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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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抢劫债务人,属于抢劫罪吗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但是,债权人抢劫债务人,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这种行为的认定一般也不应以抢劫罪论处。在以往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就其败诉的原因,基本以超过诉讼时效的居多。可见诉讼时效同样决定当事人在案件中胜诉和败诉。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那么债权人抢劫债务人,属于抢劫罪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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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办案思路及心得周金树接受本案被告人龙文某家属的委托,担任龙文某的辩护人,经过庭审依法辩护,周律师的辩护意见终被合议庭采纳。因此,被告人龙文某的性质应与龙金某区别对待,其行为只构成共同盗窃罪,应根据罪责自负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对其定罪量刑。为此,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上述实情,依法对被告人龙文某以盗窃罪未遂从轻判处。裁判结果本案经合议庭慎重合议,采纳周金树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龙文某被认定为盗窃罪,而龙金某则被认定为抢劫罪。该判决是正确的,也是公正的,周律师只是依法维护了当事人本应享有的合法权益。那么律师依法巧辩护,抢劫罪辩成盗窃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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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抢劫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是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根据我国刑法,抢劫致人死亡仍然定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抢劫致人死亡仍然定抢劫罪,抢劫致人死亡的,一般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是抢劫罪的加重构成要件,2、抢劫致人死亡的定抢劫罪,死亡 ...,在抢劫中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目的是排除抢劫障碍,犯罪嫌疑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只定一罪,即抢劫罪。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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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抢劫罪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依《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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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抢劫罪和盗窃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概念不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以及所侵犯的客体不同。笔者认为,盗窃罪的隐蔽性与抢夺罪的公然性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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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行为取得财物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拘留期间只要律师可以会见。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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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持刀抢劫罪量刑标准1、持刀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持刀抢劫罪属于抢劫罪的法定加重刑,因此持刀抢劫罪应当在一般抢劫罪的基础上,加重量刑,一般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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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逼迫债权人交出欠条并出具收据是否构成抢劫罪个体户李某因到批发商肖某处调货,而欠下肖某7000元货款。当车行到无人之地,李某与司机故意找茬同肖某发生争执,而后对肖某施以暴力,强行将欠条抢回并撕毁,还逼迫肖某写下收到7000元货款的收条。而且欠条不是财物,抢劫欠条不是抢劫财物,只是一种赖帐行为,故李某必须对殴打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不构成犯罪。也有人认为,李某之举已构成抢劫罪。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针对协议中并没有约定的肖某的返程路费,肖某有权利提出,李某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赞同或反对。再次,李某所实施的行为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肖某的7000元款。那么逼迫债权人交出欠条并出具收据是否构成抢劫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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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抢劫致人死亡的,属于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形。基于杀人的故意,实施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后又基于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实施了抢劫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类似这类案件,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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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以上就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怎么处罚的相关内容综上分析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是由基本犯罪引起了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二、结果加重犯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基本犯罪是结果加重犯的基石可归责的加重结果是结果加重犯的灵魂加重处罚是结果加重犯的法律后果几个特征有机地组织成结果加重犯概念缺一不可,基本犯罪是结果加重犯的基石可归责的加重结果是结果加重犯的灵魂加重处罚是结果加重犯的法律后果几个特征有机地组织成结果加重犯概念缺一不可,这八种加重法定刑的情节分别是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三、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行为归责1、可归责于行为人的结果也就是说加重结果应当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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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抢劫罪致死要赔丧葬费吗抢劫致死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死者亲属能够能够得到丧命赔偿金、丧葬费、被抚人生活费等。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抢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那么抢劫罪致死要赔丧葬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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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胁迫行为实施要具有当场性胁迫行为的当场性指的是这种威胁必须在当场发出,如果被害人不将财物交出,威胁就将转化为暴力,同时,这种胁迫是直接向被害人发出的,如果行为人只是通过其他人向被害人递纸条、口信等方式进行威胁,就不属于抢劫罪的胁迫行为,第二种,以胁迫行为的对象为标准,胁迫行为可分为直接侵害被害人的&ldquo,胁迫行为&rdquo,胁迫行为&rdquo,所谓胁迫行为就是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当场交付财物或被劫取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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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因为如比,《刑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中包括了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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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现辩护人从两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思索: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刚成犯有抢劫罪持有异议。辩护人以为方刚成所犯罪行定性为抢夺罪更为准确。根据公诉人的指控,方刚成在逃窜过程中抗拒抓捕,其行为冒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则,应当以抢劫罪清查其刑事义务。故,辩护人建议法庭在思索上述的理论情况下,对被告人方刚成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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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了正式确立恋爱关系,王某家给李某家送去价值3000余元的彩礼。王某心中十分不满,提出要李某家归还彩礼,否则他将不会罢休。其理由是,王某父子当场采用暴力的手段将李某家2500余元的财物占为己有,且抢得的财物不是彩礼本身。所以,王某父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父子的行为不能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属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本案中,男方给女方的财物性质成为正确认定本案性质的关键。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和他人的人身。本案中,男方的行为侵犯了女方财物所有权。那么抢回订婚彩礼的行为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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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未规定女性年满50岁必须退休。客户在申领失业救济金时,仅因年龄因素被要求申请退休,而相关部门未依法对其干部身份进行审查,便径行作出处理,违反了法定程序。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客户不得不提起行政诉讼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因子女抚养权发生争议,法院确定抚养权归属时,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综合考虑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子女的年龄和性别、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等因素。收入高仅为参考而非决定性考虑条件,不需对方支付抚养费亦非法定优先抚养条件。
这是海淀法院发出的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在离婚案件中应将对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寸草春晖,血浓于水!父母应肩负起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无论婚姻如何变化,都应当一如既往,尽心尽力,携手给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给予未成年子女最温暖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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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