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可否向受益方主张劳务费?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债权人可以起诉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主张债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如果在婚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夫妻离婚应共同承担债务。那么离婚逃避债务债权人怎么办,可否主张共同承担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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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重新认定,但是如果确有错误的,可以重新制作。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可否重新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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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使用由赵某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6万元的一半作为自己的生活费用。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排除另一方对财产支配权的情况并不罕见。起诉到法院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直存在着争议。传统观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共有财产持否定的态度。然而,小编认为,为更好地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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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可物业公司却说物业管理用房本来就是给物业公司用的,现在把多出来的几间出租给别人,与业主没有关系。《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那么物业管理用房可否擅自出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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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机动车未投强制险可否上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路途上行进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许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强制险。三个月内须投保,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法令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强制险。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的,稳妥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强制险。假如不投保罚款两倍,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则投保机动车强制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拘留机动车,告诉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照规则投保,处按照规则投保最低职责限额应缴纳的稳妥费的2倍罚款。那么机动车未投强制险可否上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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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能因为物业管理而不交房租租户不交房租,房东可否要求物业公司断水,断电1、物业公司不能因为业主拖欠物业费,就采用停水停电的措施。若遗产不足以偿付其所欠房租,尚欠部分应予以注销。在以上方法都无法解决承租人欠租问题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定承租人应交纳的房租,交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那么能因为物业管理而不交房租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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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那么房改房可否算婚前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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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无因管理可否留置要看是否符合构成要件,除商事留置权外,要求留置物与债权有关联性。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应转移给本人。那么无因管理可否留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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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国担保法也明确限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是故,股权质押与股权转让两者密不可分,“依法可以转让”是股权质押的必要前提。如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针对国有股权转让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需经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需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那么股权质押是可否更名,相关内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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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那么民法典公司债务可否执行法人个人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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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可否住债主家里1、债权人就是债主。欠债人是债务人。警方劝阻债主离开债务人家,债主不听劝阻的,警方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对债主处十五曰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那么债权人可否住债主家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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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可否自行选择伤残鉴定机构可以,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事务所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限制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等鉴定的范围,即仅限于侦查工作需要,不得对外开展鉴定活动;不允许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鉴定机构,以体现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委托人领取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人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带齐鉴定材料至关重要,是做伤残鉴定的保障,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在接受委托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伤残鉴定书。那么交通事故可否自行选择伤残鉴定机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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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依照《规定》、《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银行通常先将债权转让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受让银行债权后再通过债权转让或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将债权转让予非金融机构。除最主要的不良贷款以外,银行的不良资产还有不良债券等。随着不良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的落地,银行的不良资产也可以变通的参与到企业的股权以及生产经营中,并赋予监事职能。那么银行个人债权不良资产可否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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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后可否申请工伤鉴定案例小王于2007年1月3日7时40分许,持E类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A市建国路由南向北行至气体公司门前路段左拐弯时,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让在其所借道路内的车辆先行,碰撞对向由被害人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致李某脾脏破裂并被切除。据此判决小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连同犯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六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六百元。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的请求要求鉴定部门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那么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后可否申请工伤鉴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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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无因管理可以要求劳务费吗不可以要求劳务费,只能要求必要费用。因为确定无因管理不是基于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所以,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本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不仅不构成无因管理,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对于连带债务,当其中一个债务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时,有的人认为这是无因管理。那么无因管理可以要求劳务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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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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