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具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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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是多久 保证期间,是指按照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规定确定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能够有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借条中有保证人的,要写明保证的额度和保证的期限,借条中有担保人但没有约定担保的期限,此债权的担保期限是六个月,从偿还期限届满起计算,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一般保证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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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它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那么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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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司所遵照的法律中可能会出现叫做关联担保的名词,而作为公司的某种担保自然需要根据普通的担保进行规范,但是关联担保在其性质上有很大的出入而必须在公司运营的时候加以注意,对于老百姓来说可能更加会不了解,那么,法律中规定的关联担保是什么意思?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主要形态不外乎三种,一是关联的公司互相担保;二是潜在关联的公司互相担保;三是无关联关系公司的连环担保。从关联交易角度看,上市公司互保中涉及关联担保的主要是两种情形。同日,中华企业公司也发布公告,为上海梅林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提供贷款担保,额度、期限完全相同。那么法律中规定的关联担保是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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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间借贷担保期限约定直至本息还清为止受法律保护吗1、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担保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的,法律上视为保证期限约定不明确。民间借贷最高利率是多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那么民间借贷担保期限约定直至本息还清为止受法律保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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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主观:担保期限过了担保人则没有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贷款担保期过期了怎么办被银行起诉:若贷款还不了,法院会要求强制执行拍卖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所有财产,贷款担保人过了担保期限还有责任吗法律主观:担保期限已过,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贷款到期还不上,担保人就具有连带的还款责任,逾期以后银行会计算大量的罚息,这会增加贷款人与担保人的还款压力,其次也会对担保人的信用造成影响,担保人也会接到催收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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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担保分为物保和人保,债务担保的方式有几种,保证人保证是担保的方式之一,债务保证是有期限的,可见,保证期间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那么,借款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有几个月期限?债务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与夫妻有关吗?大律网债的担保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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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不能据此限制约定保证期间不超过两年。在保证期间内,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时,保证人可以依据《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如保证约定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3年,但由于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起间不断中断。那么如果担保期限超过2年担保人还有法律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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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发卡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帐户并发给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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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所谓担保期限,即: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可见,保证期间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那么什么是担保期限,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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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间借贷行为中,经常会有担保人这一角色的出现,但是借贷担保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由此可见,借贷担保并不是一份好差事。这里小编介绍一下担保人期限的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担保的注意事项。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期限的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担保的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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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连带担保责任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原则上是约定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有协商确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那么连带担保责任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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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担保期限对应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那么担保期限对应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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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那么房屋抵押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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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内容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那么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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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担保公司过了担保期限需要负法律责任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公司过了担保期限后,对债务人的债务不承担法律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那么担保公司过了担保期限需要负法律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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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