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运输不可拆卸的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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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运输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托运人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按其价值的%偿付给承运人违约金,运输合同违约责任托运人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按其价值的%偿付给承运人违约金,托运人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按其价值的%偿付给承运人违约金,托运人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按其价值的%偿付给承运人违约金,法律分析: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人应偿付托运人违约金。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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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遗嘱继承可以是非法定继承人吗法律分析:遗嘱可以是非法定继承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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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主观: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27条规定,管辖法院的确定为:“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 运输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法律主观: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 运输合同 纠纷提起的 诉讼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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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第十二条(4)及十三条规定:“收货人一旦接受航空运单并提取货物后,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即告终止,”此时只能由收货人行使向承运人投诉,提出索赔的要求的权利,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收货人应于货物收到之日后14天之内提出索赔通知,1、航空货物运输中,如果发生货损货差,首先追查责任方,是代理责任还是承运人责任,不论是哪方责任一般均按《华沙公约》条款进行赔偿,也就是按航空总运单、分运单背面条款进行赔偿,一般根据货物计费重量,最高赔偿额为每公斤20美元,其余部分由货主向保险公司提赔(即货物在处运前办理了保险)。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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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纠纷案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纠纷案例:2017年5月,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甲公司出口的货物,保险金额为100万美元,三、解决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纠纷的方法1.协商解决:在纠纷出现时,双方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甲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被保险人必须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因此乙保险公司无权拒绝赔偿,为避免纠纷的发生,应选择合适的保险方案、严格遵守条款和规定、合理包装和标记以及选择可靠的运输公司和承运人。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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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英国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C)承保范围风险条款1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本保险负责:1.1保险标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1.1.1火灾或爆炸;1.1.2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1.1.3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1.1.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1.1.5在避难港卸货。1.2由于下列原因引起保险标的之损失:1.2.1共同海损的牺牲;1.2.2抛货。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或不适宜的情况。那么海洋货物运输险—英国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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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本案原告以运输合同纠纷的案由起诉,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运输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因为何某不是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公司的授权,只能由何某自行已承担,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不因何某车辆的挂靠而取得代理权,何某始终都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再者车辆是物不是人,更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管何某是用自己的车辆还是租来的车辆,都不影响何某才是合同的当事人这一性质。法庭最终采纳本代理人意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那么挂靠车运输合同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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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于当事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上存在差异,故法律、行政法规如《铁路法》、《民用航空法》针对具体运输方式的赔偿限额和计算方法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法律主观:一、 运输合同 纠纷该如何处理解决运输纠纷一般有四种途径,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3)在联合运输中,如果同时存在水运和铁路运输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在这处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选择法院管辖。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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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英国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B) 承保范围风险条款1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本保险负责:1.1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1.1.1火灾或爆炸;1.1.2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1.1.3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1.1.4船舶、驳船或其它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或接触;1.1.5在避难港卸货;1.1.6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那么海洋货物运输险—英国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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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的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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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分析:货物有质量问题的处理: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包括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物流纠纷怎么处理协商协商是争议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和合同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达成协议,以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这是一种有效解决纠纷的方法,货运纠纷可以报警解决,具体如下:属于民事纠纷,可以进行报警处理,2、法律分析: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货物运输纠纷向哪个部门投诉,比较常见的是向邮政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纠纷。