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是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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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谈话录音可以证明不当得利吗录音谈话也还是证据的一种,当然可以证明不当得利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八项证据的形式,其中,视听资料便是录音录像。录音成为合法证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录音证据的取得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是自由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那么谈话录音可以证明不当得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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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当得利的原告主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不当得利的研究相比,国内关于不当得利的研究较为薄弱。实体法上对不当得利的研究并未形成有系统的理论,对司法实践中的不当得利诉讼也未进行类型化。在不当得利诉讼中,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是《民法通则》第92条。原告若欲通过诉讼实现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则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条件必须得到满足: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均需得到证明。那么不当得利的原告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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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主张成立不当得利的原告应当对三个要件负举证责任,即原告不仅应当证明被告获得利益并使自己受到损失,还应当证明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当得利案件的要件事实和证明对象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也是审判实务中常见的案件类型。一般情况下,对于前两个要件事实,举证较为容易或者无需举证,对于谁应承担证明责任也不会产生争议。但对于第三个要件事实即被告获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往往双方各执一词,并各自提出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在审理时,对该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应由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常常存在较大分歧。那么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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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当得利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对案件最终结果影响重大。有观点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不当得利的,只需要证明其将钱款交付被告的事实,被告应证明其获取钱款具有合法依据,否则构成不当得利。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在审理不当得利案件时,要破除一个概念,那就是不能认为一方当事人得到钱款,又无法证明其得到该钱款的合法依据,就认定为构成不当得利。在不当得利案件的审理中,原告应当证明给付事实和给付原因,并就无法律上原因之给付承担举证责任。那么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是怎样分配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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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对要件事实承担主张责任,并在该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占有该款应当具有合法依据,其主张取款系原告偿付欠款,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被告占有该款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原告骆某9.5万元。一般情况下,对于前两个要件事实,举证较为容易或者无需举证,对于谁应承担证明责任也不会产生争议。那么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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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是怎么样的笔者认为,基于证明责任分配的难易程度及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由被告就其获得利益有法定或意定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则应由被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主张应由权利主张者承担证明责任一方认为,权利主张者应就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即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为即便对消极事实一概不承担证明责任不恰当,却仍然无法回避在大多数情况下应明确权利主张者无需对消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那么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是怎么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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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给付型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如何规定关于如何分配给付型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四的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主张:1.是由受益人举证证明其财产增益有合法根据;2.第二种是由请求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人举证证明受益人的财产增益没有合法根据。据此,一审判决:简某某将不当得利款500万元及利息返还给曾某某。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二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于这种无基础的不当得利,本身就难以举证。那么给付型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如何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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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装修费返还纠纷如何认定不当得利之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因此认定为不当得利只需要证明该费用没有法律根据即可。法院判决:装修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原告张某以结婚后使用房屋为目的,而出资30,000元对被告任某所有的房屋进行装修,其出资的价值已附着于该房屋之上,形成了附合情形的添附现象,该房屋因此形态发生变化,增加了新的经济价值。出于合理处分、避免浪费的考虑,被告任某作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取得了原告张某出资装修部分的所有权。那么装修费返还纠纷如何认定不当得利之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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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款依据不足能否以不当得利处理借贷与不当得利是不同的,借款证据不足的,不能按不当得利处理,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正当得利,并且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那么借款依据不足能否以不当得利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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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何证明是不当得利首先要证明存在不当得利事实,成立要件包括:1.一方受益。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金钱,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但适用不当得利责任,则根据受益人所获得的利益为标准,不管原物是否存在,只要受益人获得利益,就应付返还责任。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那么如何证明是不当得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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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可以收集相关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来证明自己是被胁迫的。被威胁写下借条后,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留底,报案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与对方沟通,找第三人在旁边作证,证明自己是被威胁的。被人胁迫写下借条,如果是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其行为不当,但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债务人应当偿还债务。但若基于他人胁迫不得已签下借据,则不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受胁迫写下的欠条构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被胁迫一方可响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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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宜昌环卫工拾到装有7400元提包,什么叫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12日清晨,67岁环卫工杨*长在发展大道宜海宾馆门前做保洁时,捡到一个装有7400元但无身份证明的提包,他当即将提包交给高新区警方,经高新区公安分局民警和环城北路社工接力寻找,当天上午10时,失主王先生被找到并领回失物。东山派出所值班民警朱*高随后带一名协警赶到现场,经清点包内物品,有现金7400余元以及银行卡、香烟等物品。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那么宜昌环卫工拾到装有7400元提包,什么叫不当得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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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返还不当得利的案由是什么勿把不当得利作为万能案由,返还不当得利的案由只能是不当得利纠纷,借钱不还、诈骗等都不属于不当得利,不能属于不当得利案由。在不当得利案的审理中,甲未能提供任何新的证据。第二次,甲又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根据相关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以不当得利起诉,虽然不需要证明其与乙存在借贷关系,但是作为主动支付钱款的一方,其仍然应当举证证明乙收取钱款不存在“合法根据”。那么返还不当得利的案由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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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根据此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该条规定的是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在诉讼实践中,除非在法律中另有规定,民事诉讼应依据该原则来分配证明责任。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不当得利的“一方获利”、“使他方利益受损”两个要件属于权利发生要件,应由不当得利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这一点在理论实务界都是毫无争议的。因此,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人,应对“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这一要件承担证明责任。那么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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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当得利应由谁证明因不当得利可以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故其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有所区别。一般认为,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发生是基于请求人的给付行为,是请求人将财产处于权属不明的状态,是因请求人的原因导致不当得利的产生,请求人对给付的原因是知悉的,因此其有责任也有能力对给付“没有合法依据”的原因进行证明,故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由请求人承担。那么不当得利应由谁证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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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的结果证明我们的坚持和庭上的意见是正确的,得到满意判决和赔偿款是我们的终极目标,当事人法发自内心的感谢是对我们最大的认可!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项目负责人离职,还能要回钱吗?要账路漫漫、时间不等人,陆先生已将近70岁的年纪,折腾了将近快10年了,依然没有解决这个要账难题!2023年3月,陆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来帮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帮助陆先生收集有力证据,因为工程距今时间久远,需要迅速启动立案程序。 庭审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对陆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不予认可,认为工程是自己的项目部员工完成的。对此,天用律师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转账记录和会议纪要,证明陆先生是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等多份资料,法院让建筑工程公司核对账目,但其也没对出来,因此对方哑口无言。 最终法官按照天用律师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了我方当事人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计225万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审胜诉!历时仅3个月,将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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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