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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之债参与分配时债权基数的要点有哪些

任冰峰律师2022.02.07481人阅读
导读:

否则,保证责任为尚未产生,属于期待权范畴。因此,在一般担保情形,即使保证人预先履行了将来的保证责任,在针对主债务人财产的参与分配程序中确定债权人的债权基数时,也应视同保证人尚未预先履行而不将预先履行部分予以扣除。参与分配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不具备破产资格情形下债权的平等受偿。但是,在执行实践之中更为常见的则是,连带担保之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的债权基数确定问题。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之债参与分配时债权基数的要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否则,保证责任为尚未产生,属于期待权范畴。因此,在一般担保情形,即使保证人预先履行了将来的保证责任,在针对主债务人财产的参与分配程序中确定债权人的债权基数时,也应视同保证人尚未预先履行而不将预先履行部分予以扣除。参与分配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不具备破产资格情形下债权的平等受偿。但是,在执行实践之中更为常见的则是,连带担保之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的债权基数确定问题。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关于担保之债参与分配时债权基数的要点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般担保之债和连带担保之债在执行顺序上存在明显区别。一般保证情形下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其债务履行具有补充性,只有在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完毕依然不能满足债权时,保证责任才开始产生。否则,保证责任为尚未产生,属于期待权范畴。因此,在一般担保情形,即使保证人预先履行了将来的保证责任,在针对主债务人财产的参与分配程序中确定债权人的债权基数时,也应视同保证人尚未预先履行而不将预先履行部分予以扣除。但在连带保证情形,因保证人与债务人在执行顺位上没有先后之分,对保证人已履行的部分则当然予以扣除。

一、就案论案:一般担保情形下的债权基数确定

1、法规基础分析

由于我国没有非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破产制度,在非法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资不抵债”时,为平等保护各债权人利益,基于债权的平等性,设计了较具本土特色的参与分配制度。也就是执行程序中的一般原则为先主张者先受偿,俗称先来先得执行规则,参与分配只是在债务人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的补充制度。参与分配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不具备破产资格情形下债权的平等受偿。参与分配制度是为了实现破产制度的功能,坚持平等受偿的原则。可见,参与分配制度的立法目的就在于平等保护债权、平等实现债权。

2、从一般保证的补充性看,不能“扣除”

在一般保证情形,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一般保证人所处的地位优于债务人,其利益受法律保护的程度较债务人为佳。债务人是主债务人,一般保证人是从债务人,两者在债务履行顺位上有先后之别,先由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且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一般保证债务的补充性。

3、从尽快实现债权角度看,不能“等待”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快捷高效实现债权是执行的生命,也是债权人申请执行的目标。因此尽早发放执行款项、尽快实现债权才符合执行正义原则。

4、从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看,不能“折衷”

折衷观点认为,可立即发放房产A的拍卖价款,但应预先扣除房屋B的拍卖价款和保证人已经给付的50万元。首先,这种预先扣除的观点,违反了一般保证的补充性,正如上述,此处不赘。其次,预先扣除的做法,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因为目前尚无法确定房屋B拍卖成交金额具体为多少。

二、延伸析法:连带担保情形下的债权基数确定

在担保法上,保证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以上探讨了一般保证之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的债权基数确定问题。但是,在执行实践之中更为常见的则是,连带担保之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的债权基数确定问题。

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地位比较债务人并不优越。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得满足债权人提出的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于此场合,连带保证人地位同于债务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责任。这就是连带保证的连带性。[6]即,连带保证人和债务人均为债权人的债务履行人,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均为责任财产,共同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且在履行顺位上没有先后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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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参与分配时优先受偿的问题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债权人参与分配时优先受偿的问题

    内容: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后,会涉及到优先债权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3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优先权又称先取特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的优先取得债务人财产的权利,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享有优先权。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那就是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并获得法院批准后,针对被保全的财产,该债权人是否具有优先权?理论上存在争议,张*胜律师认为,债权人不能因为保全取得优先权: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财产流失而不是直接赋予申请人优先权。那么债权人参与分配时优先受偿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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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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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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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担保有以下具体的表现方式: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者定金、留置等。或者债权担保的表现方式可分为物的担保、人的担保、以及二者相结合的表现方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债权人参与分配时优先受偿吗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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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债权人参与分配时优先受偿吗

    内容:被执行人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采取优先主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由此可见,在满足金钱债权的执行中,我国原则上也承认查封可以使债权人在程序上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可见,如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当事人通过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进行分配。在被执行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因查封而享有优先受偿权。那么债权人参与分配时优先受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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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拍卖的执行款能否参与分配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已拍卖的执行款能否参与分配

    内容: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第二步就是确定拍卖的日期和拍卖的公告。那么已拍卖的执行款能否参与分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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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个债权人时,如何参与分配?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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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多个债权人时,如何参与分配?

