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诉讼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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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而个人是不具有承包资质的,因此不能将劳务分包给个人,4、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违法吗 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违法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筑公司分包工程的,要将工程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单位,而个人是不具有承包资质的,所以将劳务分包给个人是不合法的,个人是不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所以将劳务工程分包给个人是不合法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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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劳务公司需要什么资质1、所需资质包括:营业执照、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注册劳务公司需满足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制度,采用公司组织形式,并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劳务分包资质要求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谁知道注册劳务公司需要那些条件和手续1、劳务派遣公司除具有人合因素外,还具有一定的资合性,股东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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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所以对于劳务分包合同引发的纠纷,也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如果所建工程已经登记,由登记地的法院管辖,如果所建工程尚未登记,由工程实际地的法院管辖,面对被拖欠工程款,承包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当将涉案工程的全部资料搜集并汇总,尤其是认质认价清单,变更签证等影响工程价款的书面材料,绘制竣工图纸,编制结算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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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另外,在涉及工程工期的诉讼中,由于不同的原因所造成工期延误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因此对于劳务发包方被支付劳务报酬的时间约定也会有所改变,在履行工程合同中,劳务发包方应当对可能出现工期延误的情况要求专门制定制度作出书面认定,比如增加建设项目、增加工作量、提供原材料和其他条件的时间等方面的事项,以避免将来发生诉讼时无据可查。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那么外墙抹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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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综上,根据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该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按照 不动产纠纷 确定管辖,并不包含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纠纷案件,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所以,劳务合同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务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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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原因: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3、法律主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原因: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3、法律主观:装饰装修合同属于 建设施工合同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参照 不动产纠纷 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还规定了劳务合同纠纷作为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列的三级案由,有观点认为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劳务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有哪些1、根据建设合同纠纷的类型,最高院将建设工程纠纷的案由确定为勘察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分包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发生时都可以建筑工程纠纷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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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3、成建制的劳务分包。用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不属于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而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应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那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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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辖权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怎么确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工程劳务纠纷一般在哪里起诉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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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6、建筑法规定: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可以劳务分包吗1、可以,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3、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4、关于建筑工程分包的规定是原则上是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私自转包给其他人的,除非总承包合同当中没有约定,承包单位即使要把部分工程给分包出去,也必须分包给具有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承包单位私自分包的话是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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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法律分析:在法定条件下发包方是有责任的,如果发包人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当包工头拖欠工人劳务工资时,可直接要求具有更好清偿能力的承包人承担被拖欠的劳务报酬,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5、法律主观:个人可以与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人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是无效的,个人是不具有劳务分包资格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条件,合同自然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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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用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不属于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而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应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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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6、企业违法分包应当与承包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如何处理劳务分包企业的违法分包1、法律分析: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3、法律分析: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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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合作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如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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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务分包属于施工单项合同的一种,需要按照以上规定确定招标与否,需要,中铁劳务分包要内部招标的,5、问题六:劳务分包需要招投标吗 不需要招标,但是需要商务谈判,择优录取,4、所以劳务分包如果不属于暂估价的内容是不需要招标的,2、法律主观:工程分包需要招投标,法律特别规定的项目除外,法律主观:工程分包需要招投标,法律特别规定的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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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用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不属于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而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应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发生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纠纷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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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带着兄弟们去干活,里里外外连机械带人带材料,我都垫了130多万了,结果大甲方过来,其实我都干了一半多,他不让我做了,他跟我说什么规划用地又有问题,他也不给我钱,他说有本事你就去告,反正我这是违法分包给你的无效,还理直气壮的,所以你现在还在现场吗?退出来了,已经退出了,对退出之前有没有做最基本的动作,工程量的一些取证动作有没有做,怎么算取证的工艺呢?有时候我们也就在那儿拍个照,给甲方反馈一下工程进度,像这种情况下的话,对方讲的肯定在法律上不成立啊,不会说因为违法分包,所以你就拿不到工程款,他俩不相等号啊,他还是回归到事实本身,也就是说你具体的有没有给他们去干这个活儿,干了多少活儿,但是咱们在实践当中往往很难的是什么呢?你要证明你干了多少,你要把你已经干的工程量的这个证据,要有最好的证据,就是你带的工证员把你干的那些工程全部给公证下来,如果说这个时间和机会来不及,那你自己录音录像这种形式,拍照片的形式,带时间桌的形式,带定位的形式,把这些东西都固定下来,给工人发的工资什么的,当然都是我垫资的那些能算吗?这个叫劳。
服务费,劳务费的话肯定是算的,而且的话,国家对关于这种劳务费的保障也是很有力度的,可以先采取去检举的这种形式,投诉举报的这种形式,拿劳务费吗?机械设备租赁协议这些能算吗?能算我干活了吗?后边你需要准备哪些东西,怎么来进行准备,咱们从哪个维度来进行准备的话,我们会给你做一个详细的指导,你按照我们的指导来进行准备就行了。关注习主任,有事不求人。
近两年全国建筑市场不景气,发包人也面临着巨大资金压力。然而有的发包人虽然无力支付工程款,但其公司的股东却各各富得流油。那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如何讨要工程款呢?今天我就来给大家支几招,认真看。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很多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着发包人能良心发现,因此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主要手段是账户查封,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因此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欠款问题。 但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我们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发包人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进而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实际施工人是最惨的,活儿全是咱们干,钱全是咱们店,款还不一定能结算。但是啊,我们有三项保护自己的权益,你是一定要知道的。首先,不管最后合同是不是挂靠,是不是无效,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就可以主张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第二,很多时候我们可以提起代位诉讼权,第三,可以追加发包人、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查明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根据实际情况让其承担责任。如果你还有更多拿不到工程款的问题,可以在5月10日下午5点来我直播间一对一教您拿回工程款的方法。
我在河南这儿有个工程挂靠,是我老丈人的公司,我老丈人铁哥们儿是总包,现在这总包不给我钱,又隔着这两层关系,我不知道怎么办,现在嗯,那您是劳务分包吗?还是实际施工人,我们可以先帮您去出面跟对方谈一谈看。首先我们不会用过于激烈,或者说一上来就诉讼这样子传统的这种方式,而且我们可以一个唱白脸,一个唱红脸嘛,恶人我们来做,在保障到你们关系的情况下,一样把这个事情给你解决了,不敢打官司,这关系在那儿呢?我们有好多接近40%的案件都是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的。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