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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性担保物权

毋磊颖律师2022.02.07554人阅读
导读:

留置性担保物权留置性担保物权又称占有性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价值较为高的财产,以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如留置权。留置性担保物权通常是人们为了满足生活上的临时需要而存在的,但因必须将担保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致担保人无法对它为使用、收益,企业经营者运用它的情况较少。反之,清偿性担保物权场合,担保人可继续使用并收益担保物,物尽其用,也免去了债权人的保管之累,最符合企业的经营理念,故为企业经营者所乐于采用。这种担保物权在现代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第八十八条规定,债权消灭的,留置权消灭。以上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保全债权的目的不复存在。那么留置性担保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留置性担保物权留置性担保物权又称占有性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价值较为高的财产,以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如留置权。留置性担保物权通常是人们为了满足生活上的临时需要而存在的,但因必须将担保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致担保人无法对它为使用、收益,企业经营者运用它的情况较少。反之,清偿性担保物权场合,担保人可继续使用并收益担保物,物尽其用,也免去了债权人的保管之累,最符合企业的经营理念,故为企业经营者所乐于采用。这种担保物权在现代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第八十八条规定,债权消灭的,留置权消灭。以上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保全债权的目的不复存在。关于留置性担保物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留置性担保物权

留置性担保物权又称占有性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价值较为高的财产,以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如留置权。

留置性担保物权通常是人们为了满足生活上的临时需要而存在的,但因必须将担保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致担保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无法对它为使用、收益,企业经营者运用它的情况较少。反之,清偿性担保物权场合,担保人可继续使用并收益担保物,物尽其用,也免去了债权人的保管之累,最符合企业的经营理念,故为企业经营者所乐于采用。这种担保物权在现代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

担保物权的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第七十四条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第八十八条规定,债权消灭的,留置权消灭。一般来说,被担保主债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

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清偿标的交付给特定提存部门或约定的第三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3、抵销,是指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符合抵销条件而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4、免除,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致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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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并不是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而是属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有哪些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有哪些

    内容: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那么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10985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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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混合担保与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分别指的是什么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混合担保与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分别指的是什么

    内容:混合共同担保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担保物权竞合一般是同一财产存在着冲突的担保物权,这种冲突,主要体现为抵押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冲突。因为质押需要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同时转移两个占有。因为在抵押权的情况下,担保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物,当然其也不可能转移该抵押物的占有而设立另外的质权或留置权。那么混合担保与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分别指的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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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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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 动产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况有哪些?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动产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况有哪些?

    内容:因为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所以留置权与权利质权不会发生竞合问题,而与以动产为标的物的动产质权经常会发生竞合问题。但是,协议生效的抵押权而当事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应当注意的是,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可能同时发生竞合。那么动产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况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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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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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担保的合同主要包括:1、承揽合同(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可以留置);2、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等费用时可以留置);3、有偿的仓储合同、有偿的保管合同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零三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担保物权包括什么方面的权?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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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担保物权包括什么方面的权?

    内容:担保物权是指在、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那么担保物权包括什么方面的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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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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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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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担保物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内容: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那么担保物权和抵押权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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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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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由谁承担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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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由谁承担

    内容:如果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已丧失对质物或者留置物的占有,不能认为质权或者留置权的合法存在。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条件尚未成就,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尚不得而知,担保物权人不能对担保物行使权利,否则,构成侵权。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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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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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提供什么材料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提供什么材料

    内容: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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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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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产担保物权的分类有哪些?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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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动产担保物权的分类有哪些?

    内容:根据我国《担保法》,担保物权一般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动产担保权一般分为占有性担保权即动产质权和非占有性担保权即动产抵押权两种。各国法律对动产担保权成立形式,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占有性的动产担保权协议则依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而有不同要求,一般是有形动产作担保需书面形式的协议,无形动产则一般无需书面协议。那么动产担保物权的分类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1061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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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是怎样的?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是怎样的?

    内容: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的效力顺序:留置权>质权>抵押权。对此,各国理论上及立法上均一致认可,我国《担保法》也同样承认。从国外立法来看,多数国家的立法已对一物数押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顺序已有明确规定,立法、学说及判例也大都采纳前位抵押权消灭时后位抵押权位次升进的规则,重复抵押及由此引起的抵押权并存问题是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的。到银行办理贷款,或者是向其他的民事主体借贷时,债务人可以利用动产物权进行担保,但若是同一个动产进行了多次抵押,就会涉及到并存和偿还顺序的问题。此种情形的发生,通常会使得清偿顺序在后的主体的权益被侵害。那么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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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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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权是担保物权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留置权是担保物权吗

    内容:留置权是以担保债权受偿为目的的物权,不同于用益物权,以取得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为主要内容的权利。故留置权体现为一种价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超过约定期限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留置权的从属性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有人认为留置权为从债权,这是对留置权从属性的误解,无疑否定了留置权物权效力的本质属性。留置权是债权人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债权的担保。另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小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不足部分,留置权人不存在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无担保债权处于平等地位。那么留置权是担保物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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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787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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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人向什么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担保物权人向什么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内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抵押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外,留置只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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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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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后申请人提供担保怎样处理(提出保全)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后申请人提供担保怎样处理(提出保全)

    内容: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同一债权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时,如果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债权人应当首先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不足部分再由其他担保物来满足,以免债权人在对非债务人的第三人担保物权之后,第三人再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如果债权人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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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8436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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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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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担保物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内容:担保物权诉讼时效是三年,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应从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为3年。《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法定担保物权通常是为担保一定的债权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强烈的从属性。留置性担保物权是以留置标的物,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确保优先清偿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那么担保物权诉讼时效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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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性担保物权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留置性担保物权

    内容:留置性担保物权留置性担保物权又称占有性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价值较为高的财产,以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如留置权。留置性担保物权通常是人们为了满足生活上的临时需要而存在的,但因必须将担保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致担保人无法对它为使用、收益,企业经营者运用它的情况较少。反之,清偿性担保物权场合,担保人可继续使用并收益担保物,物尽其用,也免去了债权人的保管之累,最符合企业的经营理念,故为企业经营者所乐于采用。这种担保物权在现代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第八十八条规定,债权消灭的,留置权消灭。以上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保全债权的目的不复存在。那么留置性担保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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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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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留置权是担保物权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物权留置权是担保物权吗

    内容:留置权虽为担保物权,但其与一般担保物权不同,它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只能依法律规定的条件直接发生。留置权转移的从属性有特殊之处,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法定转移时,留置权也应随之转让,但在债权依当事人的约定让与时,非经债务人一方的同意,留置权不随所担保的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那么物权留置权是担保物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7763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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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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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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