    内容:但对于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和公民,资不抵债时则不能采用破产还债的程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公平保障各债权人合法权益,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另外,企业需要了解的问题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是参与分配人申请的前提条件,如何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也就是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标准,两个司法解释均无明确的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定。因此,我赞成表面证据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没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就应该认定的观点,这样,在实际操作中,也有利于节省当事人债务清理和法院执行的成本,提高效率。那么多个债权人时,如何参与分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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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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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担保的具体表现方式如下: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者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表现方式,例如定金、留置。债权担保的表现方式还可以分为物的担保、人的担保、以及二者的结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在执行中能否参与分配?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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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在执行中能否参与分配?

    内容:2014年5月,案件执行过程中,南昌市某小额借贷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暂缓执行并参与分配,同时提交了南昌某法院判决书、担保借款合同等,该判决书规定陈某与胡某归还该公司借款239万元,江西某工业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在执行中能否参与分配笔者认为可以2012年,陈某与胡某以办理企业名义,向数十人借款共计200多万元,后因到期未还,债权人将陈某与胡某诉至法院。该条规定的应当是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时受偿的顺序。那么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在执行中能否参与分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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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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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要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的财产,需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该债权具有可给付的内容。如果债权人未在该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则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 债权人参与分配被执行财产的条件是什么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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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债权人参与分配被执行财产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另外,企业需要了解的问题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是参与分配人申请的前提条件,如何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也就是“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标准,两个司法解释均无明确的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定。因此,我赞成“表面证据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没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就应该认定”的观点,在实际操作中,也有利于节省当事人债务清理和法院执行的成本,提高效率。那么债权人参与分配被执行财产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07298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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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要点都有些什么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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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要点都有些什么

    内容:前者指债权请求权;后者指对担保财产享有的物权支配权。两者的区别在于权利的侧重点不同,在债务人或提供财产担保的人破产时,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附担保的债权人实行担保权比行使债权请求权更为有利。附担保债权破产法没有作形式上的要求。但是,有财产担保债权与破产债权之间并没有绝对不可逾越的鸿沟。那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要点都有些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8758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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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之债参与分配时债权基数的要点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担保之债参与分配时债权基数的要点有哪些

    内容:否则,保证责任为尚未产生,属于期待权范畴。因此,在一般担保情形,即使保证人预先履行了将来的保证责任,在针对主债务人财产的参与分配程序中确定债权人的债权基数时,也应视同保证人尚未预先履行而不将预先履行部分予以扣除。参与分配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不具备破产资格情形下债权的平等受偿。但是,在执行实践之中更为常见的则是,连带担保之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的债权基数确定问题。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之债参与分配时债权基数的要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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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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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担保债权优先性有哪些限制,连带之债是什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破产担保债权优先性有哪些限制,连带之债是什么

    内容:破产担保债权优先性有哪些限制,连带之债是什么破产担保债权优先性有哪些限制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制度已更倾向于保护债务人、社会的利益;而有担保债权的行使也在破产法上不受破产程序的限制,有担保债权则把对有担保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放在第一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破产重整程序中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加以限制达成共识。但是有财产担保并且没有放弃优先权的债权不在此限。因此,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问有连带关系。那么破产担保债权优先性有哪些限制,连带之债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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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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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是主债权转移,担保人还需要在原来的担保范围内负有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有约定,依照其约定。如果是主债务转移,由于担保责任主要是基于一种信任关系,必须要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未经担保人的同意的,则可以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若干规定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若干规定

    内容:同一被执行人的其他金钱债权人向主持分配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视为申请参与分配;向其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法院通知主持分配的法院的,或者在登记机关办理了轮候查封的,也视为参与分配申请。其他执行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其已向主持分配的法院发出通知后,或者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已经向主持分配的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后,应当移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进行统一分配。那么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若干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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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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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什么主要条件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什么主要条件

    内容:其五、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六、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债务人财产被执行前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那么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什么主要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7411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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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怎么处理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怎么处理

    内容: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张嘉娱律师
    2022.04.08188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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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参与分配制度的条件有哪些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债权人参与分配制度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债权的情况下,为了解决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矛盾,法律上就产生了参与分配制度,即由实际处置该财产的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分配原则和比例在债权人中进行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一种特殊的平等保护多个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执行制度。主持分配法院应当根据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以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具体分配方案并制作分配表。分配方案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案件申请人、所有申请参与分配的权利人及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那么债权人参与分配制度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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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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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能否参与继承财产分配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债权人能否参与继承财产分配

    内容: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债权人能否参与继承财产分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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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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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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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时的规定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时的规定

    内容: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那么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时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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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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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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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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