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并归离婚程序处理的缺陷与完善
导读:
夫妻共同债务并归离婚程序处理的缺陷与完善与有关法律和诉讼理念相悖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债务就其法律地位来说介于婚姻法与民法合同法调整范围的交叉带而绝非仅与婚姻法有关联。因离婚程序启动而笼统地将夫妻共同债务归于离婚程序处理显然缺乏严密的论证。因而离婚与夫妻共同债务是两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婚姻法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作为离婚的一项实体内容并囊括在其中混淆了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属性。2为恶意逃避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处理共同债务的意思自治权因此协议清偿债务自然是离婚当事人首选的模式。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并归离婚程序处理的缺陷与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共同债务并归离婚程序处理的缺陷与完善与有关法律和诉讼理念相悖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债务就其法律地位来说介于婚姻法与民法合同法调整范围的交叉带而绝非仅与婚姻法有关联。因离婚程序启动而笼统地将夫妻共同债务归于离婚程序处理显然缺乏严密的论证。因而离婚与夫妻共同债务是两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婚姻法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作为离婚的一项实体内容并囊括在其中混淆了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属性。2为恶意逃避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处理共同债务的意思自治权因此协议清偿债务自然是离婚当事人首选的模式。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并归离婚程序处理的缺陷与完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共同债务并归离婚程序处理的缺陷与完善
与有关法律和诉讼理念相悖
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债务就其法律地位来说介于婚姻法与民法合同法调整范围的交叉带而绝非仅与婚姻法有关联。因离婚程序启动而笼统地将夫妻共同债务归于离婚程序处理显然缺乏严密的论证。
1与婚姻法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范围不符夫妻共同债务是与第三人之间所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虽与婚姻关系有密切的联系但仍属债的类别。因而离婚与夫妻共同债务是两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就离婚来说离婚所涉及的纷争显然只与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由婚姻法调整而债权人与离婚的夫妻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应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具体法律并由这些相关的法律调整。婚姻法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作为离婚的一项实体内容并囊括在其中混淆了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属性。
2与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相抵触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进行全部或部分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即发生债务转移效力。把本属于夫妻双方承担的共同债务改由一方取代原合同双方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或者把共同债务划归各自承担仍属于义务人转移义务同样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对于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与他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婚姻法却允许夫妻双方避开债权人以协议方式进行约定或由法院以判决方式确定债务承担这不符合我国法制统一性要求。
3与不告不理诉讼原则相悖婚姻当事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离婚程序中特定的争议对象。作为与婚姻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债权人是否对身为债务人的婚姻当事人行使债权只能由债权人自己决定并以提出请求为前提。否则法院就不应对尚未涉讼或当事人没有提起的纠纷和矛盾进行干预。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债务分割“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实际上是由法院代替债权人主张权利违反了不告不理民事诉讼原则。
易引起诸多负面效应
我国婚姻法之所以在离婚程序中设立以协议或判决方式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其立法意图显然在于方便债权人行使债权。然而实际结果适得其反
1增加了债权人债务受偿风险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离婚时经协议或法院判决方式分割了债务已将共同债务分割由离婚双方当事人分担或由一方承担由于相关法律对新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没有任何限制规定离婚后当事人可以任意处分或转移所分割的财产而不承担法律责任新的债务人往往不会去主动履行债务。如果遇到债务人死亡经营亏本或将分割的财产迅速转移处分挪作他用都可能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
2为恶意逃避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处理共同债务的意思自治权因此协议清偿债务自然是离婚当事人首选的模式。目前究竟怎样的债务清偿协议具有规避法律的潜在目的至今尚无可供参考的评判标准和法律依据。如果离婚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财产一边倒债务一人担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也只好尊重离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婚姻当事人则顺利以规避法律手段逃避了债务。
3增加了诉累按照通常习惯既然离婚时已经分担了共同债务重新确定了债务人那么有关权利义务也就赋予了法律的效力应转化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由于债权人在离婚程序中法律地位和诉讼地位不明确而债务的履行又完全取决于债务人的自愿因而常常引发争议。而在这之前却都是有分割债务的判决或协议在案。当既判事实或对债务的分割协议与债权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又会引发新一轮诉讼如此反复自然造成诉累。
4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很差就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所作出的分担仅是解决夫妻双方当事人内部债务额承担问题并不能否认或改变原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承担责任的性质债权人也不能就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可见债务分割协议对婚姻当事人并无真正意义上的执行力。债权人在实际主张权利时婚姻当事人则往往以通过判决或协议方式分割了债务为由进行抗辩。即使以后可以通过诉讼手段依法责令另一方或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却因前后判决相矛盾而影响既判力或者由于判决与前协议相矛盾易引起当事人歧义和误解。
相关程序的完善
由于调整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涉及到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因此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不能因为夫妻共同债务与婚姻法有密切关系而由婚姻法大包大揽也不能因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婚姻当事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可由合同法民法调整而把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从婚姻法上完全抹去。为此笔者主张取消离婚程序中在分割财产的同时又对债务进行分割的传统做法采取债务约定债权保全和另行起诉等折衷的办法来处理把行使债权的权力交还于债权人。
1离婚前的债务约定制度所谓离婚前的债务约定应是指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前就共同债务的清偿与债权人之间进行约定并按合约履行债务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由于离婚前债务约定是当事人在离婚之前解决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问题因而这项制度也可以理解为离婚的一道前置程序。这项制度强调夫妻之间的约定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接受约定的视为合约成立即具有合同意义上履行力。
2债务担保制度尽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债务属于一种意思自治行为但应以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方放弃财产并承担全部债务而另一方获得财产而不承担债务此时新的债务人显然无足额财产清偿债务或明显不具备履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责令离婚当事人以离婚所得财产提供担保。在办理离婚手续时享有权利或履行义务的一方或双方须具结担保手续并附卷备案。但是担保责任的履行并不影响夫妻连带责任的承担。
3财产权利待定制度财产权利待定是指所分割财产的权利最终确定尚有待对婚姻当事人享有债权的第三人是否主张债务受偿权利并把主张与否作为财产权利效力的发生或失效的根据。由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在假定没有债务的前提下或者无法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未申报或债务未到期等情况下作出的而实际上可能随时受到债权人对权利的主张持有按判决或协议所分割的财产的一方或双方在法律设定的期限内不得处分该财产。财产分割归于有效时财产持有人真正成为财产所有权人。
4另行起诉制度债权人利益因离婚而受到损害如债务约定迟迟未决夫妻对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而债务没有落实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直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已经离婚当事人违反债务处理程序将分割所得的财产进行实质处分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除直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外还可以向取得财产的第三人追偿原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