务处理,判决男女双方共同承担。那么同居流产女方能要求男方补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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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严格来说,小产权房属于不能对外交易的房屋,对外交易不受法律保护。购房人交付房款后得不到合法的房产,不能确定房屋的产权归属。遇到房屋拆迁情况的,也不能依法得到补偿。虽然有的小产权房出售人认可购房人转让房屋并办理所谓的转让“登记”,但是这种“登记”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一旦发生纠纷不能产生保护购房人的效力。所以,从购房者的角度来说,购买小产权房虽然价格便宜,但是产权状况存在很多问题,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因此,有意向购买小产权房的购房者需要自己对风险和收益作出选择判断,作出正确的决定。那么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否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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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从法律性质上看并不属于夫妻外部的共同债务问题,如果允许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而不予追偿或补偿,无异等于支持用配偶的财产代债务人还债,这对债务人的配偶是很不公平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为共同所有,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势必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一定的减损,此时双方的共同财产虽不能分割,但显然对于夫妻一方潜在的财产份额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若婚后,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婚前个人所欠债务,其行为已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除双方约定外,如果一旦离婚,夫妻另一方可向对方追偿。那么用共有财产偿还婚前个人债务离婚时是否需要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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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现代社会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录音设备,偷听录音也随之层出不穷。在一些法律案件中,偷听录音被作为证据使用,成为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偷听录音是否能够作为合法证据,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那么,偷听录音是否能作为合法证据呢?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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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有人认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管是那一方的原因,双方形成不定期的事实劳动关系,双方都没有 合同期限的约束。用人单位不得以不签订合 同来主张可以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该理论成立的话,用人单位都将采取不签订劳动合同来规避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这既对劳动者 不公平,更是违反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那么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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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同居期间女方流产男方需要进行补偿吗《民法典》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对于同居关系造成的身体受损害的后果,因为不具备合法婚姻,所以法院是不会支持的。所以还是奉劝各位女性朋友,一定要自尊自爱自立自强,否则即使受到伤害,没有法律的保护,也只能落个身心俱疲的下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那么同居期间女方流产男方需要进行补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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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那么没收违法建筑是否有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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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否则员工不得以违反约定主张自己的损失会得不偿失。那么保密协议中注明无补偿是否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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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14年4月,李先生与王女士再次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王女士每周二下午带儿子到法院给李先生探望,至法院探望两次后,双方可自行协商探望时间问题,李先生按月给付抚养费,如王女士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则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但此后双方就探望问题仍未协商一致,李先生以对方违约为由诉至芳草湖垦区法院,要求王女士支付违约金7200元。对李先生要求王女士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抚养费的给付与探望权的行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支付抚养费并非是行使探望权的前置条件,李先生、王女士均不应将有无支付抚养费视为能否探望孩子的筹码,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那么在探望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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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感情出现裂痕:关于「出轨」的思考与自我疗愈指南 🌧?【现象:背叛的「痛感」为何如此真实?】 出轨带来的不仅是信任崩塌,更是一种对自我价值的质疑。 「我哪里不够好?」「为什么是我?」 ——这些问题的背后,是未被满足的情感需求在无声呐喊。 🔍【心理学视角:出轨的本质是「逃避」】 1?? **关系失衡**:长期压抑的沟通、情感忽视,让一方从外界寻求补偿; 2?? **自我迷失**:出轨者往往借由新鲜感逃避现实压力或内心空洞; 3?? **选择≠结果**:背叛是主动行为,但后果却由关系中的所有人承担。 🌱【受伤者如何走出阴影?】 ✅ **停止自我攻击**: TA的背叛≠你的失败,感情是两个人的课题。 ✅ **直面情绪黑洞**: 允许自己愤怒、悲伤,但别让痛苦成为生活的底色。 ✅ **重建「边界感」**: 无论是选择修复还是离开,都要先找回尊重自己的勇气。 🌟【给所有人的忠告:关系需要「清醒经营」】 ✨ 爱情不是永恒的童话,而是动态的博弈。 ✨ 与其纠结「TA会不会出轨」,不如问自己: 「我是否具备离开一段错误关系的底气?」 📌【自省清单】 🔹 你是否在关系中过度依赖对方的价值认可? 🔹 当激情褪去,你们是否仍愿意共同面对生活的琐碎? 🔹 你的安全感,来源于他人还是内心的丰盈? 🍀**最后想说**: 出轨是人性的一道裂缝,但它照见的不仅是爱情的脆弱,更是自我成长的契机。无论此刻你处于何种境地,请记得—— **「你值得被温柔以待,包括你自己。」* ✨ **思考🤔话题**: 「你认为一段关系中最不可触碰的底线是什么?」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