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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整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陈宗琼律师2022.01.25639人阅读
导读:

企业重整债权债务的处理破产重整制度兼有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的性质。在这里所谓债务清偿法指的是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在债务人现有财产的范围内实现多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分配和债务了结。这里所说的企业法指的是对陷入经济困境的企业进行从产权、资本结构到内部管理、经营战略等多方面的调整和变更使之恢复生机。重整制度的这种双重属性是它有别于破产清算制度和传统的和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后者一般被认为属于债务清偿法的范畴。重整制度把清理债务与拯救企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这样就在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关系。那么企业重整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企业重整债权债务的处理破产重整制度兼有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的性质。在这里所谓债务清偿法指的是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在债务人现有财产的范围内实现多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分配和债务了结。这里所说的企业法指的是对陷入经济困境的企业进行从产权、资本结构到内部管理、经营战略等多方面的调整和变更使之恢复生机。重整制度的这种双重属性是它有别于破产清算制度和传统的和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后者一般被认为属于债务清偿法的范畴。重整制度把清理债务与拯救企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这样就在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关系。关于企业重整债权债务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企业重整债权债务的处理

破产重整制度兼有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的性质。在这里所谓债务清偿法指的是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在债务人现有财产的范围内实现多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分配和债务了结。这里所说的企业法指的是对陷入经济困境的企业进行从产权、资本结构到内部管理、经营战略等多方面的调整和变更使之恢复生机。重整制度的这种双重属性是它有别于破产清算制度和传统的和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后者一般被认为属于债务清偿法的范畴。重整制度把清理债务与拯救企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一方面它把债权人权利实现建立于企业复兴的基础上力图使企业的营运价值得以保留从而使债权人得到比在破产清算分配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另一方面通过债务调整消除破产原因使企业摆脱经济困境获得复兴的机会。这样就在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关系。应当看到在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这两个目标之间后者是主要的方面。也就是说重整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实现企业复兴。正如美国学者安森指出的“重整法涉及的是陷入财务困境的商事企业的复兴。这种企业在正常情况为债务人即公司、合伙、个人或者其他有资格依破产法申请救济的实体所拥有。重整制度是提出和解决困境实体所面临的三个方面的问题

(1)为了使陷于困境的债务人在经济上康复应当采取何种财务决定和行动

(2)为使这种复兴对所有的当事人都不失公平应当在债权人与股东之间达成何种权利的调整

(3)如果企业复苏无望因而不能继续营运则债务人资产的清算应当如何进行才能使之有条不紊并且使所有利害关系人得到最大限度的财产恢复。实质上重整是通过法律机制实现财务解决以求造就稳定的、恢复活力的企业的过程。

企业重整机关

在法院裁定进行重整后其原有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的职权均应予停止。重整的机关有重整人、关系人会议和重整监督人。它们都是法定必备机关。

1、重整人

重整人是执行重整业务并执行公司业务、代表公司的机关。重整人原则上由董事担任但法院也可依职权选任。

2、关系人会议

关系人会议是关系人的意思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并表决重整人提出的重整计划。关系人会议由债权人和股东组成。

3、重整监督人

重整监督人的任务是监督重整人执行任务并主持关系人会议。重整监督人由法院依职权选任。

企业重整的程序

1、制定重整计划重整人提出重整计划建议经关系人会议通过后成立经法院认可后生效。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变更全部或部分股东或债权人的权利。例如对于股东可以减少其股份对普通债权人可以减少其债权额或延长清偿期对于担保债权人可以放弃其担保权。在变更权利时应贯彻等差原则和平等原则。以股东、普通债权人、担保债权人为变更权利的前后顺序人在同一顺序人之间按同一比例减少同一性质的权利。

2)变动公司营业范围、财产、管理机构、职工、章程等。

3)与其他公司合并或请求其他公司援助等。如果重整计划在制定上不可能例如重整人提出的协定遭到关系人会议否决或关系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法院不予认可这时法院依职权裁定终止重整符合破产规定者法院依职权宣告其破产。

2、重整人执行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由重整人执行。如果重整计划在执行上不可能例如第三人对公司所负的债务经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使得重整计划事实上无从执行这时法院依职权裁定终止重整符合破产规定者法院依职权宣告其破产。

3、重整人召集重整后的股东会股东会选任重整后的董事、监事重整人召集重整后的股东会股东会选任重整后的董事、监事。

4、董事、监事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并报请裁定重整后的董事、监事就任后应即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并会同重整人报请法院作出重整完成的裁定。一经法院作出重整完成的裁定重整程序即告结束公司恢复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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