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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原则

李维律师2022.02.091028人阅读
导读:

简单地说就是对数罪如何实行并罚。有以下几种原则1、并科原则。并科原则是指将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人所犯数罪中法定或已被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定的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并罚的合并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在第69条从总体上确立了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顾考虑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具体来说对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作为数罪并罚的原则也不允许将两个无期徒刑合并升格为死刑。对判有附加刑的般采取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那么数罪并罚的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简单地说就是对数罪如何实行并罚。有以下几种原则1、并科原则。并科原则是指将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人所犯数罪中法定或已被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定的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并罚的合并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在第69条从总体上确立了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顾考虑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具体来说对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作为数罪并罚的原则也不允许将两个无期徒刑合并升格为死刑。对判有附加刑的般采取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数罪并罚的原则

所谓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对数罪如何实行并罚。有以下几种原则

1、并科原则。

并科原则是指将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

2、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是指在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被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定的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并罚的合并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在第69条从总体上确立了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顾考虑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具体来说

(1)对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本身都有定的期限因此在数刑的综合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是比较恰当。但是如果总和刑期过高决定执行的刑罚就可能过长因而我国刑法对最高刑期加以限制即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2)对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数罪中宣告几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仅应决定执行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个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数罪中宣告几个无期徒刑或最重为无期徒刑的执行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刑罚。因为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身自由的刑罚。个人的终身自由被剥夺后事实上已不可能再执行其他刑罚。同时作为数罪并罚的原则也不允许将两个无期徒刑合并升格为死刑。因为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死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两者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

(3)对判有附加刑的般采取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

数罪中主刑不论执行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因为附加刑与主刑的性质不同不妨碍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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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牵连犯处断原则分析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牵连犯处断原则分析

    内容: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从一重处断说。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其一为以法律规定为标准的双重处断原则说即对于刑法无明文规定的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对于刑法明文规定或明文规定予以并罚的牵连犯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笔者认为基于牵连犯的本质属性和固有特征以及由此而派生的刑事法律规定等对于牵连犯应一律采取数罪并罚而不宜采用任何其他处断原则。因此牵连犯的数个犯罪行为虽然主客观方面存在牵连关系但仍不失单独地符合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牵连犯实质与形式都是数罪而非一罪。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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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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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为:1、行为人实施两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的,构成数罪,应当并罚;2、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3、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是是数罪并罚吗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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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是是数罪并罚吗

    内容: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是是数罪并罚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会不会数罪并罚要依据最高判刑而定如果两罪最高判刑都是死刑和无期徒刑以下的可以数罪并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数罪并罚时应遵循的原则1、吸收原则。罚金和没收财产刑并罚只执行没收财产刑。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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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中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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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中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内容:实践要受理论的指导理论界对牵连犯应适用什么处罚原则存在很大争议。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实质上还是主张从一重处断因为对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处罚原则不能变更是要在讨论范围之外的。从一重处断、数罪并罚这两种并存的处罚原则各有利弊对其进行比较分析以期能够找到一种博采众长的最为适宜的牵连犯处罚原则。推荐阅读我国牵连犯处罚原则的探讨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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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牵连犯数罪并罚的理由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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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牵连犯数罪并罚的理由

    内容:牵连犯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在牵连意图的支配下具备了数个犯罪故意犯罪客体方面表现为两个以上行为侵犯了不同的直接客体。其二对牵连犯实行并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无牵连关系的数个完全独立犯罪相比没有根本差别。其三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精神和发展趋势。近年来在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出现了对牵连犯进行并罚的规定。其四对牵连犯实行并罚有助于摆脱理论困境、解决司法难题。牵连犯是数罪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有罪必罚对牵连犯并罚有利于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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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牵连犯的处理原则的利弊分析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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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牵连犯的处理原则的利弊分析

    内容:(一)各种处罚原则的优点从一重处断原则是传统刑法理论坚持的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其主要理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较之普通数罪为小。基于这点考虑对牵连犯行为人从一重处断判处轻于数罪并罚的刑罚对犯罪人来说是有利于其利益保护的。推荐阅读牵连犯的处罚规定牵连犯是如何认定的相关知识牵连犯的处理原则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刑法分则中对个别牵连犯规定的处罚原则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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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牵连犯处罚原则的利弊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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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牵连犯处罚原则的利弊

    内容:(一)各种处罚原则的优点从一重处断原则是传统刑法理论坚持的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其主要理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较之普通数罪为小。基于这点考虑对牵连犯行为人从一重处断判处轻于数罪并罚的刑罚对犯罪人来说是有利于其利益保护的。而近些年来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的观点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赞同和支持。实行数罪并罚有利之处很多第一犯罪构成决定罪数牵连犯实质是数罪这是进行数罪并罚的前提。(二)两种处罚原则的缺点从一重处断原则缺点非常明显第一牵连犯的界定原则不统一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混乱状态。推荐阅读牵连犯处罚原则、现状、价值取向牵连犯处断原则分析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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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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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范围的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条件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1998]高检研发第16号)中明确:“对于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犯罪分子,只要判决执行的刑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这一复函的精神,对数罪并罚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但前提是一定要符合刑法对适用缓刑所规定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对社区的影响等条件。实践中,被告人犯数罪的事实本身就说明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还是比较大的,再犯的可能性也较大,因此,对数罪并罚的被告人适用缓刑一定要慎重,原则上不宜适用缓刑。当然,如果特殊情况下,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等情况,确实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这种情况下,在判决书中应采用后一种表述方式,即在数罪并罚后,再表述缓刑,而不能在每一个罪中分别表述缓刑再并罚。因为缓刑不是刑罚种类,而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只有确定了被告人最终执行的刑期,才能确定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及缓刑的考验期。
  • 牵连犯的处理原则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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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牵连犯的处理原则

