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是否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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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然如果说你有工作单位也建立了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单位没有依法给你缴纳社保,此时作为一个企业单位,它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属于一种违法行为,我们作为员工可以要求企业单位按照劳动合同关系的存续时间,及时的为我们补交社保,当然对于这样的问题有一个前提条件,那么就是企业单位和员工,如果建立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关系,就一定要给员工正常缴纳社保,这个是毫无疑问的,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而还有一些用工,就是属于非全日制的用工,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劳动合同关系,对于这样的用工,主要是一些临时性的用工,他的这个工作时长,工作时间相对都是比较短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你在每天的工作时长当中,不超过4个小时,并且每周的工作时长不超过24个小时,这样的一个工作时长就是属于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就无需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无需为其缴纳相应的社保了,我们也可以称之为是灵活就业人员,而且如果说你的这个劳动合同三次以后续签,那么最终,可能会签订无固定化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说这种用工形式都是属于全日制的,用工都应当依法正常的为其缴纳社保,如果企业单位明确拒绝,那么你也可以申请一个劳动监察举报,要求企业单位正常的缴纳社保,那么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正常享受到社保的待遇了,在职职工实际上都是正常的,建立劳动合同,并且也是属于长期劳动化的用工和单位,一旦建立劳动合同之后,一般情况下都至少要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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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市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裁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在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之内,企业不应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定,判决企业应当将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纳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即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在此,劳动者既包括为城镇劳动者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由于该企业在农民合同制工人就业时没有将支付给他们的工资纳入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应当补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以保证在该企业工作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能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那么企业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应纳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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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国〈合同法〉第90条还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 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企业合并,是指原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不论企业合并由何种原因引起,均会发生债权债务移转的法律效果。企业合并后,吸收合并中的被吸收企业或新设合并中的原企业主体资格消灭,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其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概括承受。企业的合并属于企业变更,只需经过企业变更登记即为有效。那么企业合并或分立引起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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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企业合并程序是企业合并的法定程序。②合并各方的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④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⑥合并各方联合发出合并通告。企业合并、分立等的行为,可能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故此在作出合并、分立的决定之后,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通知企业的债权人。通常对于企业合并来说,债务由合并后依旧存续的企业来承担,若是合并后原企业不存在了,则由新设立的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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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个人收入在超过一定的金额之后,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个人所得税是指企业职员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其计算方法,根据一定的计算公式计算。下面,大律网小编就整理了“企业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和缴纳”有关的内容,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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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企业是否应当对合并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由于A公司已同意承担的债务管理公司涵盖管理公司C公司密封不能反映管理行为的公司在借款证承担公司债务管理使公司的管理不应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具体案例简介如下所述2012年3月6日2012年3月11日2012年3月18日2012年5月14日A公司四次向李某借款共计340000元约定利率为5个月A公司向李某出具借条。那么企业是否应当对合并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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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企业合并后债务应如何来进行转移呢,原有的企业已经很难再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如果我们的债务人企业出现合并,那么该向谁讨要债务呢?深圳追债人认为,遇到这种情况,首先法律上是保护我们的债务权益的,对方企业即使合并后依然将由新的企业来承担债务,我们可以向合并后的企业索讨相应的债务。企业合并后债务讨要的困难但是,对于这种企业合并后债务讨要的情况,在实践过程中必然出现很多的困难。一些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为了降低债务压力,对一些债务肯定会采取拖延、否认和拒绝清偿的态度,这也是必然会出现的情况。那么企业合并后债务如何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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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企业合并和分立的债权债务转移企业合并是指原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企业合并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移转依合并后企业的通知或者公告发生效力不需取得相对人的同意。可见撤销权与变更权在顺序上合同法规定以变更权优先。