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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未办理产权变更赠与条款的效力

陈宗琼律师2022.02.01260人阅读
导读: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被告均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本案中原告的赠与合同不符合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这三个限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那么离婚协议中未办理产权变更赠与条款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被告均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本案中原告的赠与合同不符合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这三个限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关于离婚协议中未办理产权变更赠与条款的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6年在法院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双方自愿正与婚生子小张小张当时为3岁孩子由张某抚养房屋暂由张某居住。2008年1月王某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小张由王某抚养。判决生效后王某要求张某到倒出房屋双方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

分歧

第一种意见原被告将属自己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通过赠与的方式已对房屋作了处分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该房屋应随着孩子的抚养关系变更而移转。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被告在离婚时虽然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但双方的子女并未在协议上签字因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做出意识表示只是单方法律行为。不够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并没有成立该房屋应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被告均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点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原告所有的房屋赠与自己子女该种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即“一诺即成”的合同。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因赠与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较随意即可以是口头上赠与也可以以书面方式的赠与。据此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因没有子女在协议上签字而使得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说法不能成立。所谓的签字只是能证明当事人意识一致的体现因赠与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在表现形式上具有灵活性法律没有要求受赠与人要做出书面的意识表示另外对于受赠与人小张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要其对接受赠与的行为做出书面的表示太过苛刻故若原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受赠人不接受赠与则应推定受赠与做出接受赠与的意识表示。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

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其生效要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在本案中要使得原告赠与房屋的合同生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原被告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本案中原告的赠与合同不符合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这三个限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故原被告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通过撤销赠与来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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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撤销问题探析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撤销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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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未办理产权变更赠与条款的效力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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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能否随意撤销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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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能否随意撤销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那么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能否随意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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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可否请求撤销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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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可否请求撤销

    内容:离婚后罗某反悔房屋产权未能过户。罗某主张离婚协议中的该项规定实质为男方对女方财产的赠与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其可以撤销赠与。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罗某不能证明你们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罗某的主张就不会得到支持。那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可否请求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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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 离婚协议赠与财产的效力怎样认定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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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离婚协议赠与财产的效力怎样认定

    内容:在上述离婚协议中潘义潘思均未签字该房产也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为本案离婚协议中虽对房屋进行了一种形式上的赠与但该赠与约定存在瑕疵实质上潘山和黄英仍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赠与财产的权利未完全转移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离婚协议已办理公证赠与条款作为协议中的一部分应当视为已公证。因此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不可撤销。第三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成立可对房屋重新作出分割。那么离婚协议赠与财产的效力怎样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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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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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手写离婚协议只要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签署后生效,手写或打印协议有效。
  •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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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

    内容:男方的理由为,离婚协议中的该项规定实质为男方对女方财产的赠与,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财产权利尚未转移,男方可以撤销赠与。因此,男女达成的离婚协议,是不能引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是不能撤销所谓的“赠与”的。而且,男方将其个人财产处理给女方可以看作是对对方的一种帮助、一种经济补偿,而非赠与行为,是建立在原有的婚姻关系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基础上的,是达成离婚协议的基础,是不能随意撤销的。那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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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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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效力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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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关于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效力

    内容:判决生效后王某要求张某到倒出房屋,双方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据此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因没有子女在协议上签字而使得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说法不能成立。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在本案中要使得原告赠与房屋的合同生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原被告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那么关于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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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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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好是公证。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任意被撤销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任意被撤销

    内容:离婚协议往往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赠与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应优先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如非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最后,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而应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其任意撤销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综上,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是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之上的,其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当然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赠与的规定。那么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任意被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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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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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离婚补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图;3。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
  •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如何撤销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如何撤销

    内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如何撤销可以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故被告李某应当无条件立即将房产过户给两个女儿当其拒绝履行时人民法院应当强制执行。那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如何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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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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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不应该约定哪些条款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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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离婚协议不应该约定哪些条款

    内容:离婚协议不应该约定哪些条款离婚协议不应该约定以下条款1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涉及不动产大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那么离婚协议不应该约定哪些条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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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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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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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财产赠与应依法履行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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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离婚协议财产赠与应依法履行

    内容:现原告王小平要求依协议,将衢州市柯城区丹桂小区7幢3单元401室房屋的产权过户至徐晨辰名下,属于对双方离婚后财产约定继续履行的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是否应当履行以及履行的具体时间。既然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离婚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那么财产赠与作为财产处理的一种特殊形式,赠与条款同样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也就是说,只要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人民法院都应当认可其效力。那么离婚协议财产赠与应依法履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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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1939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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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表示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怎样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表示

    内容:案情2009年赵某与钱某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关于赵某名下的房屋双方约定赠予女儿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现赵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予。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属于有身份关系的协议而其中财产分割的内容是作为离婚协议的附加部分也应属于婚姻法调整的内容。依据最高法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婚姻就财产分割到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协议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那么怎样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表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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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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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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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有哪些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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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离婚协议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有哪些

    内容:离婚协议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有哪些一、相关法律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不适用特定法律的原因,就是因为这类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那么离婚协议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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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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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对于子女的赠与是否可以撤销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离婚协议中对于子女的赠与是否可以撤销

    内容:离婚协议书签订时,争议房屋不具有产权登记,双方无权对其进行处分。二被告必须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认可本案争议房屋归原告武乙所有,同意配合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均未举证证明离婚协议书已经变更或撤销,故二被告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法律规定赠与的人可以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本案被告武甲在庭审中辩称,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被告有权依法撤销赠与并明示撤销赠与,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那么离婚协议中对于子女的赠与是否可以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1.12.21215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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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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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效力案例32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效力案例32

    内容: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刘丽与张南婚后购买的房屋一套归婚生子张涛所有。张南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婚生子张涛的条款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该房屋。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虽然将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但该子女并未在协议上签字,因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做出意识表示只是单方法律行为。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的只能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而不能是包括子女在内的第三方。那么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效力案例32。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1.12.311030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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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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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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