    内容: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刑法分则中对个别牵连犯规定的处罚原则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因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公诉人、法官各自对牵连犯认识的不统一类似的案件在不同的公诉人或法官手中就会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从一重处断、数罪并罚这两种并存的处罚原则各有利弊对其进行比较分析以期能够找到一种博采众长的最为适宜的牵连犯处罚原则。基于这点考虑对牵连犯行为人从一重处断判处轻于数罪并罚的刑罚对犯罪人来说是有利于其利益保护的。实行数罪并罚有利之处很多第一犯罪构成决定罪数牵连犯实质是数罪这是进行数罪并罚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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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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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本案应当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李某邀请张某来帮忙放炮,张某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亦未获取任何报酬,据此可以认定张某的行为之于李某,是一种义务帮工行为。义务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不考虑承担责任的被帮工人有无过错,只要义务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应当承担的是赔偿责任。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责任比例的划分,应当分析帮工人是否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张某死亡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车内鞭炮燃烧,张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对车辆运输鞭炮、在鞭炮附近吸烟和行驶车辆不关车门等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系明知,但在李某的邀请下,张某仍默认或实施了上述行为。另一方面是因为张某的跳车行为。在鞭炮燃烧时,车辆正在行驶的过程中,张某发现后没有及时让司机停车,亦没有第一时间将鞭炮扔到车外,而是采取了跳车的方式,这种不当的自救方式,亦是导致张某死亡的原因之一。故张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但从弘扬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的角度出发,不宜让义务帮工人承担较大的责任。故本案中李某应当承担较大的责任。
  •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内容: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刑法分则中对个别牵连犯规定的处罚原则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即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或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构成牵连犯要从一重处断。从一重处断、数罪并罚这两种并存的处罚原则各有利弊对其进行比较分析以期能够找到一种博采众长的最为适宜的牵连犯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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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牵连犯处罚的原则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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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牵连犯处罚的原则

    内容:牵连犯的处罚问题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理论上则众说纷纭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标准也不统一。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重罪没有附加刑而轻罪有附加刑的从牵连犯的整体性考虑在判处重罪的主刑的同时应附加适用轻罪的附加刑。在重罪的法定刑低于轻罪的法定最低刑时不能判处低于轻罪的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否则就有悖于从一重处断的原则。牵连犯毕竟不是数罪并罚在处罚原则上理应有所不同。在无碍于贯彻严惩严重的经济犯罪精神的情况下牵连犯的处罚统一实行从一重重处断原则是有利无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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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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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牵连犯处断原则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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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牵连犯处断原则

    内容: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或者结果行为又触及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的核心问题是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从一重处断说。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此种理论认为对于牵连犯既不能一律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也不能均适用数罪并罚而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决定究竟采取何种原则予以处断。其一为以法律规定为标准的双重处断原则说即对于刑法无明文规定的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对于刑法明文规定或明文规定予以并罚的牵连犯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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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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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受贿罪牵连犯应实行数罪并罚(检察日报)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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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对受贿罪牵连犯应实行数罪并罚(检察日报)

    内容:笔者认为对受贿罪的牵连犯应明确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原则。受贿罪的牵连犯实际已具备了受贿罪与他罪的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鉴于职务犯罪的特殊危害性应当对受贿罪的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出于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考虑对受贿罪的牵连犯不应实行从一重处罚原则。3.对受贿罪的牵连犯实行从一重处罚原则虽然从量刑上不会导致轻判之虞但难以对被吸收的轻罪作出应有的否定评价不利于引导公务员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不利于预防职务犯罪。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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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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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罪并罚的原则是这样的: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牵连犯处断原则的利弊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牵连犯处断原则的利弊

    内容:(一)各种处罚原则的优点从一重处断原则是传统刑法理论坚持的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其主要理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较之普通数罪为小。基于这点考虑对牵连犯行为人从一重处断判处轻于数罪并罚的刑罚对犯罪人来说是有利于其利益保护的。而近些年来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的观点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赞同和支持。实行数罪并罚有利之处很多第一犯罪构成决定罪数牵连犯实质是数罪这是进行数罪并罚的前提。(二)两种处罚原则的缺点从一重处断原则缺点非常明显第一牵连犯的界定原则不统一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混乱状态。

    赵金保律师
    2022.01.17155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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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

    内容:而数罪并罚,则是指一人犯有数罪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种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如某行为人没有犯实质的数罪或独立之数罪,即失去数罪并罚的事实前提,也当然不在并罚之列。而适用数罪并罚之方法,就能依法对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处以较重的刑罚,有利于惩治犯罪。那么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1.19865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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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罪并罚的原则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数罪并罚的原则

    内容:简单地说就是对数罪如何实行并罚。有以下几种原则1、并科原则。并科原则是指将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人所犯数罪中法定或已被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定的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并罚的合并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在第69条从总体上确立了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顾考虑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具体来说对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作为数罪并罚的原则也不允许将两个无期徒刑合并升格为死刑。对判有附加刑的般采取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那么数罪并罚的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91028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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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罪并罚原则及其适用规则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数罪并罚原则及其适用规则有哪些

    内容: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这就是数罪并罚计算刑期的先减后并方法。

    陈宗琼律师
    2022.03.27803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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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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