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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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强险是强制的,其他车险根据个人需要。,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定实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那么新车可以只能买交强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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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支付MY公司保险赔款19万德国马克后取得权益转让书,并向联合公司提起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代位求偿之诉。二审法院认为,货物交付后,海运承运人责任期间结束,所以海上保险责任期间也已结束,对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终结后发生的货损事故,保险人不必理赔。即使保险公司从托运人处取得代位求偿权,也只能追究承运人责任,而不能追究货物交付后第三人造成的货损责任。因此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不成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代位求偿的依据和基础,法院在代位求偿诉讼中应当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特别是其中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进行审查。那么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能否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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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托运行李的灭失,不仅包括其实际灭失,也包括超过法定期限承运人仍未交付行李的推定灭失在内。由于损失的范围在合同订立时难以确定,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只能约定赔偿的计算办法,而不宜约定一个固定的赔偿数额。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合同法,也包括有关合同违约赔偿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那么运输合同违约赔偿怎么进行约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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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二条 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 货物承运周期:运输合同书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 运输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一、 甲方的权利、义务:1、 甲方的权利: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抵达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足额支付乙方所需运输费。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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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相约去澳门DB,原告将60万澳元锁在保险柜,却让被告盗窃使用,原告报案后民警以案发地不在大陆内地无法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只能押着被告写下欠条😔 律师团队在大陆内地提起诉讼并成功保全,今天原告收到了所有的被盗钱款的本金、利息和律师费👏👏👏
【成功案例】合作方拖欠运输费,中间人有连带支付责任吗?邢先生对如何要回运输费心急如焚,穷尽了自己所有的办法依然没有要回运输费!直到遇到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他的难题才得到了解决!天用专案组通过案件详细分析,认为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是解决邢先生要账难题的最佳解决方案,于是整理证据资料启动立案工作。 面对庭审中王某与宋某的各种狡辩,天用律师拿出微信记录、资金转账记录、录音等全面的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判决王某全额支付邢先生的运费,并且支付逾期利息!
人生,没有永远的伤痛,再深的痛,伤口总会痊愈。人生,没有过不去的坎,你不可以坐在坎边等它消失,你只能想办法穿过它。人生,没有永远的爱情,没有结局的感情,总要结束;不能拥有的人,总会忘记。慢慢地,你不会再流泪;慢慢地,一切都将过去。适当的放弃,是人生优雅的转身。北京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元甲案例】婚内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刘先生与90后的林女士经介绍认识,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们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背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悄然降临。自从孩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逐渐加大,由于两人工作收入较低,夫妻俩人觉得网店生意能赚钱,于是在2019年,两人经过协商入驻了网购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原本希望开网店能够赚钱弥补家庭开支,但没想到由于两人对于经营网店没有经验,没过多久网店生意亏损欠了十万块钱。年轻的小夫妻大手大脚花钱习惯了,再加上养育孩子花销不断增长,林女士和刘先生开始入不敷出。 掉入网贷的深渊无法自拔 两人在金钱的压力下开始了网贷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女士先后从××贷、××优品、××月付、×音、××白条、××花、××易、××借条、××卡、××花呗、××分期、××借等十几个平台进行借款,同时林女士还向亲人分别借款12万元、3.1万元、3万元等多笔借款。起初,这只是用来应对临时的金钱周转难题,但在一次次的还贷压力之下,他们发现贷款的数额越来越大,利息也越来越高。于是二人开始刷信用卡、借网贷用于偿还欠款,加上日常生活开销较大,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债务及利息越积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网络平台债务19万余元及他人欠款18万余元,刘先生为了给林女士偿还平台债务,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万元。网贷的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欠越多,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围也开始恶化。 高额债务到底由谁承担 林女士责怪刘先生在家庭财务上的管理不善,刘先生则觉得林女士过于挥霍浪费。渐渐地,他们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争吵和长时间冷战。 最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但在谁承担家庭债务的问题上争吵不休,谁也不愿意多承担债务,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28万元债务由林女士自己来承担。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万余元债务,实在是无力承担,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希望元甲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谈判,希望刘先生名下的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承担。 调解离婚 债务各自承担 元甲专案组开始指导林女士收集证据资料,准备应诉。在起初阶段,刘先生态度非常坚决,不接受庭前调解。 庭审过程中,元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无法证明这个债务属于林女士的个人债务,而且林女士这边的债务金额更高,需要分割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在元甲律师积极向法院争取调解下,最终迫使刘先生同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来承担。成功调解离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开心,表示“元甲律师为他们排忧解难,调解结果达到了心理预期,压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元甲律师真是个精英团队”!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