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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另具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王熙律师2022.02.07251人阅读
导读:

法定代表人另具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那么法定代表人另具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定代表人另具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关于法定代表人另具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定代表人另具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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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博洪运输公司及王某、彭某明知公司严重亏损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蒙蔽商户向其支付货款,并将货款用于分红和购置地产,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且实施了利用合同欺骗受害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当然,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应当对博洪运输公司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彭某判处刑罚。
  • 债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债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内容:本案中王某构成受贿罪是没有争议,但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两种不同意见。从钱某的转述中,刘某得知王某有希望自己接受这笔款项的暗示,在此后与王某的通话中,双方又对此有了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因此刘某与王某有受贿的同谋行为,具有接受贿赂的共同故意。但是实质上,由于刘某明知钱某的还款是送给王某的贿赂款,其接受该款项是帮助王某共同完成了接受贿赂的行为,是一种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在本案中刘某作为王某的债权人,是实际接受贿赂的人,且其明知钱某是行贿,而收取钱某代替王某履行债务所提供的财物,属于帮助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那么债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0765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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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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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构成介绍贿赂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本罪客观上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一般认为,介绍贿赂需要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起到桥梁媒介作用。在本案中,马大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提拔李某为刑警大队长,并收受贿赂现金人民币20万元,情节严重,构成受贿罪无疑。就马二而言,其在李某具有行贿故意的情况下,接受李某请托,在李某与马大之间进行沟通、撮合,并向马大介绍贿赂,符合介绍贿赂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刑事责任。
  • 债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债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内容:本案中王某构成受贿罪是没有争议,但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两种不同意见。但是实质上,由于刘某明知钱某的还款是送给王某的贿赂款,其接受该款项是帮助王某共同完成了接受贿赂的行为,是一种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在本案中刘某作为王某的债权人,是实际接受贿赂的人,且其明知钱某是行贿,而收取钱某代替王某履行债务所提供的财物,属于帮助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那么债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7375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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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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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具体到本案,张某作为食品的生产、销售者,无视国家法律,在明知“瘦肉精”系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时仍予以添加,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私自处置抵押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私自处置抵押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债权人依据该条规定处分抵押物的同样是无效的,由此造成抵押人损失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协议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那么私自处置抵押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973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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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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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进行了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本案中,张某为了达到在当地食品销售市场上打败行业对手、降低其市场竞争力的目的,利用防疫站对稼裕食品厂感染性腹泻进行调查一事,在明知调查报告已经作出疫情与产品质量无关的结论后,歪曲、篡改报告对疫情原因的认定,捏造已有10万人被感染的虚假事实,属于捏造事实,引起公众对疫情真实原因的错误认识;其通过邮寄的方式大量散发写有虚假事实的调查报告,应当认定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此举直接导致稼裕食品厂产品滞销,产生巨额经济损失。故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依法应予惩处。当代检察官
  • 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内容: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行为如何定性当出现债务凭证被撕毁的情况,首先应看凭证碎片是否完整,是否能够拼回原来的样子,不影响能够清晰的看到债务凭证的有效期限等问题,那么作为证据来打官司来说的话,还是有一定的依据性的。要清晰有效的说明债务凭证的撕毁的原因,来证明凭证的撕毁并非自己本意。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那么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行为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2.02.081019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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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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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酒驾车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醉酒驾驶情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如何对收回欠条不还欠款的行为定性?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如何对收回欠条不还欠款的行为定性?

    内容:2011年7月5日,吴某向邹某借款15万元用于服装采购,并于当日写下欠条。在双方约定的欠款日期至,吴某打电话给邹某称他准备好钱还款了。如何对收回欠条不还欠款的行为定性收回欠条不还欠款构成抢夺罪。后案发,吴某对收回欠条,部分还款的行为供认不讳。对吴某收回欠条,不归还全部借款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本案当中,吴某收回欠条是邹某自己主动拿出交到吴某手上的。那么如何对收回欠条不还欠款的行为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7340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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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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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对抢夺罪进行了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一般财务。抢夺取得财物的数额越大,刑罚越重。本案中,蔡某以非法占有卓某的手机为目的,编造理由向其借手机。卓某交付手机给蔡某,是基于出借手机供其使用,对手机仍有占有的意思,并非是陷入错误,在有瑕疵的意思之下对手机做出的处分行为。手机尽管已经到了蔡某手中,但并未脱离卓某的视线和可以支配、控制的范围。蔡某趁卓某不备携手机逃跑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与卓某成立一个借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最终需要获得手机所有权的想法是违反卓某的意思表示的。客观上,蔡某对手机只是物理上的持有,临时性的享有手机的使用权。故本案中的蔡某应当以抢夺罪定罪量刑。当代检察官
  • 法定代表人另具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法定代表人另具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内容:法定代表人另具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那么法定代表人另具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725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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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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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对脱逃罪进行了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定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也构成脱逃罪。本案中,肖某因诈骗被批准逮捕,但在其被关押的九个多月期间,检察机关并未对其提起公诉。在肖某脱逃被抓获后,原批准机关确认其第一次被捕前在经济纠纷中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肖某属于犯罪嫌疑人。经查,此次脱逃行为是董某首先提出的,但实施脱逃过程中,肖某主动提供工具并确定挖洞方向,提出隐藏土方的方法,积极组织、安排、分配他人施工挖洞并确定脱逃后的躲藏地,在脱逃犯罪中起重要作用。11名脱逃的嫌疑人中6名被捕获,2名自首,还有3名在逃(分别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故本案中肖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脱逃罪,依法应予惩处。当代检察官
  • 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另一方的行为如何定性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另一方的行为如何定性

