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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是否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杨一凡律师2022.02.06629人阅读
导读:

在民间借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借入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出借资金的一方为出借人。贷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借款的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还款约定、提前还款及违约条款。因此借贷合同的事前风险防范就尤为重要。无论法律是否强制规定办理抵押手续,均应办理相应的手续。那么借款合同纠纷是否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民间借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借入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出借资金的一方为出借人。贷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借款的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还款约定、提前还款及违约条款。因此借贷合同的事前风险防范就尤为重要。无论法律是否强制规定办理抵押手续,均应办理相应的手续。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是否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民间借贷合同的风险防范及签订要点

民间贷款是指出借人对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并由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活动。在民间借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借入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出借资金的一方为出借人。贷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借款的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还款约定、提前还款及违约条款。

借贷合同往往涉及大量的金额,如何保证借款的安全收回是出借人的主要风险。因此借贷合同的事前风险防范就尤为重要。通常,在审查贷款合同时主要重视如下内容:

一、借款人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借款人不具有资格的主要表现形式为:

1、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个人没有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2、合同一方虽然提供资格证明,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对于营业执照可以在各地的工商局网站可查询,对于身份证的真实性也是可以通过上网付费查询。要充分利用好,法院的被执行人信息网。

3、虽合法成立的公司,但存在企业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根本无偿还能力。

二、借款人的实际履行能力

在合同订立前对借款人履行能力的审查主要从借款的资产和信用程度等方面进行考查。如果是银行、小额借款公司等贷款机构作为贷款人,则会有一套完整规范的评估系统,按项打分,只能那些符合评估分数的借款人才能和这些机构签订合同。借贷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则履行向借款人的出借义务,所有的履约风险就转移到贷款人。《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对于债权的保全措施设置相对完善的规定,所以需要贷款人灵活运用这些规定来防范借款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风险。

借贷合同履行中,借款人主观原因造成履行风险包括:

1、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使借款人的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如果对承租人租赁物的返还请求权、出卖人的不动产登记请求权。

2、借款人逃避返还借款债务,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如将自己的财产或权益部分或全部以无偿或低于市场价格的转让于第三者。

3、抽逃资金、变卖、转移或隐匿资产,甚至采取假破产、担保、擅自处分抵押物等手段。

如因借款人主观恶意给借贷合同履行带来风险,贷款人就有必要及时寻求法律手段的保护。

三、借贷合同的风险防范

对于贷款人来说,对于借贷合同签订后的风险防范主要应注意如下几点:

1、对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对于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其在使用中的问题,便于及时监控和采取相应措施。对于大额的借款,出借方可以直接派驻财务和会计,以监督贷款的支取情况。

2、行使不安抗辩权,及时中止借贷合同的履行。

如符合不安抗辩理由,应当及时中止合同的履行,方式为分期贷款或最高额贷款,后期的贷款尚未发出的,中止发出。

四、担保或抵押

进行担保应当与担保人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抵押财产的合法性。不得抵押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财产。

2、抵押财产的真实性。抵押财产为抵押人所占有控制,在法律上没有缺陷,也没有其他的法律负担,如在此之前没有设置过抵押;即使有,也低于抵押财产的自身价值。

3、抵押财产的变现能力。即便有真实合法的财产也会因各种原因导致其变现能力降低。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对一些虽然价值高,但特殊的专业的设备等财产,也很难变现。

4、对保证人进行考察。注意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和信誉进行认真的考察,以免出现担保无效或无担保能力的情况。

5、及时办理抵押手续。无论法律是否强制规定办理抵押手续,均应办理相应的手续。

五、及时行使代位权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对于已到期借款的合同,而借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导致财产未增加从而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应及时行使代位权。

六、提起诉讼

贷款诉讼应该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注意两年的时效问题。第二,诉讼保全。

第一,时效问题

借款合同发生不能按时还款的违约行为很可能造成出借人的呆帐、死帐。出借人虽积极催收,但是鉴于借款人的无力还款、失联、失踪让要钱成为一种可能,被迫将催款一事束之高阁。突然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再去主张权利时,被告已时效行抗辩,出借人就被动。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时效从出具欠条之日中断。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进一步明确。第10条,将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内容作了细化说明;第11条规定债权人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引起的中断对剩余债权也有效;第11条起诉的以提交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第13条规定了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情形;第14条规定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也有效。第16条规定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也有中断的效果。第16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可认定为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第17条规定了连带债权、连带债务中一人的诉讼时效中断及于他人;第18条、19条分别规定了代位权诉讼、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引起诉讼时时效中断情形。

第二,诉前财产保全是实现债权必不可少手段。

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在立案时务必向法官说明,先保全再立案。防止对方在接到传票后立即转移财产,以致保全失败。

