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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否是无因管理

刘晓红律师2022.02.06714人阅读
导读:

从法学理论上来说,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中应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这些规定可作为见义勇为索赔案件的处理依据。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联系与区别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见义勇为的行为都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但是不能把所有的无因管理行为都认为是见义勇为行为。虽然无因管理可以包含见义勇为,但是将见义勇为仅仅等同于无因管理是不妥当的。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中的一个特殊情形,特殊在“勇”上,即情况的急迫性和相当的危险性。那么见义勇为是否是无因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从法学理论上来说,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中应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这些规定可作为见义勇为索赔案件的处理依据。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联系与区别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见义勇为的行为都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但是不能把所有的无因管理行为都认为是见义勇为行为。虽然无因管理可以包含见义勇为,但是将见义勇为仅仅等同于无因管理是不妥当的。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中的一个特殊情形,特殊在“勇”上,即情况的急迫性和相当的危险性。关于见义勇为是否是无因管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见义勇为是否是无因管理?

是。从法学理论上来说,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中应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这是无因管理之债发生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更明确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无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些规定可作为见义勇为索赔案件的处理依据。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

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联系与区别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见义勇为的行为都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但是不能把所有的无因管理行为都认为是见义勇为行为。

虽然无因管理可以包含见义勇为,但是将见义勇为仅仅等同于无因管理是不妥当的。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中的一个特殊情形,特殊在“勇”上,即情况的急迫性和相当的危险性。

关于无因管理的;《民法通则》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们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法通则意见》132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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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构成条件:(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根据大陆法各国的民法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 无因管理人的义务有哪些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无因管理人的义务有哪些

    内容: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见义勇为、帮助邻居家收被子等等行为都属于无因管理,通俗一点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不当得利之债既不同于合同之债,也不同于无因管理之债。那么无因管理人的义务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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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民法通则》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 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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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的区别

    内容: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的区别从法学理论上来说,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中应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那么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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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其构成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件,其内容须由法律具体规定。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多认为:本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所负的债务范围以其所得利益为限,其赔偿债务范围只限于管理人从事无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其管理费用给付债务中不包括管理人的报酬。无因管理之债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无因管理之债是由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引起的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也即是管理人无需表达其主观上的管理意思就能够成立无因管理。此外,法律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2、无因管理之债是由合法的积极行为引起的债。3、无因管理行为经受益人事后承认,可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4、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 见义勇为算是无因管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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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见义勇为算是无因管理吗

    内容:见义勇为的行为都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但是不能把所有的无因管理行为都认为是见义勇为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虽然无因管理可以包含见义勇为,但是将见义勇为仅仅等同于无因管理是不妥当的。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中的一个特殊情形,特殊在“勇”上,即情况的急迫性和相当的危险性。张三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仍然可以成立。那么见义勇为算是无因管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6382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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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其构成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件,其内容须由法律具体规定。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多认为:本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所负的债务范围以其所得利益为限,其赔偿债务范围只限于管理人从事无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其管理费用给付债务中不包括管理人的报酬。无因管理之债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无因管理之债是由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引起的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也即是管理人无需表达其主观上的管理意思就能够成立无因管理。此外,法律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2、无因管理之债是由合法的积极行为引起的债。3、无因管理行为经受益人事后承认,可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4、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 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造成损失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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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造成损失由谁承担

    内容:有句古话是“见义不为,无勇也。”惩恶扬善、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生活中公民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是无因管理。那么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造成损失由谁承担呢?下面由大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陈宗琼律师
    2021.11.03518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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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民法通则》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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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内容: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两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见义勇为,下雨,邻居不在帮助邻居家收被子等等行为……因此,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既不同于合同之债,也不同于无因管理之债。那么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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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能不能要管理费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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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无因管理能不能要管理费

    内容:无因管理能不能要管理费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见义勇为,下雨,邻居不在家,帮助邻居家收被子等,都属于无因管理,通俗一点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本人的赔偿范围应为管理人的直接损害,不应为管理人的管理报酬。那么无因管理能不能要管理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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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明确请求范围。即哪些费用可以请求对方支付,哪些费用不可以请求对方支付。一般说,管理人若妥善为他人管理事务,并且其管理在客观上又有利于被管理人,管理人可就下列费用提出请求:(1)请求偿还管理人为被管理人支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费用。必要或有益,应按照管理人支出费用时社会上的客观标准和观念来决定,而不是取决于某个人的意志。(2)请求清偿必要或有益的债务。(3)请求赔偿因管理而造成的损失。2、在进行管理活动时应尽心尽责妥善管理。所谓妥善管理,从客观上来看,管理要有利于被管理人,使被管理人的财产少受、免受损失,或增加其利益,否则,尽管进行了管理活动。也不能向被管理人请求补偿,如造成被管理人的损失还应当负责赔偿。妥善管理还包括管理活动不得违背被管理人曾明示过的意思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此意思不得违背法律或社会道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 见义勇为是否是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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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义勇为是否是无因管理

