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一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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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牵连犯的处罚问题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理论上则众说纷纭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标准也不统一。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重罪没有附加刑而轻罪有附加刑的从牵连犯的整体性考虑在判处重罪的主刑的同时应附加适用轻罪的附加刑。在重罪的法定刑低于轻罪的法定最低刑时不能判处低于轻罪的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否则就有悖于从一重处断的原则。牵连犯毕竟不是数罪并罚在处罚原则上理应有所不同。在无碍于贯彻严惩严重的经济犯罪精神的情况下牵连犯的处罚统一实行从一重重处断原则是有利无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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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这就是数罪并罚计算刑期的先减后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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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刑法分则中对个别牵连犯规定的处罚原则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即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或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构成牵连犯要从一重处断。从一重处断、数罪并罚这两种并存的处罚原则各有利弊对其进行比较分析以期能够找到一种博采众长的最为适宜的牵连犯处罚原则。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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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各种处罚原则的优点从一重处断原则是传统刑法理论坚持的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其主要理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较之普通数罪为小。基于这点考虑对牵连犯行为人从一重处断判处轻于数罪并罚的刑罚对犯罪人来说是有利于其利益保护的。而近些年来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的观点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赞同和支持。实行数罪并罚有利之处很多第一犯罪构成决定罪数牵连犯实质是数罪这是进行数罪并罚的前提。(二)两种处罚原则的缺点从一重处断原则缺点非常明显第一牵连犯的界定原则不统一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混乱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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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是是数罪并罚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会不会数罪并罚要依据最高判刑而定如果两罪最高判刑都是死刑和无期徒刑以下的可以数罪并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数罪并罚时应遵循的原则1、吸收原则。罚金和没收财产刑并罚只执行没收财产刑。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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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而数罪并罚,则是指一人犯有数罪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种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如某行为人没有犯实质的数罪或独立之数罪,即失去数罪并罚的事实前提,也当然不在并罚之列。而适用数罪并罚之方法,就能依法对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处以较重的刑罚,有利于惩治犯罪。那么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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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或者结果行为又触及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的核心问题是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从一重处断说。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此种理论认为对于牵连犯既不能一律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也不能均适用数罪并罚而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决定究竟采取何种原则予以处断。其一为以法律规定为标准的双重处断原则说即对于刑法无明文规定的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对于刑法明文规定或明文规定予以并罚的牵连犯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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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笔者认为对受贿罪的牵连犯应明确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原则。受贿罪的牵连犯实际已具备了受贿罪与他罪的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鉴于职务犯罪的特殊危害性应当对受贿罪的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出于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考虑对受贿罪的牵连犯不应实行从一重处罚原则。3.对受贿罪的牵连犯实行从一重处罚原则虽然从量刑上不会导致轻判之虞但难以对被吸收的轻罪作出应有的否定评价不利于引导公务员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不利于预防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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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牵连犯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在牵连意图的支配下具备了数个犯罪故意犯罪客体方面表现为两个以上行为侵犯了不同的直接客体。其二对牵连犯实行并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无牵连关系的数个完全独立犯罪相比没有根本差别。其三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精神和发展趋势。近年来在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出现了对牵连犯进行并罚的规定。其四对牵连犯实行并罚有助于摆脱理论困境、解决司法难题。牵连犯是数罪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有罪必罚对牵连犯并罚有利于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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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各种处罚原则的优点从一重处断原则是传统刑法理论坚持的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其主要理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较之普通数罪为小。