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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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处理的总原则有哪些的咨询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对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处理的总原则有哪些的咨询
内容:对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处理的总原则有哪些的咨询
吴梦云律师
2021.10.28624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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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原则是怎样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原则是怎样
内容: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承包方一方的事情,承包方实施工程建设,需要债发包方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由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债务人比债权人更多地应受诚实信用、适当履行等原则的约束,协作履行往往是对债权人的要求。协作履行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由此,交易主体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应遵守经济合理原则是必然的要求。如果不按照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基本原则履行合同,将可能导致合同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建设成本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那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原则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1.12.3185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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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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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基本原则有哪些?
许瑞林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基本原则有哪些?
内容:在市场经济中,合同作为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签订合同是双方的民事行为。合同一经签订,则成为一个法律文件,双方按合同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二)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一般国家的法律准则。双方自由表达意见,自己决定签订与否,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三)合同的法律原则建设工程合同都是在一定的法律背景条件下签订和实施的,合同的签订和实施必须符合合同的法律原则。那么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基本原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1.12.10228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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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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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设计合同纠纷 管辖)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设计合同纠纷 管辖)
内容: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 民事诉讼法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杨一凡律师
2023.03.01269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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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实施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实施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实施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姚平律师
2021.11.29296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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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即我国民法中规定的债权人的撤销权。其主要规定包括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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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资格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如何审查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资格
内容:作为发包人,应为计划机关批准的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新筹建单位,发包人可为筹建机关或经批准成立的工程筹建机构等。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建筑业务活动而实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具备这种资格的承包人一般应为建筑企业法人。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一般应包括上述内容。其中,委托他人进行工程建设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发包人,完成工程建设的一方称为承包人。建设工程合同虽然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但由于其事关国计民生,因此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其订立具有较严格的程序。《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那么如何审查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资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1.12.30520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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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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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实际出资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
内容:通常情况下合同主要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内容以及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原则决定了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本案中,李某显然是借用其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进行施工。李某虽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但作为实际出资人,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情况下,李某仍有权向发包方主张权利,要求对方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发包方并不能以李某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履行付款义务。那么实际出资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1.12.22181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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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工程款如何结算?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工程款如何结算?
内容:《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一)工程价款属于实质性内容,原则上变更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共同构成了认定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无效规范。
赵金保律师
2023.07.1140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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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
内容:本文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及例外的基本理论出发,重点阐述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应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反映了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司法原则,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事人自由意志在合同效力方面的体现。因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出现在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成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有利补充。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是指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合同产生的请求权,或承担合同产生的责任,即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若第三人仅有接受履行的权利而无请求履行的权利,或仅有履行义务而不承担责任,则不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那么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7348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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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违反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是否有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筑合同违反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是否有效
内容:建筑合同违反《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是无效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建筑工程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依照《民法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签订如下条款: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3、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约_______平方米(栋楼)。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那么建筑合同违反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1.12.2867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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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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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云龙与西南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魏云龙与西南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内容:魏云龙与西南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劳务定金额为1319084.28元,违反了民诉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魏云龙针对西交建设公司上诉,答辩称:一、关于材料款的责任归属问题。因为西交建设公司没有将统计表的原件交付魏云龙,魏云龙仅持有统计表的复印件。西交建设公司不能因为魏云龙无法提供统计表的原件而否认客观事实。魏云龙爆破石方中的未结算部分还有很多,但一审法院只确认了西交建设公司在2006年11月19目的结算清单上认可的两笔,这两笔的劳务费加上已经结算部分的劳务费,合计为1319084.28元。那么魏云龙与西南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1.12.27873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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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内容: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建设工程案由浅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根据建设合同纠纷的类型,最高院将建设工程纠纷的案由确定为勘察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分包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发生时都可以建筑工程纠纷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是不是...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李维律师
2023.11.17257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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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终止条件内容是什么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合同终止条件内容是什么
内容:”学者多认为该条立法规定实际上是确立了根本违约的制度。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因而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那么建设工程合同终止条件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1.12.30280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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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转移到第三方公司(供货合同转移给第三方执行)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工程合同转移到第三方公司(供货合同转移给第三方执行)
内容:转承包人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均是转包合同的签订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追讨工程款,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和实现公平正义角度出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转承包人可以参照无效的转包合同的约定主张工程价款,这种处理既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基本利益。
王熙律师
2024.01.051041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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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50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问题)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50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问题)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较为常见的有以下情况: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 工程款 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生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杨一凡律师
2023.03.06752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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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66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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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建工律师-张嘉娱 533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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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 158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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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建筑工程律师-王熙 920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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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债权律师-王熙 818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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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建筑工程律师-王熙 1评论 -
还要先票后款,还要13个点。工程行业到底谁最难呢?是劳务吗?是劳务啊,大部分都是农民工啊,工资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来兜底啊,有专门的维权的办法。那么是总包吗?其实也不是总包啊,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最后修起来的房子呢,又可以折价收偿,那就是实际施工人喽。其实啊,也不全是实际施工人,也有相应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来保护它,有时候呢,还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找业主要钱。那么工程行业到底谁最惨呢?材料供应商可能就要跳出来了,爹不疼妈不爱,没有特殊的通道可以走,也没有特殊的法律来保护他,他垫资供货不说,还要先票后款,还要13个点,账期呢,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最后呢,还要给你付商票,到期呢,不能兑现,等你准备回来追索的时候,早就已经黄花菜了,甲方都破产了,你还能找他?
要到钱吗?有没有材料供应商的老板出来说说你的心酸事儿呢?评论区告诉我,关注西主任,有事不求人。
天用建筑工程律师-王熙 116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