一旦通过法官保全了对方的某些财产,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一则可以尽快促成调解,顺利结案。二则如果案子胜诉也无需担心对方无法执行。现在部分法院在面临大量执行难的情况下,推出很多方便保全的措施,可以联系具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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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夫妻共同债务(合同法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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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买卖合同纠纷夫妻共同债务(合同法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拓展资料】一、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合同责任主体的认定1.【公章的效力】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而当然免除合同责任2.【合同的涂改】一方认为对方提交法庭的买卖合同存在单方涂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应持有的合同原件的,其主张难获法院支持3.【避税合同】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通关等目的而就同一标的物签订价格不同的多份合同后因此发生纠纷时,法院应综合证据确认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的效力4.【长期供货的报价】长期供货合同的履行中买受人虽未在特定批次报价单上签字但接受货物且未提出异议的,一般可认定其对该报价已经认可5.【格式条款的认定】买卖合同一方主张合同中特定条款系格式条款而要求确认其无效或采取对该方有利的条款解释时,法院通常从双方的订约能力、交易地位和条款的广泛性、重复使用性、细致度及订立过程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6.【员工的职务行为】企业法人应对其员工在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收确认等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7.【公司人格混同】买卖合同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有意混淆自身与名称相近的关联公司并以此主张免除特定公司合同责任的,法院可综合判定合同责任的实际承担者或认定公司人格存在混同8.【设立中所订合同】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并为设立中公司的利益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的,在公司成立后应由公司承担合同权利义务9.【挂靠施工中的购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的,可认定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10.【婚姻期间货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订立买卖合同的,其拖欠的货款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买卖合同中的税费负担与二手房买卖的户口迁出11.【税费负担的约定】买卖合同中关于由并非缴纳税费义务人的合同一方或第三方负担税费的约定系有效约定12.【发票的开具】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诉请法院判令对方开具发票的主张,一般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13.【增值税的抵扣】销售方未履行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法定义务,购货方可主张因无法抵扣税款而产生的损失14.【二手房户口迁出】二手房买卖纠纷中买受人因出卖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户口迁出义务而要求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三、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表见代理、无效与撤销等效力争议15.【表见代理】以他人名义订立买卖合同之人虽无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该合同仍拘束被代理人16.【违法与无效】买卖合同所违反的法律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不影响合同效力17.【农村房屋买卖】超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的宅基地上房屋、小产权房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18.【虚假需求】一方主张其订立高价买人合同系受出卖人与第三人串通制造虚假需求信息所致而诉请否认合同效力但未能举证证明的,难获法院支持四、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交易惯例、不安抗辩、情势变更、债务承担与继承19.【交易惯例】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当事人应按交易惯例履行合同20.【挂靠与履行】出卖人将车船等特殊动产登记至被挂靠人名下可认定系对作为挂靠人的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21.【不安抗辩】买卖合同订立后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债等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以不安抗辩主张免责22.【情势变更】一方以价格、运费、成本大幅波动为由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对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该事实并非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继续按约履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充分举证23.【债务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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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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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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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兼职收入是否属于误工费赔偿范围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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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2013年9月5日晚10时许,刘某从培训机构授课回家途中,被胡某驾车撞伤。刘某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为伤残9级,误工期评定为120日。事故处理中,保险公司对刘某兼职的误工费是否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固定收入提出异议,其他赔偿项目无争议。解释中虽未明确受害人兼职收入是否赔偿,但民法应当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打多份工或退休后工作、兼职等,只要其收入来源合法且能够证明“固定收入”的,就应当采取完全赔偿原则。那么兼职收入是否属于误工费赔偿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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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违章扣完分是否还在交强险理赔范围

    内容:交强险的赔偿标准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投保车辆只有交强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超出额度部分的医疗费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交强险部分的赔付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商业险部分的赔付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合同关系虽在同一事故中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只审理交强险部分。那么交通违章扣完分是否还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1.27627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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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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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合同纠纷的律师的简单介绍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专业合同纠纷的律师的简单介绍

    内容:合同纠纷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审理难度较大,也对律师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经济新常态的形势下,作为律师,不仅要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还需要不断积累实务经验,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疑难、前沿问题,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哪个律师比较专业,如果涉及复杂的合同纠纷,且金额较大,建议还是委托专业律师,最好是在起诉之前就找好适合自己的专业律师,律师会根据您现在的情况写好民事起诉状和准备好相关证据,并且关联案件不断增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以物抵债纠纷、执行异议之诉、劳动争议纠纷等。

    段建国律师
    2023.02.24595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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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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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现借款合同纠纷重点应该注意哪几个问题?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出现借款合同纠纷重点应该注意哪几个问题?

    内容:实践中,围绕公司借款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是比较多的,此时如果需要对该纠纷进行审理的话就不得不注意一些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出现借款合同纠纷重点应该注意哪几个问题?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那么出现借款合同纠纷重点应该注意哪几个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0965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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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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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理借款合同纠纷重点应该注意哪几个问题?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审理借款合同纠纷重点应该注意哪几个问题?

    内容: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所谓特殊情况是在债务人认为债权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能向法院起诉,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审理借款合同纠纷重点应该注意哪几个问题?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因此,如法院立案时初步审查认为不应列为被告的,可以提出参考意见,如原告坚持列为被告应尊重原告意见,是否应承担责任,应在审理中解决。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那么审理借款合同纠纷重点应该注意哪几个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09647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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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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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

    内容: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属于追偿范围。无论是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内部法律关系来看还是从保证人行使代位权一般原理来看,利息均属于追偿的范围,关于利息的起算点笔者认为应当自清偿之日起算,利息既然是一种损失应该从损失实际发生之日即清偿之日起算,计算标准参照法定利率。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陈明月律师
    2022.03.30378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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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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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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