    内容:从法学理论上来说,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中应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这些规定可作为见义勇为索赔案件的处理依据。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联系与区别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见义勇为的行为都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但是不能把所有的无因管理行为都认为是见义勇为行为。虽然无因管理可以包含见义勇为,但是将见义勇为仅仅等同于无因管理是不妥当的。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中的一个特殊情形,特殊在“勇”上,即情况的急迫性和相当的危险性。那么见义勇为是否是无因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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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如代为清偿赌债;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伦理的事项,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等。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这里的利益,既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应以客观标准确定,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 关于无因管理的具体内容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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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无因管理的具体内容都有哪些

    内容:关于无因管理的具体内容都有哪些1.被管理人的义务:偿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清偿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承担的必要债务、赔偿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遭受的损失。管理人因管理事物而遭受的损害,必须是管理人本身没有过错而产生的损失。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应承担适当管理义务,也即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无因管理开始后,管理人就负有一定的义务,如适当管理、及时通知本人等。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的制度目的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行为。因此,无因管理具有无偿性,管理人不能要求本人支付报酬。那么关于无因管理的具体内容都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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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的区别是什么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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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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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的区别是什么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的区别主要在于具体行为的危险程度不同。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均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一般情况下,两者的含义大体相似,不过不能把见义勇为简单地归为无因管理。从法学理论上来说,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中应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那么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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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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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因无因管理不当给他人造成损害,且管理人具有重大过错的,要按给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赔偿,但可依法适当的减轻一定的责任。因为无因管理严重不当导致被管理人遭受损失的,无因管理人需要因此承担责任,因为这属于侵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无因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无因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内容:无因管理的内容是什么一、被管理人的义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物而遭受的损害,必须是管理人本身没有过错而产生的损失。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应承担适当管理义务,也即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无因管理开始后,管理人就负有一定的义务,如适当管理、及时通知本人等。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责任。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的制度目的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行为。那么无因管理的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6934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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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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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是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具体到本案,龙二与历大和历小并无事先约定,亦无法定办理上述事务的义务,为避免历大及历小利益受损,主动为历大办理后事、摘卖西瓜,构成无管理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龙二据此可以要求历小承担的必要费用,包括历大殡葬费1.5万元、雇工费5干元。其本人3000元劳务费不属于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不在法定请求范围之内,不获法律支持。但历小如主动给付或者自愿给付龙二3000元不在此限。
  • 无因管理变不当得利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无因管理变不当得利

    内容: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其本质区别是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而不当得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很可能支出必要费用,但却未必获得利益。若以不当得利制度取代无因管理制度,则不利于对管理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三无因管理是立法鼓励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风尚的产物,其制度意义在于划清侵权行为和互相帮助行为的界限。那么无因管理变不当得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6469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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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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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如代为清偿赌债;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伦理的事项,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等。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这里的利益,既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应以客观标准确定,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 无因管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无因管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内容:无因管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一、被管理人的义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物而遭受的损害,必须是管理人本身没有过错而产生的损失。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应承担适当管理义务,也即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的制度目的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行为。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那么无因管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2.02.06259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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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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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明确请求范围。即哪些费用可以请求对方支付,哪些费用不可以请求对方支付。一般说,管理人若妥善为他人管理事务,并且其管理在客观上又有利于被管理人,管理人可就下列费用提出请求:(1)请求偿还管理人为被管理人支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费用。必要或有益,应按照管理人支出费用时社会上的客观标准和观念来决定,而不是取决于某个人的意志。(2)请求清偿必要或有益的债务。(3)请求赔偿因管理而造成的损失。2、在进行管理活动时应尽心尽责妥善管理。所谓妥善管理,从客观上来看,管理要有利于被管理人,使被管理人的财产少受、免受损失,或增加其利益,否则,尽管进行了管理活动。也不能向被管理人请求补偿,如造成被管理人的损失还应当负责赔偿。妥善管理还包括管理活动不得违背被管理人曾明示过的意思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此意思不得违背法律或社会道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 见义勇为是无因管理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见义勇为是无因管理吗

    内容: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联系与区别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见义勇为的行为都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但是不能把所有的无因管理行为都认为是见义勇为行为。虽然无因管理可以包含见义勇为,但是将见义勇为仅仅等同于无因管理是不妥当的。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中的一个特殊情形,特殊在“勇”上,即情况的急迫性和相当的危险性。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那么见义勇为是无因管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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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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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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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的联系是如何的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的联系是如何的

    内容: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的联系是如何的一般情况下,两者的含义大体相似。见义勇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在法学界还有争议。但是,法院在处理这种案件的时候,为了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充分的司法保护,弘扬社会正气,往往认定为无因管理行为,并给予见义勇为者以经济补偿。从法学理论上来说,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中应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虽然无因管理可以包含见义勇为,但是将见义勇为仅仅等同于无因管理是不妥当的。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中的一个特殊情形,特殊在“勇”上,即情况的急迫性和相当的危险性。那么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的联系是如何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6138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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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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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的义务有哪些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无因管理的义务有哪些

    内容:无因管理的义务有哪些管理人的义务包括: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见义勇为,下雨,邻居不在帮助邻居家收被子等等行为都属于无因管理,通俗一点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那么无因管理的义务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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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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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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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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