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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霸王条款”无效

李广荣律师2022.01.27831人阅读
导读:

当日15时40分夏某驾车与一人力三轮车相撞致双方车辆及财物受损。同日财保公司批改同意将被保险人变更为夏某。事故发生后夏某向被告财保公司报案被告未对投保货车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进行定损。法院判决庭审中财保公司辩称本案所涉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已载明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不应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夏某作为车主依法对保险车辆享有保险利益保险车辆的买卖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因此亭湖法院根据保险条款中按责赔付及免赔率的约定判决被告财保公司赔偿原告夏某保险金6500元。那么法院判决“霸王条款”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当日15时40分夏某驾车与一人力三轮车相撞致双方车辆及财物受损。同日财保公司批改同意将被保险人变更为夏某。事故发生后夏某向被告财保公司报案被告未对投保货车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进行定损。法院判决庭审中财保公司辩称本案所涉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已载明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不应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夏某作为车主依法对保险车辆享有保险利益保险车辆的买卖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因此亭湖法院根据保险条款中按责赔付及免赔率的约定判决被告财保公司赔偿原告夏某保险金6500元。关于法院判决“霸王条款”无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6年7月5日崔某与财保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险期限为2006年7月5日至2007年7月4日。2006年12月崔某将该车转让给盐城某联运公司并办理保险合同批改手续。2007年5月16日联运公司又将该车转让过户给原告夏某并及时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当日15时40分夏某驾车与一人力三轮车相撞致双方车辆及财物受损。同日财保公司批改同意将被保险人变更为夏某。事故发生后夏某向被告财保公司报案被告未对投保货车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进行定损。后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货车经盐城市物价局价格中心评估鉴定车损折价为13989元。原告向被告财保公司要求理赔但财保公司以未办理转让批改手续为由拒绝理赔原告无奈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庭审中财保公司辩称本案所涉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已载明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不应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夏某作为车主依法对保险车辆享有保险利益保险车辆的买卖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原车主崔某虽与被告双方约定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转卖的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该条款是对双方在保险车辆转卖后在保险合同手续上的完善并不因为未办理批改手续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况且保险车辆的买卖并没有加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亭湖法院根据保险条款中按责赔付及免赔率的约定判决被告财保公司赔偿原告夏某保险金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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