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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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残疾赔偿金及其性质的认定,有着不同的规定,体现出不同的态度。而后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残疾赔偿金作了规定。为此,实务界和理论界的观点都倾向于认为,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从这些条文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本次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地将残疾赔偿金认定为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认为其性质上是物质损害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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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会议设立几个债权主席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那么债权人会议设立几个债权主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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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司法实践中,醉酒驾驶机动车本来就违反了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逸的情况更加严重,那么你知道醉酒驾驶交通肇事逃逸拘留六个月是什么性质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那么醉酒驾驶交通肇事逃逸拘留六个月是什么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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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时,只能就未受清偿的数额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负责主持债权人会议,行使破产法赋予和债权人会议委托的职权。那么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组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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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协议离婚后双方已发生法律效力和产生法律后果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应予以遵守全面履行。那么准婚姻关系的财产关系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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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会议主席,负责召开破产企业债权清偿等有关问题,会议议程的制定及会议秩序的维持,并负责对每项会议结束时作会议总结。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召开债权人会议,应按法律规定在三天前发通知并报人民法院批准。经过破产程序,首先要对各种债权进行清理调查,因此调查债权是债权人会议最主要的任务。所有债权的性质和数额只有经债权人会议调查后才能确定。那么债权人会议主席如何产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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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婚房是什么性质一般来说,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将婚房赠与某一方的情况下,是属于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规定事实上推定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这一推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即除非父母有明确意思表示赠与一方,否则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那么父母出资为子女购婚房是什么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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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予以澄清,虽然还要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并在认定书中予以载明,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明确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予以澄清,虽然还要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并在认定书中予以载明,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明确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条规定的证据类型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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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新交法取消了重新认定的程序,制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也不再是行政行为,当事人无法通过行政程序推翻认定书,但既然是证据就有一个最终认定采纳的问题,这个最终采纳认定的权利应该在法院,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原认定书却是错误,可以通过新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到法院诉讼时推翻。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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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国国家性质决定了我们坚持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们的国家性质还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程中,总之,我国国家性质是社会主义国家,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中国人民的意志表达决定的,我们的国家发展道路,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围绕人民的根本利益开展的,我们国家性质的确立,对于我们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推动人民民主专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推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懈努力。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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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业已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精神,显然确立了夫妻离婚对共同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观点,必将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得以运用。那么,处理离婚案件正确界定和确认共同债务抑或个人债务便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所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一并查明和认定债务的性质,在判决书中明确离婚两方各自承担共同债务的数额,并写明两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从而达到既能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权益,又能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和减轻诉累。那么关于夫妇离婚共有债务或个人债务性质的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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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小产权房”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不能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房子。中国实行二元制土地所有权结构,即国有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因此,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只能在村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那么小产权房的性质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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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在审理婚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将婚后子女购房时父母的出资,以认定赠与为普遍原则,认定借贷为例外;以认定为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为普遍原则,认定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为例外。那么子女买房,父母的出资该如何认定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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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各债权人之间利益,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机构,同时,又是全体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项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那么债权人会议的性质、组成和召开形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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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什么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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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预告:老板破局产品的以心托塔和票据业务的一柱擎天】后天,也就4月14日,我与@票据刘(刘涛律师)将在北京大律云平台分享各自的产品和服务。 我的“老板如何破局”系列产品如同一座镇宝之塔,为企业和老板打通生存、发展和传承之任督二脉。故为托塔。 而@票据刘(刘涛律师)的票据产品如同孙悟空的金箍棒,既可以一柱擎天,也可以变成一根针、捅破天,上至世界500强,下至个体工商户,只要有票据往来都可通吃。并且可以凭票据的七十二变化,让企业的现金流成为一条流淌的河流,通俗地讲就是:没钱的变有钱,钱少的变钱多,钱多的成为钱多多。 商业票据,如同海商海事中的提单一样,有其独特而古老的规则和底层逻辑,大部分律师和法官都一知半解的。所以在商业活动和司法实践中,律师的价值空间非常大,尤其是在为被告服务的过程中更见律师的作用。 当然,我的“老板如何破局”系列产品和服务,是基于中华民族五千年生生不息的龙脉,帮助企业在天时、地利、人和中始终保持任督二脉的畅通无阻。用佛教语言来说,就是:法,非法,非非法。个中的玄机,皆在老板的一命二运三风水之中,岂敢不察! 借助《百万律师教练班》的东风,我们俩都乐意做对方的“王婆”——你卖我夸。来不?
传承,老一辈要听接班人的声音? 传承,作为连接家族几代人的深厚情感纽带,不仅确保了企业成功基因的延续,更是塑造家族企业长远愿景、指导其作出明智战略选择的关键要素。对于家族企业而言,在传统与创新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是实现长远成功的关键因素。 传承的性质每一代皆有不同。这既是未来旅程的一部分,也是一个坚实的基础让几代人齐心建设。在企业传承到下一代时,业务可能变得更加复杂,接班人可能会有不同看法,而传承对他们来说可能意味着截然不同的事情;倾听他们的声音很重要。如果传承需要作出改变,老一辈不应仅因为尊重历史而留在往昔时光,而不理会企业和家族目前的需要。
不可移动文物是否能够成为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很显然,并不是。房屋本身性质并不能成为免交物业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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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