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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如何区分

李楠楠律师2022.02.07455人阅读
导读:

例如买卖某种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合同成立后,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特定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债即为种类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财物之债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此时若该履行不能是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致的,债务人只能承担损害赔偿等债务不馒行的责任。就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意外风险也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日起转移,其意外风险电自交付之日起转移。那么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如何区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例如买卖某种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合同成立后,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特定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债即为种类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财物之债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此时若该履行不能是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致的,债务人只能承担损害赔偿等债务不馒行的责任。就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意外风险也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日起转移,其意外风险电自交付之日起转移。关于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如何区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种类物之债。所谓种类物之债是指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但当事人双方须就债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扔议。例如买卖某种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合同成立后,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特定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债即为种类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财物之债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1.种类物之债一般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而特定物之债在标的物灭失时就会发生履行不能。此时若该履行不能是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致的,债务人只能承担损害赔偿等债务不馒行的责任。

2.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种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

3.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不同。就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意外风险也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日起转移,其意外风险电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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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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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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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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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理解选择之债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如何理解选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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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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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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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种类物之债是什么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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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种类物之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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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在法律意义上要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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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在法律意义上要如何区分1.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由于简单之债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机会,因而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债的特定。再者,简单之债的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为履行不能,产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选择之债的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在其他标的中择一履行,只有在所有的标的均发生履行不能时,才发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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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特定物之债与连带物之债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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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特定物之债与连带物之债

    内容:什么是特定物之债与连带物之债1、特定之债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物的特定,有时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即已确定,有时是在债成立时虽不确定,但在履行时,经当事人具体确定标的物,此时债也变更为特定之债。这里规定的即是连带之债。那么什么是特定物之债与连带物之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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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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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和冷暴力。根据有关法律,虐待是一个人以胁迫的方式控制另一个人的行为模式。家庭暴力或暴力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离婚损害。
  • 如何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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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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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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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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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有什么区别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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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有什么区别

    内容: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有什么区别1.债务履行上的便利性不同。种类债的债务人只须于全体种类物中,任取某个或某些别物体给付即可,而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必须给付业已指定的特定物体。对于债务人而言,前者在履行上之便利,实不让于货币之债。货币之债中,债务人只须给付法定本位货币即可,不发生货币之品质问题。债务人方面在给付责任的强度上,强于特定物之债,而弱于货币之债。在种类物之债,原则上不会发生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客观履行不能。种类物买卖与特定物买卖中,卖方都负有使买方取得与合同规定相符的、无质量瑕疵的标的物之义务。那么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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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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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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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内容: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物的特定,有时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即已确定,有时是在债成立时虽不确定,但在履行时,经当事人具体确定标的物,此时债也变更为特定之债。反之,则债务人的债务即转变为损害赔偿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转移所有权为内容的特定之债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标的物风险的负担。那么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8312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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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吗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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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吗

    内容: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吗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具有以下特点1、种类之债以种类定给付标的物。标的物的特定化导致种类之债的性质变更为特定之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一条替代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那么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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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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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债与种类债有什么不同点是什么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特定债与种类债有什么不同点是什么

    内容: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区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意义在于:其一,在特定之债,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而种类之债则无此问题;其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自债成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随之转移,而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意外灭失风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那么特定债与种类债有什么不同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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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如何区分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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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如何区分

    内容:例如买卖某种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合同成立后,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特定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债即为种类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财物之债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此时若该履行不能是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致的,债务人只能承担损害赔偿等债务不馒行的责任。就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意外风险也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日起转移,其意外风险电自交付之日起转移。那么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如何区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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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之债的客体是怎样的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合同之债的客体是怎样的

    内容:合同之债的客体是怎样的合同之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执行。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如果出卖人因此履行迟延的,尚需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标的物交付地点的推定依据是先区分标的物是否需要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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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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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区分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如何区分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

    内容:如何区分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其本质区别是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而不当得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之后,黎某向钟某催讨未果而形成纠纷。第二种意见认为,钟某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到一定利益,致使黎某遭受损失,双方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此案应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判决钟某返还所得不当利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本案中黎某的代付行为使得钟某与某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对钟某而言,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笔借款,但黎某代其向某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从而间接地使钟某在事实上获得了一定财产利益。那么如何区分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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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有的区别有哪些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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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有的区别有哪些

    内容:一.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1.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在因合同产生的按份之债中,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须由一方当事人全体向另一方当事人全体为之。二.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外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内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间的关系。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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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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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单之债具备条件是什么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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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简单之债具备条件是什么

    内容:凡在债的给付标的、履行时间、方式、地点等诸方面可供选择的债,都为选择之债。与之相对应的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的履行标的虽有数种,但当事人只能从中确定一种履行,也只有在履行标的确定后当事人才能履行债。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法律意义。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而简单之债不发生选择。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选择;二是履行不能。选择是一种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因其行使,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第三人有选择权的,其选择权的行使应向债权人及债务人双方为之,自选择的意思表示到达最后一方时生效。那么简单之债具备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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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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