那么企业合并和分立的债权债务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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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该项规定,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合同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根据以上规定,劳动合同不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分立而解除,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有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企业合并不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如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经协商又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的规定,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原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合并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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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新设合并企业的债务怎么承担企业新设合并指复数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合并各方均丧失独立法人资格新设合并的结果是新设企业成立原合并各方持有新设企业的股权合并各方的资产包括负债并入新设企业合并各方的股东成为新设企业的股东。对于新设合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在债务承担原则上的例外即不能类推适用司法解释在吸收合并上规定的例外。那么新设合并企业的债务怎么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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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企业合并,是指原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不论企业合并由何种原因引起,均会发生债权债务移转的法律效果。企业合并后,吸收合并中的被吸收企业或新设合并中的原企业主体资格消灭,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其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概括承受。企业的合并属于企业变更,只需经过企业变更登记即为有效。此为公法上的事务,与他人的意思无关,不需要取得相对人的同意。那么企业合并和分立时合同的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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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分立或合并前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应由分立或合并后的单位享有或承担。企业的分立或合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企业分立与合并后的劳动合同变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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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企业合并后债权由谁来继承企业在合并后,其债权将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既承担新成立的公司的债权,也将承担新原有公司的债务。因此,对于新成立的公司,需要慎重权衡和判定原有未合并公司的债务情况,一定要全面掌握其债务债权的情况后再做出判断,并积极做好相应的准备。企业合并后债权转移的困难虽然法律上明确了合并后公司债权的转移原则,并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流程。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企业合并后债权转移依然是较为困难的。因此,深圳追债人认为,对于企业合并后债权转移的困难,可以寻找专业的债权清偿团队,来帮助企业更快、更有效率地维护公司债权,追回属于公司的欠款。那么企业合并后债权如何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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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企业合并的种类依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分类结果不同。(一)根据合并前企业的市场关系可以分为水平合并、垂直合并和混合合并。同时发生水平合并和垂直合并,或者合并双方或多方是属于没有关联关系产业的企业。创立合并是指几家企业协议合并组成一家新的企业。控股合并指一家企业购进或取得了另一家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或出资证明书,且已达到控制后者经营和财务方针的持股比例的企业合并形式。这种方式的合并是以协议为基础的,故又称为“协议合并”。企业合并的效果有三:(一)权利与义务的概括承受。企业合并属于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一种。那么企业合并种类和效果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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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企业合并重组后的债务如何承担企业兼并包括吸收型兼并、新设型兼并、收购控股型兼并。但是企业进行吸收兼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则应由兼并方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兼并方可向被兼并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则应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兼并企业不承担责任。新设型企业兼并原企业债务已随企业资产重组变动故应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那么企业合并重组后的债务如何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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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企业或个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安排财务活动、优化税务结构,以达到减轻税负、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一、个人所得税筹划案例 1.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退税与补税 案例:小李全年工资薪金35万元,稿酬收入2万元,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发现需要补税560元。原因是稿酬收入合并计算后适用税率提高至25%,导致补税。 筹划建议:纳税人可通过合理分配收入来源(如将部分收入转化为适用较低税率的收入类型)或充分利用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来降低税负。 2. 专项附加扣除的虚假申报风险 案例:小冯为少缴税款,虚假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核验发现后,暂停其扣除资格并责令更正。 筹划建议:纳税人应依法如实填报专项附加扣除,避免因虚假申报导致税务风险。同时,可通过合法途径(如增加捐赠扣除)优化税务结构。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案例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合规应用 案例:阳泉煤业集团通过市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机制,确认9个研发项目符合加计扣除条件,有效减轻了企业税负。 筹划建议:企业应规范研发项目管理,确保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 出口退税的风险防范 案例:某农产品经销企业因未对出口应征税货物开具发票,被要求补缴增值税2.46万元。 筹划建议:企业应加强对出口业务涉税政策的理解,确保收入确认和申报的合规性,避免因操作失误导致税务风险。 三、增值税筹划案例 1. 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合规操作 案例:长春经开区税务局通过《税收风险案例汇编》指导企业规范增值税留抵退税操作,帮助企业规避实务风险。 筹划建议:企业应定期梳理增值税进项税额,确保留抵退税申请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关注政策变化,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税务风险。 2. 设备更新税收优惠的精准适用 案例:德牧卫浴科技公司在“智改数转”设备更新中,通过“项目管家”团队辅导,精准适用税收支持政策,减轻了资金压力。 筹划建议: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领域的税收支持,降低经营成本。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