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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是怎样的

黄东洁律师2022.02.06164人阅读
导读:

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是怎样的各国主要在下列几个方面存在法律冲突:各国对不当得利构成的条件规定不同;各国对他方是否必须因此种得利而受损害规定不同;各国对损害与得利之间是否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规定不同;各国对违反公共秩序的合同而履行的给付,是否可以该合同不具效力为理由要求对方作为不当得利而返还规定不同;各国对得利者应承担哪些债务规定不同;各国对得利者的善意或恶意是否影响返还的范围规定不同。我国目前无专门规定涉外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由于我国在此之前并无关于涉外不当得利法律适用的规定,所以这一规定的实行弥补了我国法律的一项立法空白。那么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是怎样的各国主要在下列几个方面存在法律冲突:各国对不当得利构成的条件规定不同;各国对他方是否必须因此种得利而受损害规定不同;各国对损害与得利之间是否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规定不同;各国对违反公共秩序的合同而履行的给付,是否可以该合同不具效力为理由要求对方作为不当得利而返还规定不同;各国对得利者应承担哪些债务规定不同;各国对得利者的善意或恶意是否影响返还的范围规定不同。我国目前无专门规定涉外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由于我国在此之前并无关于涉外不当得利法律适用的规定,所以这一规定的实行弥补了我国法律的一项立法空白。关于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是怎样的

各国主要在下列几个方面存在法律冲突:

各国对不当得利构成的条件规定不同;

各国对他方是否必须因此种得利而受损害规定不同;

各国对损害与得利之间是否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规定不同;

各国对违反公共秩序的合同而履行的给付,是否可以该合同不具效力为理由要求对方作为不当得利而返还规定不同;

各国对得利者应承担哪些债务规定不同;

各国对得利者的善意或恶意是否影响返还的范围规定不同。

涉外不当得利应适用的准据法

适用不当得利事实发生地法,这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作法,如1898年《日本法例》第11条规定:“因……不当得利或不法行为而产生的债权的成立及效力,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适用当事人的共同国籍国法或住所地法,如1966年的波兰《国际私法》第31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具有同一国籍且在该国有住所时,对不当得利,应适用他们的共同本国法。

适用支配产生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法律,如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规定,不当得利之诉,首先应适用支配不当得利从而产生的实际的或假想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具体来讲,假如原来的合同关系卖方已将货物交给买方,后来合同无效,买方是否应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就应受原合同准据法的支配。

我国目前无专门规定涉外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

对于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的评析

(一)对于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的分析

我国现行关于涉外不当得利法律适用的规定是《涉外法律适用法》第47条,即“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由于我国在此之前并无关于涉外不当得利法律适用的规定,所以这一规定的实行弥补了我国法律的一项立法空白。以下将对我国涉外不当得利规则进行分析,从此条文可以得知:

1.我国在处理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纠纷时的法律选择是具有顺序的。首先是依当事人之间是否实行意思自治原则进行第一次筛选,如当事人之间已经协议选择法律则以协议选择的法律为准;但如当事人没有选择,则以当事人的共同居所地法进行第二次筛选,如没有共同居所地,则只能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律。

2.我国的规定主要采用意思自治因素、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以及不当得利发生地这三个连接点。

(二)对于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的评价

1.新规定弥补了我国关于涉外不当得利法律适用的空白,具有完善我国立法体系的积极意义。在新法规定中我国创新的使用了无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属于法定之债的不当得利相结合。而且考虑到属人法不同法系理解不同以及国籍或住所难于确定的缺点,而明确使用经常居住地作为连接点,这使实际操作过程中更便于提高解决司法案件的效率。

2.新法对于意思自治因素的规定尽管有不完善之处,但体现了一种立法趋势。首先,我国采用的是与其他国家采用意思自治因素不同的规定,属于无限制的意思自治,主要体现在法律的选择上不仅可以选择法院地法,也可以选择其它国家的法律。我认为这种制度可以与其他国家规定的由合同准据法理论和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理论共同调整的涉外不当得利法律适用的效果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如在涉外不当得利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行确定他们的争议是由于合同关系产生还是非合同关系产生的由于合同关系产生选择可以适用合同准据法,而避免在仅仅适用由于合同关系或非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多个可适用法律同时满足而无法选择的情况。尤其是对于国际交往日益复杂的今天,这种无限制意思自治因素更利于当事人解决等民事纠纷。同时对于其他国家法律了解不多的当事人来说亦可以通过新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选择他们所熟悉的法院地法。其次,意思自治优点可解决在权利竞合时法律的选择问题。如前所述不当得利的产生可以由于合同关系也有可能由于非合同关系如侵权关系产生,如果一个不当得利是由于一个基于侵权和合同竞合产生的法律关系引起的,选择不同准据法得出的结果会有很大不同,然而新法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而非由法官定夺。再次,意思自治因素体现了现代冲突法理论中对于个人利益的保护,关注个人利益,寻求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同时它通过软化以往僵硬、机械连接点的重要方法来追求实体公平,即以选择法律的内容为判断是否公正,而非仅仅以适当的规则指引确定的准据法来去定是否公正。但新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如对于当事人的协议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定,是否应在不当得利发生前还是不当得利发生时抑或提交法院审判之前可以进行法律选择。加之关于当事人协议选择方式的规定存在空白,如对于是否必须明示选择或默示选择也可以承认以及什么可视为默示选择等都未做出明确规定。

