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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交通事故处理期限的相关规定

刘晓红律师2022.01.26592人阅读
导读:

我国法律对交通事故处理期限的相关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相关时限为当场认定、当场调解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决定立案的应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交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审批。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以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我国法律对交通事故处理期限的相关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法律对交通事故处理期限的相关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相关时限为当场认定、当场调解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决定立案的应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交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审批。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以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我国法律对交通事故处理期限的相关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法律对交通事故处理期限的相关规定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相关时限为

当场认定、当场调解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24小时内

1、对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办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续。决定立案的应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交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审批。

2、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3、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事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处理的决定。

4、对于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交通警察应当在24小时以内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讯(询)问。

1日前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2日内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2、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日内(3日前)

1、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2、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

3、对接到报案后经调查不立案的在3日内将不予立案的依据当事人的权利等事项送达报警人。

4、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3日内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调卷公函后应当在3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交给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5日内

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7日(7日内、7日后)

1、对未知名尸体7日内无人认领或身份无法确定应当及时在地(市)级报纸上刊登启示。

2、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7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获案件后7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10日(10日内10日后)

1、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2、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报纸刊登未知名尸体认尸启事登报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4、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5、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事故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的规定处理。

6、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以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丧葬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14日(两周)

对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从立为刑事案件之日起经两周工作未能抓获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上网通辑手续。

20日内

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至作出处罚决定为止。

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要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1年(一年后)

对未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一年存放证留档备查一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

交通事故案卷保管期限

1、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为2年。

2、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为5年。

3、致人伤残、死亡1—2人和涉外交通事故保管期为20年。

4、对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吊销驾驶证处罚的使(领)馆官员、使(领)馆车辆发生死亡1人以上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永久保管。

注“1日”、“2日”、“3日”、“5日”、“10日”、“20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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