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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对于子女的赠与是否可以撤销

杨一凡律师2021.12.21215人阅读
导读:

离婚协议书签订时,争议房屋不具有产权登记,双方无权对其进行处分。二被告必须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认可本案争议房屋归原告武乙所有,同意配合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均未举证证明离婚协议书已经变更或撤销,故二被告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法律规定赠与的人可以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本案被告武甲在庭审中辩称,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被告有权依法撤销赠与并明示撤销赠与,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那么离婚协议中对于子女的赠与是否可以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协议书签订时,争议房屋不具有产权登记,双方无权对其进行处分。二被告必须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认可本案争议房屋归原告武乙所有,同意配合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均未举证证明离婚协议书已经变更或撤销,故二被告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法律规定赠与的人可以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本案被告武甲在庭审中辩称,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被告有权依法撤销赠与并明示撤销赠与,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关于离婚协议中对于子女的赠与是否可以撤销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告武甲与被告王某于1986年10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即原告武乙,后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07年12月6日离婚。

2007年12月6日,被告武甲与被告王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归女方抚养。抚养费为男方的2居室房一套;男方财产×小区 ×号楼二居一套归其子武乙所有。财产分割完毕,双方无争议”,该离婚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上述离婚协议书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备案。

2007年7月26日,被告武甲与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以成本价购买本案争议房屋。被告武甲于2008年1月31日取得本案争议房屋所有权证书。自武甲与王某离婚后,原告武乙与被告王某占有、使用本案争议房屋。另,原告武乙为北京市非农业家庭户,截止于2014年6月24日原告在北京市通州区房产管理系统和北京市房地产档案管理系统中无现房交易记录。

2014年5月,原告武乙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路×号楼某号房屋的过户手续;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武甲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其与王某离婚时,同意本案争议房屋归原告武乙所有;现在不想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书中赠与行为。离婚协议书签订时,争议房屋不具有产权登记,双方无权对其进行处分。

被告王某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必须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认可本案争议房屋归原告武乙所有,同意配合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其与被告武甲离婚的前提条件就是将本案争议房产给原告武乙,否则不同意离婚。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武甲与王某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为双方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在民政部门进行了备案,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之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均未举证证明离婚协议书已经变更或撤销,故二被告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鉴于二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本案争议房屋归原告所有,故二被告理应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武甲认为依照合同法,其作为赠与人在争议房产交付前,有权撤销赠与,法律依据不足,对其该项辩解,法院不予采纳。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被告武甲、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武乙办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路×号楼某号房屋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经生效。

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赠与部分内容的法律适用问题,二、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赠与部分内容可否撤销,还是应实际履行?

(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赠与部分内容的法律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任意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人可以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可以容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本案被告武甲在庭审中辩称,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被告有权依法撤销赠与并明示撤销赠与,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武甲所依据就是上述合同法规定的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所以确定“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赠与部分内容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是本案定性的关键。

离婚协议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项内容,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离婚协议是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双方既存身份关系和离婚后夫妻财产分配等问题进行的具有身份属性的契约,有关身份关系的契约排除了合同法条款的适用。依据《合同法》第2条第2 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鉴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对夫妻财产问题的处理,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而且从本质上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一方或者归子女,可以看作是对对方或者子女的一种物质或者经济上帮助及补偿,是建立在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身份关系的基础之上的,不单纯地属于赠与。

(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赠与部分内容可否依据《合同法》予以撤销

首先,如前所述,就本案来说,由于王某和武甲在离婚当时就财产归属问题在离婚协议中进行了上述比较特殊的约定,上述赠与的约定属于离婚协议的一部分,故不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也就排除了合同法中有关撤销赠与的相关规定。

其次,离婚协议关于财产赠与部分内容是否应实际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武甲与王某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为双方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在民政部门进行了备案,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之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均未举证证明离婚协议书已经变更或撤销,故二被告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结合本案,法院充分考虑到“王某和武甲离婚背景”以及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在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了约定且赠与人足以清楚自己行为法律后果这一事实,故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言出必行,恪守信用,不能推翻事先承诺。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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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财产给子女是否可以撤销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协议离婚财产给子女是否可以撤销