3.从新法第47条可以看出我国并不区分涉外不当得利发生是否涉及不动产,没有单独条文规定涉及不动产的涉外不当得利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实际中虽然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但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以及与所属国关系的复杂性,不宜采取不区分的规定。比如当事人协议选择了一个与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法律,但不动产所属国却不想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则,这种协议选择是无现实意义的,而且所产生的结果也与实体法中不当得利的功能相违背。

4.关于在当事人无协议也无共同经常居住地时应适用的不当得利发生地法律的规定不明确。首先,这种事实发生地究竟是事实发生地还是行为发生地不明确;其次,如果是事实发生地,如前文所述是不当得利起因行为发生地还是损害发生地或者是利益发生地都不得而知,给具体的操作造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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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

    内容: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财产或其他事务进行的预先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的法律特征是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是人身性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遗嘱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遗嘱的实质要件包括遗嘱能力、遗嘱内容及效力等。由于各国法律对于遗嘱继承的规定不同因而对于涉外遗嘱继承是用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会产生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结论着就是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就需要确定涉外遗嘱继承的准据法。那么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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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公民继承境外遗产或者继承境内外国人遗产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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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继承境外遗产或者继承境内外国人遗产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内容:中国公民继承境外遗产或者继承境内外国人遗产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继承遗产的归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在我国境内的适用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涉外继承案件是指继承人、被继承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或者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在外国以及遗产全部或者部分在外国的案件。我国民法典所以对涉外继承案件作出专条规定是因为涉外继承往往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法律适用上必发生法律冲突需要调整法律冲突的规范决定依哪国法律继承遗产才为有效。那么中国公民继承境外遗产或者继承境内外国人遗产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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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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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是怎样

    内容:“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地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那么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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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怎样认定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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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民法典中怎样认定不当得利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特别注意盗脏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那么民法典中怎样认定不当得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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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财产适用法律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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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涉外离婚财产适用法律是怎样

    内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后,一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中国法院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首先,在我国,解决涉外婚姻财产纠纷的一般原则是,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最后,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处理。那么涉外离婚财产适用法律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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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是怎样的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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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是怎样的

    内容: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是怎样的各国主要在下列几个方面存在法律冲突:各国对不当得利构成的条件规定不同;各国对他方是否必须因此种得利而受损害规定不同;各国对损害与得利之间是否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规定不同;各国对违反公共秩序的合同而履行的给付,是否可以该合同不具效力为理由要求对方作为不当得利而返还规定不同;各国对得利者应承担哪些债务规定不同;各国对得利者的善意或恶意是否影响返还的范围规定不同。我国目前无专门规定涉外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由于我国在此之前并无关于涉外不当得利法律适用的规定,所以这一规定的实行弥补了我国法律的一项立法空白。那么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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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婚姻中怎样界定财产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涉外婚姻中怎样界定财产

    内容:涉外婚姻财产的界定问题李小姐和一个美国的留学生相恋了,准备后一起到美国去。涉外婚姻中的法律问题会因国家、地区的不同而有较大的不同。但从总的原则来说,不论是涉外婚姻,还是涉港、澳、台婚姻,夫妻财产制度一般都包括两种制度:一种是夫妻约定财产制,一种是法定财产制。那么涉外婚姻中怎样界定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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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对于困难家庭一般村里或者镇里都有相关政策扶持,可以申请困难家庭帮扶或者补助,如果是上大学还有无息贷款,也可以申请助学金等,有父母是不能申请办理孤儿证的,具体办理孤儿证的条件需要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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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子关系及涉外抚养是怎样的

    内容:在中国,会根据各地的政策不同,在交纳一笔社会抚养费以后,取得孩子的身份。这就需要由法院来确认父亲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同时规定抚养权与探视权。律师将在涉外离婚、涉外收养、涉外抚养、涉外继承等一系列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实践中,为中国的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做出一份努力。关于亲子关系及涉外抚养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1412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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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对保险代位权是怎样规定的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法律对保险代位权是怎样规定的

    内容:法律对保险代位权是怎样规定的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在赔偿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以及其对负有赔偿责任第三人的追偿权利。代位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受到双重补偿,不当得利。保险人的代位权分为物上代位与权利代位两种形式。那么法律对保险代位权是怎样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7698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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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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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是怎样的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是怎样的

    内容: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是怎样的不当得利有返还的义务,如果拒不返还,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所以,不当得利的基本效力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那么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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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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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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