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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孔孟廷律师2022.02.08312人阅读
导读:

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物的特定,有时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即已确定,有时是在债成立时虽不确定,但在履行时,经当事人具体确定标的物,此时债也变更为特定之债。反之,则债务人的债务即转变为损害赔偿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转移所有权为内容的特定之债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标的物风险的负担。那么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物的特定,有时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即已确定,有时是在债成立时虽不确定,但在履行时,经当事人具体确定标的物,此时债也变更为特定之债。反之,则债务人的债务即转变为损害赔偿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转移所有权为内容的特定之债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标的物风险的负担。关于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广义的特定之债,还包括“行为特定”及“作为债的标的”的“权利特定”的债,亦即所谓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

特定物可以是依物的性质而特定,如某名人的某幅字画,也可以是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如该所房屋、此辆自行车等,不能用其他的物来代替。物的特定,有时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即已确定,有时是在债成立时虽不确定,但在履行时,经当事人具体确定标的物,此时债也变更为特定之债。

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特定物或特定劳务)的债。如某一名演员登场表演为给付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特征是:给付标的在债成立时就已经存在或确定,具有不可替代性,债务人只能交付约定的特定标的物或履行特定劳务;需要返还标的物的特定之债(如房屋租赁)则只能返还原物;在特定之债中若标的物灭失,即发生债的履行不能。若其灭失由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发生,债务人有免除责任。反之,则债务人的债务即转变为损害赔偿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转移所有权为内容的特定之债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标的物风险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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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之债的特点是什么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特定之债的特点是什么

    内容:特定之债的特点是什么特定之债发生在以交付财物为给付形态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特定之债有以下几个特点:在特定之债,标的物被商定或指定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权利,债务人也负有交付此特定物的义务。在特定之债,当标的物灭失时,发生履行不能。如因不可抗力而灭失,则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消灭;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灭失,则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义务转化为损害赔偿义务。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这时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也自债成立时起转移于债权人。那么特定之债的特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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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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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案中,凌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嫖娼被人敲诈,主动要求房产商蓝某“借款”给掌握其不雅视频的黄某100万,其本人没有直接获得财物,而是由蓝某将钱款给予黄某,随后授意蓝某免除了黄某的偿还义务。尽管请托人蓝某并不知晓凌某要其付款给黄某的原因,但其行贿指向是明确的,免除黄某的还债义务,完全是基于凌某的意思。黄某之所以获益,是因为某与蓝某之间的权钱交易和凌某对该财产处分的意思。该笔名义上是民间“借款”,实则应当认定为贿赂款,凌某的行为当定受贿罪。当代检察官
  • 特定之债的效力是怎样的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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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特定之债的效力是怎样的

    内容:特定之债的效力是怎样的从特定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特定之债的特定。特定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这也是特定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即特定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特定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特定权的归属;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特定权应属于债务人。特定之债的意思表示一经达知当事人即发生债的效力,非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同意,不得随意撤回或变更。那么特定之债的效力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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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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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第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债成立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意外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负担也自债成立时移转于债权人。那么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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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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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内容: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便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凡受益人的财产总额因取得利益而增加,且该财产总额增加尚存在,则可判定有现存利益存在。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费不当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节省的消费支出。这些费用以为取得或保管、增加利益的必要、有益费用为限。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那么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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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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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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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特定之债的效力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什么是特定之债的效力

    内容:什么是特定之债的效力从特定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特定之债的特定。特定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特定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即特定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特定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特定权的归属;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特定权应属于债务人。特定之债的意思表示一经达知当事人即发生债的效力,非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同意,不得随意撤回或变更。这也是特定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那么什么是特定之债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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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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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物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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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物有什么区别

    内容: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物有什么区别种类物又称不特定物,是特定物的对称,对于债权债务关系中应作为给付的标的物,依当事人的意思抽象地以种类、品质、数量而指定者也。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货币之债区别之实益有四点:1.债务履行上的便利性不同。货币之债中,债务人只须给付法定本位货币即可,不发生货币之品质问题。债务人方面在给付责任的强度上,强于特定物之债,而弱于货币之债。。种类物买卖与特定物买卖中,卖方都负有使买方取得与合同规定相符的、无质量瑕疵的标的物之义务。那么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物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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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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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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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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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连带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内容:连带之债的概念是什么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具有多数人的主体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或连带责任。多数人之债中不分份额地承担债务,其中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多数债务人称为连带债务人。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那么连带之债的概念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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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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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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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特定物之债与连带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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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什么是特定物之债与连带物之债

    内容:什么是特定物之债与连带物之债1、特定之债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物的特定,有时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即已确定,有时是在债成立时虽不确定,但在履行时,经当事人具体确定标的物,此时债也变更为特定之债。这里规定的即是连带之债。那么什么是特定物之债与连带物之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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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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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有什么区别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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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有什么区别

    内容: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有什么区别1.债务履行上的便利性不同。种类债的债务人只须于全体种类物中,任取某个或某些别物体给付即可,而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必须给付业已指定的特定物体。对于债务人而言,前者在履行上之便利,实不让于货币之债。货币之债中,债务人只须给付法定本位货币即可,不发生货币之品质问题。债务人方面在给付责任的强度上,强于特定物之债,而弱于货币之债。在种类物之债,原则上不会发生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客观履行不能。种类物买卖与特定物买卖中,卖方都负有使买方取得与合同规定相符的、无质量瑕疵的标的物之义务。那么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7740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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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之债指的是什么意思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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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特定之债指的是什么意思

    内容:特定之债指的是什么意思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广义的特定之债,还包括“行为特定”及“作为债的标的”的“权利特定”的债,亦即所谓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那么特定之债指的是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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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439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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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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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区别是什么

    内容:3、特定之债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具有约定性在转移所有权时,特定之债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从而约定风险的负担;而种类之债的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转移,就是说,种类之债的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特定前,只能由债务人负担;而特定之债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可以通过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自成立之日起转移,且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那么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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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有什么不同点

    内容:3、特定之债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具有约定性在转移所有权时,特定之债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从而约定风险的负担;而种类之债的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转移,就是说,种类之债的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特定前,只能由债务人负担;而特定之债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可以通过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自成立之日起转移,且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那么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有什么不同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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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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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如何区分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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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如何区分

    内容:例如买卖某种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合同成立后,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特定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债即为种类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财物之债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此时若该履行不能是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致的,债务人只能承担损害赔偿等债务不馒行的责任。就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意外风险也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日起转移,其意外风险电自交付之日起转移。那么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如何区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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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数人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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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多数人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内容:多数人之债的概念是什么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多数债权人及多数债务人中都不包括第三人或代理人。多数人之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出现的一种债的形式。这是按份之债的基本特征。连带之债数个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全部债务时,称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中的债权人称连带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请求数个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全部债务时,称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中的债务人称连带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多数债权人共同享有同一债权称共同债权,多数债务人共同负有同一债务称共同债务。这时,多数债务人所负的责任也称共同、连带责任。那么多数人之债的概念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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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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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内容: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物的特定,有时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即已确定,有时是在债成立时虽不确定,但在履行时,经当事人具体确定标的物,此时债也变更为特定之债。反之,则债务人的债务即转变为损害赔偿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转移所有权为内容的特定之债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标的物风险的负担。那么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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