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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债权能否优先执行

于海明律师2022.02.0680人阅读
导读:

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那么不当得利债权能否优先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关于不当得利债权能否优先执行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不当得利债权能否优先执行

不当得利产生的债权并不属于优先债权,自然人债权的优先顺序是担保债权、法院保全财产、普通债权,不当得利是属于普通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

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即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益人返还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有所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即不知情,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用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即时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只有为恶意的,受益人返还的范围应该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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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优先受偿不当得利之债。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个人债务中,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受偿。而不当得利并不是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 法院查封能否赋予债权人优先受偿权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法院查封能否赋予债权人优先受偿权

    内容:由此可见,在满足金钱债权的执行中,我国原则上也承认查封可以使债权人在程序上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分歧实践中,《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权利人常常带来先入为主的概念,特别是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均无担保物权的,权利人通常认为只要案件在审理中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进入执行后就应按照先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查封的债权人优先受偿。而申请诉讼保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合法权益免受损害及顺利执行,因而赋予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相应的优先效力,符合民事执行的价值取向。那么法院查封能否赋予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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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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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人能否根据主债权的判决书申请执行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担保人能否根据主债权的判决书申请执行

    内容: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如果追索权判决明确,即担保人不能根据主债权的判决申请执行,保证人无需再起诉以实现追偿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综上,保证人因承担担保义务而产生的向债务人求偿的债权不能依据主债权的判决书中明确告知的追偿权直接申请执行,应当另行提起给付之诉。那么担保人能否根据主债权的判决书申请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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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否有优先性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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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否有优先性

    内容: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那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否有优先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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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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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人能否依照主债权判决书申请执行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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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担保人能否依照主债权判决书申请执行

    内容: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如果追索权判决明确,即担保人不能根据主债权的判决申请执行,保证人无需再起诉以实现追偿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七十二条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保证人因承担担保义务而产生的向债务人求偿的债权不能依据主债权的判决书中明确告知的追偿权直接申请执行,应当另行提起给付之诉。那么担保人能否依照主债权判决书申请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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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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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确立的一项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六十三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由于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内容涉及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有无抵销、免除等情况,均为实体法上的异议,对执行机构而言无权确认实体法律关系,因此,此种情况下,法院不得对昭康网络咨询公司继续强制执行。
  • 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在执行中能否参与分配?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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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在执行中能否参与分配?

    内容:2014年5月,案件执行过程中,南昌市某小额借贷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暂缓执行并参与分配,同时提交了南昌某法院判决书、担保借款合同等,该判决书规定陈某与胡某归还该公司借款239万元,江西某工业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在执行中能否参与分配笔者认为可以2012年,陈某与胡某以办理企业名义,向数十人借款共计200多万元,后因到期未还,债权人将陈某与胡某诉至法院。该条规定的应当是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时受偿的顺序。那么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在执行中能否参与分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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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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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规定三个月的诉讼期限,而不允许行政机关在此期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意在给被执行人提供更多的司法救济机会,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具体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由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法律赋予它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这是无庸置疑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执行力。行政复议期间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执行主体应该是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而不是人民法院。据此,获嘉县城建局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于同年3月20日向获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尚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获嘉县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 债权人能否执行债务人在公司中的股权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债权人能否执行债务人在公司中的股权

    内容:债权人能否执行债务人在公司中的股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债务人不执行法院判决结果的,债务人如果在公司中有股份的,法院可以对股权进行查封、冻结。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据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那么债权人能否执行债务人在公司中的股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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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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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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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在预查封前实施的买卖不能阻止债权执行,预查封前买卖并已办理登记的能阻止债权执行,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保留所有权已办理登记的,第三人的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第三人主张取回该财产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
  • 不当得利之债能否优先受偿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不当得利之债能否优先受偿

    内容: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那么不当得利之债能否优先受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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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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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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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债务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内容:债务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可以。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那么债务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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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能否作为被执行对象。目前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各地做法不一,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各地对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规定来看,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属于职工的个人财产,在具备例如职工死亡、退休、解除劳动关系等法定条件时,职工才有最终提取权。从这个角度讲,职工个人因担负法律赔偿责任需要提取支付时,可作为被执行的对象。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兼具福利性、保障性功能,资金来源一半为单位拨入,且资金管理单位具有专款专用的行政管理职能,一旦不加区分的对职工账户采取执行措施,有可能侵害公积金管理秩序,甚至影响社会稳定。从用途来看,住房公积金是受限制的个人财产。因此,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31日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14号函的答复精神,住房公积金只有在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金额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强制执行。
  • 职工能否以企业破产以实现工资债权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职工能否以企业破产以实现工资债权

    内容:职工能否以企业破产以实现工资债权职工可以得到被拖欠的工资。对于以上破产财产由管理人根据债权人通过的变价方案或者法院通过的变价方案具体执行。由此可见,对于职工拖欠职工的工资以及相关赔偿费用并不能单独的作为破产债权申报,而只能在清偿顺序上体现其地位的优先性。综上,我国对于职工拖欠职工的工资以及相关赔偿费用的法律救济权利的保护性规定未赋予工会申请破产债权的权利。单位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那么职工能否以企业破产以实现工资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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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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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提前保全后其他债权人还能否执行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财产提前保全后其他债权人还能否执行

    内容: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那么财产提前保全后其他债权人还能否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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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535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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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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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能否申请执行?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能否申请执行?

    内容: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那么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能否申请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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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内容: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在法院执行期间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也不应当受理该代位权诉讼案件。在法院查明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裁定终结执行后,公司才可以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是一项诉讼救济制度,其目的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次债务人清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已由法院判决确定,但是否有履行能力、能够履行多少义务,均不确定。那么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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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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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执行分配中优先权冲突下的工资债权保护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如何执行分配中优先权冲突下的工资债权保护

    内容:如何执行分配中优先权冲突下的工资债权保护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已经明确顺序的优先受偿权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了建筑工程承包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工资是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薪金,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超出一年以上的工资,同样应按照普通债权进行清偿。那么如何执行分配中优先权冲突下的工资债权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7686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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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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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之债是不是优先债权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不当得利之债是不是优先债权

    内容:不当得利之债是不是优先债权不当得利产生的债权不属于优先债权,不能优先受偿,优先债权主要包括抵押债权、质押债权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那么不当得利之债是不是优先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6524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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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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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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