    内容: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张另一方予以补偿或者返还。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另一方的行为如何定性没有证据证明婚前存款交予另一方是出于什么目的,可以通过生活常识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方将存款交予另一方管账,且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必然会产生财物消耗。所以将婚前存款婚后交付给另一方的行为视为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的观点最合理。那么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另一方的行为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1152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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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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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绑架后的撕票,即杀害行为,应当按照绑架罪的加重情节进行认定。《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如何定性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如何定性

    内容: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行为系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而不同。据此可知,当债务人在经公证的调解协议中放弃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作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得就其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中包括撤销权诉讼。实际上,在没有案外人参与的情况下,法院也很难发现调解协议是否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0823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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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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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了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了“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构成票据诈骗罪。在构成要件上,上述三种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不同的是,票据诈骗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在客观上仅限于使用本票、汇票和支票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在客观上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诈骗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对于法条竞合的,应择一重处断,即按照刑法规定的法定刑较重的法条定罪处刑,如数个法条的法定刑相同,则按照特别法的法条定罪处刑。1997年刑法规定的票据诈骗罪的刑罚重于诈骗罪。本案中,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公司账户没有存款的情况下,仍以先送货后付款的方式骗到100台电脑,而后利用向对方开具空头支票的行为,骗取惠宜电脑公司88万货款,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顶规定的“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构成票据诈骗罪。当代检察官
  • 欠条只有负责人签名有效吗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欠条只有负责人签名有效吗

    内容:欠条只有负责人签名有效吗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7月9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包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杨某某防水材料工程款35568.95元。几个月后,总共欠原告杨某某防水工程款35568.95元,安*龙于2007年9月29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该欠条注明欠款人为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条上没有被告的公章,只有负责人安*龙的个人签名。陈律师提示,现实中,类似情况经常发生。欠条是否有效,关键在于代表企业签字的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以及是否有足够权限,而没有企业公章不足以影响欠条的法律约束力。那么欠条只有负责人签名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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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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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计骗取并撕毁欠条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用计骗取并撕毁欠条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内容:用计骗取并撕毁欠条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张x和赵x合伙承包了一建筑工程,2008年工程结算后经双方清算,赵*智应付给张x工程款23万元,但因手头拮据便向张明楷出具23万元欠条一张,之后张明楷多次催要无果。本案中,赵x采取欺骗手段,谎称还款,骗取张x的信任,使张x自愿将欠条交出,然后销毁,以达到占有欠款的目的,赵x的行为似与诈骗罪的构成有些吻合。撕毁借条原件是否犯罪故意撕毁欠条涉嫌触犯故意破坏财产罪,可以依法要求追究该人的刑事责任。一经查实,行为人将受到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用计骗取并撕毁欠条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2.07376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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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条收取欠款的行为该如何定罪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欠条收取欠款的行为该如何定罪

    内容:欠条收取欠款的行为该如何定罪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那么欠条收取欠款的行为该如何定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0739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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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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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条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没公司章有效吗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欠条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没公司章有效吗

    内容:欠条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没公司章有效吗欠条的主体是公司的话,最好要有公司的公章,但如果只有法人的签名也可以视为公司的行为,公司要承担债务的责任,欠条是有效的。欠条生效的要件按照一般的经验,借条只要包括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等主要内容即为合法有效。(六)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借款人以借条有撕去部分作为抗辩,最后被法官结合其他证件采纳借款人,判决贷款人败诉。那么欠条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没公司章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7343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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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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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写欠条的行为人与落款人不一致怎么办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写欠条的行为人与落款人不一致怎么办

    内容:写欠条的行为人与落款人不一致怎么办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未被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那么写欠条的行为人与落款人不一致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7604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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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自篡改欠条金额是违法行为吗?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私自篡改欠条金额是违法行为吗?

    内容:司法实践中有部分债主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或者谋求不法利益,私自篡改内容,意图欺骗司法机关,同时达到自己非法目的。殊不知,恶意篡改欠条内容可能会有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欠条的内容是不能更改的,如果欠条私自更改金额,是伪造证据,人民法院不能采纳,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私自篡改欠条金额是违法行为吗?如果对方私自修改欠条的话,属于恶意伪造、变造,企图通过虚假诉讼谋取不义之财的行径极为恶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可欠条的证明力。一般来说,私自修改欠条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如果要修改欠条内容,最好是当事双方共同协商同意。那么私自篡改欠条金额是违法行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09281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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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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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应付款被第三人占用应如何定性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离婚协议应付款被第三人占用应如何定性

    内容:双方协议约定,张*升付给刘*芳现金20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付,为此原告起诉至新蔡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张*礼偿还现金5000元。从其为原告出具欠条之日起,说明原告已同意将该款借给被告。符合《合同法》第210条之规定,因此本案应定民间借贷纠纷。因为张*升应付给原告13000元,让被告无故占有5000元,而拒不付款。第四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性为民事合同纠纷,列张*升为被告。原告完全可以依照离婚时与张*升达成的协议,向张*升主张权利,代理人没有按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进行代理行为的,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代理人承担。那么离婚协议应付款被第三人占用应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12436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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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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