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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姻关系应具备什么条件

王学瑞律师2022.02.03750人阅读
导读:

一解除婚姻关系要什么条件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解除婚姻关系一般须具备下列要件1婚姻关系合法。相对方如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请求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就不能成立。4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重大过错”指婚姻法第33条第2款前3项规定。那么解除婚姻关系应具备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解除婚姻关系要什么条件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解除婚姻关系一般须具备下列要件1婚姻关系合法。相对方如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请求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就不能成立。4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重大过错”指婚姻法第33条第2款前3项规定。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应具备什么条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解除婚姻关系要什么条件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解除婚姻关系一般须具备下列要件

1婚姻关系合法。

包括合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不属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况以及事实婚姻两种情况。

2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要求。

我国婚姻法概括性地规定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标准同时也列举了确认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情形。只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夫妻一方或双方有上述行为即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

相对方如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请求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就不能成立。如现役军人对其非军人配偶离婚的主张享有法定的抗辩权女方在特殊情形下对男方在特定期间内的离婚主张的抗辩等。

4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

主要是指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程序性妨碍。

二离婚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双方可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若协议离婚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前往当初领取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若双方协商不成则只能诉讼离婚。

1起诉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特殊情况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11条)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12条)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有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13条)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有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14条)

(5)中国公民乙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民诉意见第15条)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16条)

2法院判离标准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如夫妻感情却已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1)准予离婚的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姻法第32条)

(2)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第34条)

(3)特殊婚姻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婚姻法第33条)“重大过错”指婚姻法第33条第2款前3项规定。(婚姻法解释(一)第23条)

3孩子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孩子由谁抚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随母亲生活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可征询孩子的意见。

(2)抚养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一般支付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4财产分割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39条)

(1)彩礼的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予以返还。(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

(2)房产分割此处主要讨论商品房的情形A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外一方无权要求分割B婚前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视为父母对该子女的单独赠与另外一方离婚时不得要求分割C贷款购买的房屋原则上购房合同是哪一方的名字就属于哪一方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可以要求予以分割。

5关于股份合伙财产的分割原则上均分

(1)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有限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注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没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

(2)合伙企业出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刑事有限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货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

(3)独资企业处理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外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

6离婚时的补偿权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

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时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婚姻法第40条)

7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错方在以下情形可以要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第46条)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若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则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则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二审期间提出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30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

8共同财产的再次分割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诉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47条)

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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