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票据债权人

王熙律师2022.02.10396人阅读
导读:

持票人一般为票据债权人,发票人、背书人等一般为票据债务人。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持有人,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它是法律赋予票据债务人的一种特殊权利,即抗辩权。票据的抗辩是为了防止不法行为,保障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票据抗辩权的不当行使,也会损害票据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票据流通的正常秩序。除了支票以外,其他票据特别是商业汇票这个信用支付工具远未得到充分的利用,究其原因,与票据抗辩权的滥用不无关系。那么票据债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持票人一般为票据债权人,发票人、背书人等一般为票据债务人。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持有人,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它是法律赋予票据债务人的一种特殊权利,即抗辩权。票据的抗辩是为了防止不法行为,保障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票据抗辩权的不当行使,也会损害票据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票据流通的正常秩序。除了支票以外,其他票据特别是商业汇票这个信用支付工具远未得到充分的利用,究其原因,与票据抗辩权的滥用不无关系。关于票据债权人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票据抗辩及存在的问题

票据是一种具有流通性的凭证,它以书面的形式,载明人按照规定期限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款项的义务。持票人一般为票据债权人,发票人、背书人等一般为票据债务人。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持有人,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它是法律赋予票据债务人的一种特殊权利,即抗辩权。票据抗辩所根据的事由,称为抗辩原因。票据上所存在的抗辩原因很多,根据这种抗辩原因的不同以及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两大类。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称为对物的抗辩。主要包括:1、因票据本身记载的瑕疵而主张票据无效或消灭的抗辩,如票据要件欠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2、否定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抗辩,如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时,该无行为能力人提出他所为的票据行为无效;票据经伪造时,被冒名的发票人提出发票无效;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或越权代理的被代理人提出代理行为无效等;3、票据已失效的抗辩,如票据经除权判决而宣告无效;票据权利因时效消灭之抗辩。票据是要式证券,通常被请求清偿票据债务的人因票据本身记载的瑕疵而主张票据无效或消灭的抗辩,可以对抗任何执票人,所以,对物的抗辩又被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对物的抗辩以外的其他一切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持票人一有变更,就不得主张抗辩。所以这种抗辩被称为对人的抗辩,又称相对的抗辩或主观的抗辩。它包括:1、基于原因关系而主张的抗辩,如原因关系欠缺或消灭,原因关系不合法,欠缺对价等;2、持票人欠缺受领票据资格的抗辩,如持票人受破产宣告,或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或背书不连续等;3、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如平均分担债务之特约,延期付款之特约;4、欠缺交付行为的抗辩,如票据行为人作成票据而未交付其相对人以前被盗或遗失时,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主张票据无效。

票据的抗辩是为了防止不法行为,保障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票据抗辩权的不当行使,也会损害票据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票据流通的正常秩序。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一度大力推行使用票据,试图确立以汇票、本票、支票为主体的结算制度,但没有达到预期目的。除了支票以外,其他票据特别是商业汇票这个信用支付工具远未得到充分的利用,究其原因,与票据抗辩权的滥用不无关系。一些企业、银行不讲商业信用,无理压票,退票,滥用票据抗辩权,严重破坏了票据特别是商业汇票在人们观念中本来就已十分脆弱的信用。其具体表现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不分,银行不当地卷入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随意以买方资金拖欠或卖方货物质量问题延付和拒付票款;二是有的银行为抵销贷款债务,违反规定签发、承兑、贴现商业汇票,伙同企业单位套取资金,对已承兑的汇票随意宣布无效或到期拒绝支付,三是一些金融部门出于地方保护主义,迁就本地企业的不正当要求,运用金融手段,积极寻找理由,钻制度空子,帮助本地企业拒付应付货款或到期票据,以缓解本地企业的资金困难,甚至本行签的银行承兑汇票,也千方百计不承担到期无条件承付责任;四是各专业银行对汇票有关问题规定不一,政出多门,致使银行间相互推诿扯皮,积压汇票、退回汇票的现象时有发生,跨系统汇票解付更为困难;五是一些司法部门不理解,不习惯,不熟悉票据及其有关规范,擅自宣布以本地当事人为付款人的票据作废,或随意冻结、扣压已被抵押的汇票,影响了商业信用的票据化。

二、对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最原始,最简单的作用是充当支付手段,代替现金使用。票据制度发展到今天,票据最重要的价值体现为信用保障。在商品买卖中,商品生产者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为取得维持再生产所需原材料,希望能取得信用的让渡;售货方在商品销售不能取得现实货币的情况下,也希望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确保货款的收回,或通过转让商品销售所获得的债权,而取得继续生产的经营资金。在信用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这些信用活动,都是通过票据使用与流通来实现的。作为商品交易信用活动的载体,票据权利人都希望票据成为无条件支付的凭证。票据特别是商业汇票的全部商业意义就在于付款的保障性和结算的安全性。滥用票据抗辩权,无理退票和压票,不仅会侵害票据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会损害正常的商业信用和银行信誉,其危害不亚于通货膨胀。为此,世界各国票据法都十分注意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在加强对票据债务人保护的同时,更注重保护票据的流通性。其基本途径有二:一是通过立法规定可以主张抗辩的事由和不得主张抗辩的事由,严格限制票据抗辩的范围,二是在司法上对票据抗辩主张采取慎审态度,严格限制票据抗辩权的行使。我国新近颁布的票据法对此也莫能例外,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通观中外票据法,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第二、票据债务人亦不得以自己与背书人个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第三,对非善意取得票据者和无代价或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者的抗辩,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第四、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他人与执票人间所存抗辩事由对抗执票人。以上限制条件的核心内容,是将票据抗辩中关于对人的抗辩限制于直接当事人之间,不允许当事特定人之间的抗辩扩大到其他人之间的票据关系中去。这一限制原理的意义在于保障正当持票人或善意取得票据人的票据权利,以保障票据的流通性和信用性。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王熙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82589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