    内容:协议离婚财产给子女是不是可以撤销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房屋并对包括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的除非能够举证证明双方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该财产分割协议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否则双方离婚时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将共同房屋赠与子女双方对房屋是共同共有关系赠与也是共同赠与任何一方单方都无权撤销赠与。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那么协议离婚财产给子女是否可以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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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屋的约定是否撤销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屋的约定是否撤销

    内容:双方虽在离婚时约定将其房屋赠与女儿张某但之后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产权仍属于李某与张某某共同共有所以张某某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双方的女儿张某既不是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权利的承受人其只是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仅仅为受益人在其父亲拒绝交付赠与房屋的产权时张某也无权要求其父亲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那么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屋的约定是否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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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律师您好! 本人在国外,关于离婚案宣判后父母出资债权维权想咨询 北京离婚案件男方父母与女方购房出资纠纷,女方为离婚原告,男方为离婚被告 案外利害关系人男方父母。离婚案诉讼背景:当事人双方于2010年初结婚,2012年,在原被告多次恳求被告父母将唯一住房出售在北京购置房屋,并口头承诺二老搬到北京共同居住,待原被告资金宽裕再重新购置房屋偿还,被告父母有条件同意出售唯一住房筹集xxx万元全款支付房款xxx余万元,其中xxx万元由男方父亲直接转账前房东。2016年,女方起诉离婚,对被告父母出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其为自愿赠与,离婚一审判决女方胜诉,二审判决中被告补充提供女方承认偿还的录音证据,二审线上开庭时未被允许展示。2021年x月二审判决房屋所有权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男方,婚房按照评估价平均分配,男方给与补偿款xxx余万元。其中对被告父母xxx万元二审法院界定为涉及案外权益人父母债权要求另行起诉。期间,2018年关于父母出资债权被告父母曾经发起对原被告诉讼,后考虑到老人诉讼负累,希望通过婚姻案一并解决,又撤回被告父母对原被告的诉讼。需咨询问题(1)结合现有证据,申请诉状,重新发起父母债权纠纷诉讼胜诉的把握,风险点(2)是否有其他救济渠道中止拍卖或对拍卖设置阻碍直到父母出资权益主张有结果一并处理
    您好,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只付了首付或者部分出资,房子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得看您的房屋是全款还是部分出资,您先把证据留存好,来电说明详情,为您解答。
  • 离婚协议赠与子女的财产是否可以反悔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离婚协议赠与子女的财产是否可以反悔

    内容:第一即使男方后悔离婚协议书上关于赠与女儿的财产但是这种情况真的没有后悔药可吃了。以法理学角度解释离婚协议约定的将共有的财产归子女所有这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目的赠与行为。因此在离异父母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因此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也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那么离婚协议赠与子女的财产是否可以反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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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共同房产赠与儿子是否可以撤销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共同房产赠与儿子是否可以撤销

    内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共同房产赠与儿子是否可以撤销离婚协议是双方离婚妥协的结果不能任意撤销。无论是在民政部门双方协议离婚还是在人民法院通过调解离婚都涉及到离婚协议的订立。为了达成协议离婚的目的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夫妻任何一方在财产分割方面所做出的必要的妥协或让步甚至是为了达成离婚的目的所做出的放弃财产的决定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任何一方在离婚后均不能以显示公平要求撤销离婚协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共同房产赠与儿子是否可以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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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是可以约定子女共同抚养的。根据相关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商孩子由二人共同抚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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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变更是否有效

    内容:2006年原告张某与丈夫被告王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第三条中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双方自愿赠与婚生子小明小明当时为3岁由张某抚养房屋暂由张某居住。据此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因没有子女在协议上签字而使得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说法不能成立。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在本案中原告的赠与合同不符合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这三个限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那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变更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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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夫妻双方共同将财产赠与子女之后,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撤销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也谈《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处分给子女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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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也谈《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处分给子女是否有效》