基于这点考虑对牵连犯行为人从一重处断判处轻于数罪并罚的刑罚对犯罪人来说是有利于其利益保护的。而近些年来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的观点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赞同和支持。实行数罪并罚有利之处很多第一犯罪构成决定罪数牵连犯实质是数罪这是进行数罪并罚的前提。(二)两种处罚原则的缺点从一重处断原则缺点非常明显第一牵连犯的界定原则不统一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混乱状态。推荐阅读牵连犯处罚原则、现状、价值取向牵连犯处断原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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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各种处罚原则的优点从一重处断原则是传统刑法理论坚持的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其主要理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较之普通数罪为小。基于这点考虑对牵连犯行为人从一重处断判处轻于数罪并罚的刑罚对犯罪人来说是有利于其利益保护的。推荐阅读牵连犯的处罚规定牵连犯是如何认定的相关知识牵连犯的处理原则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刑法分则中对个别牵连犯规定的处罚原则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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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实践要受理论的指导理论界对牵连犯应适用什么处罚原则存在很大争议。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实质上还是主张从一重处断因为对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处罚原则不能变更是要在讨论范围之外的。从一重处断、数罪并罚这两种并存的处罚原则各有利弊对其进行比较分析以期能够找到一种博采众长的最为适宜的牵连犯处罚原则。推荐阅读我国牵连犯处罚原则的探讨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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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从一重处断说。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其一为以法律规定为标准的双重处断原则说即对于刑法无明文规定的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对于刑法明文规定或明文规定予以并罚的牵连犯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笔者认为基于牵连犯的本质属性和固有特征以及由此而派生的刑事法律规定等对于牵连犯应一律采取数罪并罚而不宜采用任何其他处断原则。因此牵连犯的数个犯罪行为虽然主客观方面存在牵连关系但仍不失单独地符合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牵连犯实质与形式都是数罪而非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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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刑法分则中对个别牵连犯规定的处罚原则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因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公诉人、法官各自对牵连犯认识的不统一类似的案件在不同的公诉人或法官手中就会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从一重处断、数罪并罚这两种并存的处罚原则各有利弊对其进行比较分析以期能够找到一种博采众长的最为适宜的牵连犯处罚原则。基于这点考虑对牵连犯行为人从一重处断判处轻于数罪并罚的刑罚对犯罪人来说是有利于其利益保护的。实行数罪并罚有利之处很多第一犯罪构成决定罪数牵连犯实质是数罪这是进行数罪并罚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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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单地说就是对数罪如何实行并罚。有以下几种原则1、并科原则。并科原则是指将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人所犯数罪中法定或已被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定的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并罚的合并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在第69条从总体上确立了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顾考虑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具体来说对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作为数罪并罚的原则也不允许将两个无期徒刑合并升格为死刑。对判有附加刑的般采取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那么数罪并罚的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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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对财产归属的约定一般以婚姻关系为前提和基础,具有增进夫妻感情、构建稳定家庭关系的目的,但其最终是以财产权利的归属、变动为内容。为了还原约定当时的真实意图,建议双方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有利于减少夫妻之间的猜疑,让夫妻相互信任的原则落到实处,也有利于维护稳定、和谐的家庭关系。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必须谨慎、仔细,最好咨询专业律师,避免签订的内容有瑕疵,也防止对方反悔,加大诉讼难度。
涉及到继承分割财产钱的问题啊,估计啊兄弟姐妹们十有八九都会吵架,其实啊,大家吵架的原因呢,很简单,总希望自己呢能够多分点,最起码呢也希望能够平均分配,但平均分配这个想法呢,绝对是错误的,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老人的子女们都有权利分割遗产,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平均分配,很多人呀,都有这个误区,以为呀,每个人都能分到一样多的遗产,实际上呀,遗产分配啊,原则上是公平,而不是绝对的公平。根据啊民法典的规定,子女呢,在分配遗产时,要考虑到他们对老人的赡养情况,如果某个子女呢,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或者是一直和老人生活在一起,他们可能会分到更多的遗产,而如果呢,有赡养能力。
却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分遗产的时候呢,就比较少,或者呢,根本就分不到遗产。法律规定是明确的,但需要你有证据来支持,所以呢,在处理遗产纠纷的时候,证明自己啊,对老人的赡养贡献是非常重要的,这需要专业的律师来帮你梳理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呢,可能决定了你能分到多少遗产。虽然孝顺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每个子女啊都有责任去履行,如果你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甚至呀在遗产分配上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这无疑会让人感到心寒。请记住,只要你坚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采取正确的方式,法律始终会站到正义的一边。如果你有类似的问题,欢迎私信我们,我们一起来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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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