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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威胁算不算恐吓罪,抢劫罪中胁迫认定

崔玉君律师2023.01.05103人阅读
导读:

(二)胁迫行为实施要具有当场性胁迫行为的当场性指的是这种威胁必须在当场发出,如果被害人不将财物交出,威胁就将转化为暴力,同时,这种胁迫是直接向被害人发出的,如果行为人只是通过其他人向被害人递纸条、口信等方式进行威胁,就不属于抢劫罪的胁迫行为,第二种,以胁迫行为的对象为标准,胁迫行为可分为直接侵害被害人的&ldquo,胁迫行为&rdquo,胁迫行为&rdquo,所谓胁迫行为就是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当场交付财物或被劫取财物的行为。

除了最为常见的暴力行为,胁迫行为也是抢劫罪行为方式中比较明确的行为类型。所谓胁迫行为就是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当场交付财物或被劫取财物的行为。胁迫行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胁迫内容要具有暴力性

虽然法条中未规定抢劫罪中的胁迫行为必须具有暴力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抢劫罪中的胁迫必须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抢劫行为由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组成,手段行为实施的程度关系到目的行为能否实现,如果行为人使用的胁迫方法没有暴力性,就不能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其获得财物的目的行为就不能实现。如果行为人只是使用毁坏名誉、散布谣言等非暴力方式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此时并不成立抢劫罪而是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另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必须针对被害人的人身。

(二)胁迫行为实施要具有当场性

胁迫行为的当场性指的是这种威胁必须在当场发出,如果被害人不将财物交出,威胁就将转化为暴力。同时,这种胁迫是直接向被害人发出的,如果行为人只是通过其他人向被害人递纸条、口信等方式进行威胁,就不属于抢劫罪的胁迫行为。

(三)胁迫效果要具有急迫性

胁迫效果的急迫性表现在这种胁迫对被害人的精神马上产生了强制,对被害人人身的威胁也是现实的,因为害怕被随时可能转化的暴力所伤害,而不得不交出财物。至于被害人是否真正因为胁迫而产生了恐惧,进而交出财物并不影响行为人胁迫的成立。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胁迫的方式有很多种,如以动作、语言、眼神等相胁迫,行为人可以用一种方式来胁迫,也可以运用多种方式相胁迫。

 

依照不同分类标准,胁迫行为可进行如下两种分类:

第一种,以胁迫行为的方式为标准,胁迫行为可分为明示胁迫行为和暗示胁迫行为。

明示胁迫行为是侵害人直接向被害人表明其犯罪的目的,并且主要表现为用口头语言进行威胁。例如:甲拿着匕首指向乙说“你要是不把钱给我,我就杀了你”。

暗示胁迫行为不会像明示胁迫行为那么直接,而主要是通过行为来进行威胁。例如:甲在路上看到了乙,将匕首抵在乙的肚子上,并用手比划“拿来”的姿势。

第二种,以胁迫行为的对象为标准,胁迫行为可分为直接侵害被害人的“胁迫行为”和侵害与被害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人的胁迫行为。

直接侵害被害人的“胁迫行为”,所针对的只是被害人自身,并对被害人施以语言威胁。例如:甲持刀对乙说“留下钱财,我让你离开”。这种胁迫方式也是最为常见的。

侵害与被害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人的胁迫行为的对象要求必须是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并通过对他们的胁迫,使被害人无法反抗,交出财物。例如:甲持刀控制乙的小孩丙,对乙说“你要是不给钱,就等着收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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