    内容:因协商未果,小龙遂将彭某诉至法院。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和彭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属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小龙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故彭某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第二种意见认为,作为彭某与黄某离婚时就夫妻的共同财产处理已达成协议,协议中明确载明所有的财产包括房屋都归女儿小龙所有。该案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不是约定财产在夫妻间的分割和归属,而是共同表达意愿,将夫妻的共同财产全部赠予给女儿小龙。那么也谈《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处分给子女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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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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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无效抚养费一般是一方收入的20-30%。抚养费包括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
  • 亦谈《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处分给子女是否有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亦谈《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处分给子女是否有效》

    内容:因协商未果,小龙遂将彭某诉至法院。[分歧]《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转让给子女是否有效?》一文中认为本案应适用《婚姻法》,但也谈《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转让给子女是否有效?》一文中认为本案应适用《合同法》。彭某和黄某在离婚时,就其共同财产通过协商,最后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中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小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彭某在房屋过户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同时又因彭某是由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时而作出的赠与行为,仍属对夫妻财产的分割。那么亦谈《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处分给子女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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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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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任意被撤销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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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任意被撤销

    内容:离婚协议往往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赠与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应优先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如非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最后,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而应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其任意撤销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综上,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是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之上的,其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当然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赠与的规定。那么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任意被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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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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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赠与子女的房产能撤销,但是需要在变更房产登记之前。因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若是已经变更,则不能撤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应当就赠与子女房产达成一致意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离婚协议中的自愿给予是否能撤销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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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离婚协议中的自愿给予是否能撤销

    内容:一离婚协议中的自愿给予是否能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自愿给予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那么离婚协议中的自愿给予是否能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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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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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股权赠与未成年是否有效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离婚协议股权赠与未成年是否有效

    内容:离婚协议股权赠与未成年是否有效离婚协议只要是俩人真实意愿的表述并经民政部门审查留存!因此在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企业家们大多采取财产协议方式来提前预防与避免争议发生。但在离婚财产协议中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财产赠与有法院从公序良俗原则出发认为这一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出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不允许赠与人撤销该赠与。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那么离婚协议股权赠与未成年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1516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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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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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不能够撤销离婚协议书,但是离婚协议中处分了案外人的财产,或者是损害了案外人的利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中涉及损害案外人利益的这一部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

    内容:婚姻关系解除后,张某因无房居住仍在该房第三层居住。张某对该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权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通过赠与的方式已对房屋作了处分,丧失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与刘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并未生效,张某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该房屋的所有权。那么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1.12.31492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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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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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是否可以撤销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是否可以撤销

    内容: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是否可以撤销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女儿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那么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是否可以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2.01267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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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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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离婚协议一般是不能单独撤销某一条款的,因为离婚协议在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协商一致签订的,协议有效,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单独撤销某一条款。但如果涉及财产分割部分,发现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则可以在一年内申请撤销该部分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费是否能够变更或撤销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费是否能够变更或撤销

    内容: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费是否能够变更或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离婚协议是夫妻两边权衡利益考量利害后就婚姻关系解除夫妻产业切割子女抚育问题等达到的“一揽子”协议非经协商一致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吊销离婚协议的约好尤其是触及未成年子女抚育费的给付问题更应进行严厉检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那么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费是否能够变更或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11034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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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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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

    内容: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共有房屋属原告的一半份额原告同一处分其女儿王丽、儿子曾涛共同所有。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据此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因没有子女在协议上签字而使得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说法不能成立。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故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1.12.31756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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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对于子女的赠与是否可以撤销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离婚协议中对于子女的赠与是否可以撤销

    内容:离婚协议书签订时,争议房屋不具有产权登记,双方无权对其进行处分。二被告必须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认可本案争议房屋归原告武乙所有,同意配合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均未举证证明离婚协议书已经变更或撤销,故二被告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法律规定赠与的人可以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本案被告武甲在庭审中辩称,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被告有权依法撤销赠与并明示撤销赠与,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那么离婚协议中对于子女的赠与是否可以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1.12.21215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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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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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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