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的范围包含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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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票据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不正当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依票据记载票据债权人不能行使票据债权请求等抗辩原由在对物的抗辩中,根据抗辩人不同又分为两类:第一、一切票据债务人可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提出抗辩。那么票据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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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A和B签一份合同购买B10万元钢材而B又欠C10万元债务于是B签发10万元汇票给CA对汇票承兑后发现钢材质量有问题有此情况下A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C及C的后手履行付款义务。持票人明知票据有瑕庇而取得票据则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其行使抗辩权。如某人拾到一张汇票他为了避免付款人行使抗辩权而背书转让给他人受让人明知这张汇票是拾到的却还是取得汇票。此种情况付款人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付款。票据债务人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可以进行抗辩。那么票据债务人不能行使抗辩的情形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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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什么情形下任何票据债务人有对物抗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票据经人民法院以除权判决宣告无效后,票据权利已经法院除去,持票人已无权向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例如到期日之前要求提前付款,在非票载付款地要求付款,要求超票载金额付款等票据债务人均可抗辩。那么什么情形下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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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于前五项,任何票据债务人都有权拒绝支付票款。所谓对人抗辩是指特定的债务人对特定的债权人的抗辩。票据的抗辩是为了防止不法行为,以保护债务人的合理权益。但对票据的抗辩如不如限制,有关票据债务人随意地抗辩就会影响票据的流通性。对此《票据法》对抗辩作出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那么票据的抗辩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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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持票人一般为票据债权人,发票人、背书人等一般为票据债务人。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持有人,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它是法律赋予票据债务人的一种特殊权利,即抗辩权。票据的抗辩是为了防止不法行为,保障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票据抗辩权的不当行使,也会损害票据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票据流通的正常秩序。除了支票以外,其他票据特别是商业汇票这个信用支付工具远未得到充分的利用,究其原因,与票据抗辩权的滥用不无关系。那么票据债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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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有几种情形主要有:1.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持票人因时效期间届满而丧失其票据权利时,不能使票据债务人负履行义务,任何持票人持这种票据主张权利的,被请求的付款人可以此为抗辩事由进行抗辩。具体而言,付款请求权时效届满的,被请求的付款人可对任何持票人行使对物抗辩权,追索权因时效期间届满的,背书人不受追索。据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此为抗辩事由,对抗任何持票人。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而欠缺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那么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有几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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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顺序履行抗辩权谁享受先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例如买卖合同中,要求卖方先发货后付款的,卖方就要先履行合同。先履行抗辩权成立的要件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仅规定了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漏掉了履行债务不符合法定的要求,应予补充。那么顺序履行抗辩权谁享受先履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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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比如票据上缺少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或者背书不连续或者票据权利的时效届满或者是伪造的票据等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据此拒绝履行票据责任。“对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按照这一原则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该持票人。甲方作为票据债务人虽然可以对抗乙方但其抗辩权不能延及丙方。还比如持票人明知前手所转让的票据是其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而获得的而仍接受转让那么票据债务人也可以对该持票人进行抗辩。在这种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对前手人有抗辩事由的话则可以据此来对抗那些无偿取得票据的当事人。那么哪些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进行抗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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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务也是债权的对称,生活中大多数人对债务的具体内涵还是不了解,关于债务的内涵有哪些你知道吗?关于债务关于债务的内涵有哪些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关于债务债务工具包含什么债务的通常形式是金融工具,例如债券和长期票据、短期票据。债务工具有确定的期限和到期日,通常按固定的利率付息。债务工具的购买者均有不需马上使用的资金,希望在自己动用这些资金之前,能够赚取利息。那么关于债务的内涵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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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票据抗辩权的概念及其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3条第二项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该条规定是对票据抗辩权的规定。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那么票据抗辩权的概念及其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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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又称主观抗辩和相对抗辩,指基于票据义务人与特定票据权利人之间一定关系发生的抗辩,抗辩只能对特定票据权利人主张。主要有以下情形:①在原因关系不存在、无效或消灭的情形下,票据债务人可对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②票据债务人可对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且未履行约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③持票人以欺诈、偷盗、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有此类情形仍恶意取得票据;④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⑤持票人以重大过失取得票据。那么在材料买卖中的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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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该条规定是对票据抗辩权的规定。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那么票据抗辩权的概念、内容与种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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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票据抗辩权分为几类,债务人有哪些票据抗辩权分为几类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依票据记载票据债权人不能行使票据债权哀求等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尽付款或拒尽承兑是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那么票据抗辩权分为几类,债务人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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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体现在借条中,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确认借条当事人的过程。借款人以借条有撕去部分作为抗辩,最后被法官结合其他证件采纳借款人,判决贷款人败诉。虽然从法理上,你只要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就中断诉讼时效,但是,你要证明自己某日确实向借款人主张过债权是非常困难的,在实践中基本没有可操作性。那么双方在借款时借条的内容该包含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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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所谓“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据一定的合法理由而对抗票据持有人拒绝履行票据责任的权利。此种抗辩的事由出于在形成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中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其义务而有违约行为票据关系上的债务人可以依据在基础关系上的债权人的地位而启动抗辩权。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行使抗辩权是有条件限制的。按照这一原则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该持票人。甲方作为票据债务人虽然可以对抗乙方但其抗辩权不能延及丙方。在这种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对前手人有抗辩事由的话则可以据此来对抗那些无偿取得票据的当事人。那么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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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风险有哪些? 案例:出资不实的股权转让纠纷 基本案情 甲公司股东A认缴出资500万元,实缴100万元后将40%股权以300万元转让给B。后公司负债无法清偿,债权人起诉要求A、B在未出资范围内(4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B抗辩称受让时不知A未实缴,拒绝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1. 股权转让时未如实告知出资瑕疵,受让方是否需承担责任? 2. 原股东A与受让方B的责任如何划分? 法院观点(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 1. 出资瑕疵的股权转让有效,但受让方B明知或应知出资瑕疵的,需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 本案中,B未核实出资证明书(显示实缴100万元),存在重大过失,被推定为“应知”瑕疵,需在4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与A连带清偿。 裁判结果 A、B连带向债权人支付400万元。 案例启示 股权受让方必须尽到尽职调查义务(如验资报告、公司章程、银行流水等); 协议中需明确约定:若存在出资瑕疵,出让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未实缴的股权转让价格应显著低于实缴股权,否则可能被推定“明知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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