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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期限中止的规定是什么

段建国律师2022.02.07918人阅读
导读:

担保责任期限中止的规定是什么担保责任期限不发生中止。《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的方式有哪些《民法典》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上述5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那么担保责任期限中止的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责任期限中止的规定是什么担保责任期限不发生中止。《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的方式有哪些《民法典》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上述5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关于担保责任期限中止的规定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责任期限中止的规定是什么

担保责任期限不发生中止。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5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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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执行期限相关规定有哪些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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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探视权执行期限相关规定有哪些

    内容: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探视权是父母的法定权利,另一方应当主动自觉配合。那么探视权执行期限相关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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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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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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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担保责任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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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连带担保责任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连带担保责任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原则上是约定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有协商确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那么连带担保责任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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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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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怎么规定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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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怎么规定

    内容: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怎么规定担保合同经常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存在,既然这也属于合同的一种,那么其肯定也就存在无效的情况。第二种是担保合同形式不当而无效。第三种是担保合同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第四种用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第五种情况是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权人未能及时的行使权利。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民法典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性质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任何中止、中断或延长,只要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归于消灭,因而出现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风险。那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怎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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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人期限的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担保的注意事项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担保人期限的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担保的注意事项

    内容:民间借贷行为中,经常会有担保人这一角色的出现,但是借贷担保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由此可见,借贷担保并不是一份好差事。这里小编介绍一下担保人期限的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担保的注意事项。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期限的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担保的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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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履行期限的法律规定

    内容:合同履行期限按上述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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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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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担保责任余额存续期限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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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什么是担保责任余额存续期限

    内容:什么是担保责任余额存续期限担保责任余额就是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中扣除未承担责任额以外的余额。第28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比较《暂行办法》和《风险管理办法》,不难发现,相关变化在于:第一,担保责任余额限制的参照对象发生变化,由实收资本到净资产,体现了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监管思路转变,堪称更为合理。那么什么是担保责任余额存续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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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约定还款期限担保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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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定还款期限担保责任是什么

    内容:约定还款期限担保责任是什么约定还款期限担保责任是一般保证。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那么约定还款期限担保责任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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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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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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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期限延长有效吗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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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担保期限延长有效吗

    内容:担保期限延长有效吗担保期限延长是无效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692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期限,是要求债权人必须要在期限届满前,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担保责任的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那么担保期限延长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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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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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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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担保物权期限的规定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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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关于担保物权期限的规定

    内容: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经过一定期间不行使担保物权而致使其权利消灭的后果。不过,该条款所说的担保物权逻辑上包括质权和留置权,而为质权和留置权之物权规定存续期间的很罕见。那种认为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观点是不当的。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作为物权之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问题,也不存在存续期间行使担保物权导致存续期间终止而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问题,这一点又不同于保证期间。那么关于担保物权期限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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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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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离婚子女抚养费期限怎么规定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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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大连离婚子女抚养费期限怎么规定

    内容: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抚育费的给付期限分为下列三种期限:第一种是无条件给付期限。相关抚养费的法律法规:《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那么大连离婚子女抚养费期限怎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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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期限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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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期限

    内容: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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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担保期限,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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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什么是担保期限,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

    内容:所谓担保期限,即: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可见,保证期间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那么什么是担保期限,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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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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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担保责任期限中止的规定是什么

    内容:担保责任期限中止的规定是什么担保责任期限不发生中止。《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的方式有哪些《民法典》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上述5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那么担保责任期限中止的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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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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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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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内容: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那么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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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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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中止审理期限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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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劳动仲裁中止审理期限有什么规定

    内容: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那么劳动仲裁中止审理期限有什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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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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