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登记结婚当日改变智残丈夫房产权属遭起诉
导读:
结婚当日汪女士以妻子的名义迅速将智残丈夫张某名下的两套房子转到自己名下或转为共同共有。张某的哥哥得知后认为弟媳的行为侵犯了弟弟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将两套房屋的产权恢复至弟弟个人名下。去年3月张某突然与汪女士登记结婚而且登记当日汪女士就带丈夫来到房产部门将404室产权变更登记至她名下将704室产权变更登记为他俩共有。本案中汪女士在与丈夫登记结婚当日就对他的房产权属进行变更明显损害他的合法权益她与丈夫之间就上述房屋形成的赠与关系无效。张先生作为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有权要求汪女士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将上述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张某名下。那么新娘登记结婚当日改变智残丈夫房产权属遭起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结婚当日汪女士以妻子的名义迅速将智残丈夫张某名下的两套房子转到自己名下或转为共同共有。张某的哥哥得知后认为弟媳的行为侵犯了弟弟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将两套房屋的产权恢复至弟弟个人名下。去年3月张某突然与汪女士登记结婚而且登记当日汪女士就带丈夫来到房产部门将404室产权变更登记至她名下将704室产权变更登记为他俩共有。本案中汪女士在与丈夫登记结婚当日就对他的房产权属进行变更明显损害他的合法权益她与丈夫之间就上述房屋形成的赠与关系无效。张先生作为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有权要求汪女士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将上述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张某名下。关于新娘登记结婚当日改变智残丈夫房产权属遭起诉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结婚当日汪女士以妻子的名义迅速将智残丈夫张某名下的两套房子转到自己名下或转为共同共有。张某的哥哥得知后认为弟媳的行为侵犯了弟弟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将两套房屋的产权恢复至弟弟个人名下。日前(上海)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这一诉请。
张某系智力残疾人名下有古龙路某小区的404室704室两套房子。去年3月张某突然与汪女士登记结婚而且登记当日汪女士就带丈夫来到房产部门将404室产权变更登记至她名下将704室产权变更登记为他俩共有。
数月后一直是张某监护人的哥哥张先生得知此事认为弟媳的行为侵犯了弟弟的利益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弟弟弟媳对于那两套房子的赠与行为无效将产权恢复至弟弟个人名下。汪女士在庭审中辩称丈夫张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哥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况且自己的行为并未侵害丈夫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张先生的诉请。
经张先生申请法院委托有关机构对张某进行鉴定结论为张某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根据张某持有的残疾人证及司法鉴定结论可以认定张某精神发育迟滞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人员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汪女士在与丈夫登记结婚当日就对他的房产权属进行变更明显损害他的合法权益她与丈夫之间就上述房屋形成的赠与关系无效。张先生作为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有权要求汪女士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将上述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张某名下。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