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后房屋纠纷的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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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2022-07-14 442 人收看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而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时效起点,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四、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条件 第四、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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