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导读:
案情简介1997年2至3月间王某与刘某相识后逐渐发展成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双方商议各自离婚再结婚。1997年8月刘某与前夫离婚同月王某出资10万元为刘某购买往宅一套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并由刘一直居住。1998年3至4月王某又向刘某提供现金5万元和价值3万元的空调同年4月21日刘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上书“假如我嫁给别人我将把购房款10万元现金5万元空调款3万元计人民币18万元归还给王某。那么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1997年2至3月间王某与刘某相识后逐渐发展成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双方商议各自离婚再结婚。1997年8月刘某与前夫离婚同月王某出资10万元为刘某购买往宅一套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并由刘一直居住。1998年3至4月王某又向刘某提供现金5万元和价值3万元的空调同年4月21日刘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上书“假如我嫁给别人我将把购房款10万元现金5万元空调款3万元计人民币18万元归还给王某。关于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1997年2至3月间王某与刘某相识后逐渐发展成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双方商议各自离婚再结婚。1997年8月刘某与前夫离婚同月王某出资10万元为刘某购买往宅一套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并由刘一直居住。1998年3至4月王某又向刘某提供现金5万元和价值3万元的空调同年4月21日刘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上书“假如我嫁给别人我将把购房款10万元现金5万元空调款3万元计人民币18万元归还给王某。”事后双方产生矛盾王某遂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