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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物权期限的规定

刘晓红律师2022.02.09582人阅读
导读:

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经过一定期间不行使担保物权而致使其权利消灭的后果。不过,该条款所说的担保物权逻辑上包括质权和留置权,而为质权和留置权之物权规定存续期间的很罕见。那种认为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观点是不当的。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作为物权之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问题,也不存在存续期间行使担保物权导致存续期间终止而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问题,这一点又不同于保证期间。那么关于担保物权期限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经过一定期间不行使担保物权而致使其权利消灭的后果。不过,该条款所说的担保物权逻辑上包括质权和留置权,而为质权和留置权之物权规定存续期间的很罕见。那种认为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观点是不当的。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作为物权之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问题,也不存在存续期间行使担保物权导致存续期间终止而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问题,这一点又不同于保证期间。关于关于担保物权期限的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与担保权、债权相比,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财产上的法定担保权,即存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事实,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和行使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即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处分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补偿,那么对于担保物权期限的规定是怎样的呢?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不清晰,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以其内容和法定性,担保权属物的支配权的范畴,是物权的重要方面而非债的请求权。依民法原理,担保物权作为主体对物的可自主、主动支配的权利,不存在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问题。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担保物权是永续存在的。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经过一定期间不行使担保物权而致使其权利消灭的后果。

物权法定,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须由法律规定之,任何人包括当事人不得任意为之。

但是,担保物权中抵押权的永续存在而不行使不利于物的交易价值和担保秩序的稳定,反而可能会助长抵押权人滥用因物之抵押而取得的优势地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抵押人可主张对抵押物清偿债务之多余部分的权利,特别是抵押权设立时不转移对物的占有,抵押人需为之保管抵押权的实现又往往求助于法院为之实施。据此,对抵押权规定一个行使期间,促使其成为最彻底的物权所有权,排除上述弊端,是有益的。

其方法就是,适用针对诉讼时效期间制度的不足而法律另规定的除斥期间制度;如果抵押权人在一定期间内可行使而不行使其抵押权的,则该权利消灭,物之权利恢复到抵押物权产生之前的状态。这就是担保物权(抵押权)存续期间制度。

有的国家和地区民事立法规定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计算方法有两种:

一是规定一个最长存续期间,如15年;

二是与担保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挂钩。

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八百八十条规定,以抵押权担保之债权,其请求权已因时效而消灭,如抵押权人于消灭时效完成后,5年间不实行其抵押权,其抵押权消灭。

由学者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亦拟规定,抵押权人自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经过2年不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而对质权、留置权尚未见到有规定存续期间的。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是用司法解释间接规定了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反言之,其2年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担保物权消灭。不过,该条款所说的担保物权逻辑上包括质权和留置权,而为质权和留置权之物权规定存续期间的很罕见。

正确理解和适用上述有关理论和规定,需说明以下几点:

1、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超过后,债权人作为担保权人仍然可以对担保物依法行使担保物权。

2、在担保物权可行使的存续期间,不论担保权人是否行使其权利,担保人均可对担保物清偿之余额依法主张权利。

3、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依物权法定原则,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与担保之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挂钩只是计算方法问题,并不意味着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是诉讼时效期间。

那种认为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观点是不当的。

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作为物权之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问题,也不存在存续期间行使担保物权导致存续期间终止而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问题,这一点又不同于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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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经济赔偿金就没有违约金了
  • 关于担保物权期限的规定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关于担保物权期限的规定

    内容: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经过一定期间不行使担保物权而致使其权利消灭的后果。不过,该条款所说的担保物权逻辑上包括质权和留置权,而为质权和留置权之物权规定存续期间的很罕见。那种认为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观点是不当的。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作为物权之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问题,也不存在存续期间行使担保物权导致存续期间终止而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问题,这一点又不同于保证期间。那么关于担保物权期限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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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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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设立作了哪些规定?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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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设立作了哪些规定?

    内容: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设立作了哪些规定第三百六十三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百六十四条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我国的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设立作了的规定中,将担保物的权力交由法院来进行处理。那么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设立作了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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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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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合同中是有对担保期限的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限,但是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的,担保合同的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抵押担保的期限规定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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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抵押担保的期限规定

    内容: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物权法对抵押权行使的期间有明确的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以上是关于抵押担保的期限,担保法是如何规定的解答,由上述分析可知,一般的担保期限是六个月,债权人要在抵押担保期限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自行约定抵押期间写入抵押担保协议中是无效的。那么抵押担保的期限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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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担保期限有什么规定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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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合同担保期限有什么规定

    内容:不过,大家也要注意一点,担保合同也是有期限规定的。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由于担保法没有规定,因此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仍应为2年。ac之间的期限长度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保证期间。综上,合同的担保期限一般是由合同当事人进行约定的。那么合同担保期限有什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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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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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担保期限规定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物权担保期限规定有哪些

    内容:物权担保期限规定有哪些钢球厂因经营需要,在中国银行某分行某支行分次借款10笔,借款本金共计100万元。本案的主要争议是当事人能否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限。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审查抵押权是否存续,应当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首先审查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如果主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当然存在。本条解释将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与诉讼时效挂钩,强调担保物权在其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仍有一定的存续期间。《物权法》第202条做出了与《担保法解释》第12条不同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那么物权担保期限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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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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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规定是什么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规定是什么

    内容: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规定是什么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3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所规定的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即债权人应该在对主债权提起诉讼时同时要求实现抵押权。《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那么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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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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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担保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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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抵押担保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内容: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上可见,约定抵押期限无效。因此物权法对抵押权行使的期间有明确的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己约定。抵押担保期间的设定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否定了担保期间在担保物权存续上的任何意义。抵押权人只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即使超出约定的担保期间申请担保物权的要求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抵押担保期限的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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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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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对连带责任担保期限的规定具体是《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其中明确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担保物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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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担保物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内容:担保物权诉讼时效是三年,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应从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为3年。《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法定担保物权通常是为担保一定的债权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强烈的从属性。留置性担保物权是以留置标的物,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确保优先清偿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那么担保物权诉讼时效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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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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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计算担保物权的期限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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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如何计算担保物权的期限

    内容:依民法原理,担保物权作为主体对物的可自主、主动支配的权利,不存在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问题。这就是担保物权(抵押权)存续期间制度。这是用司法解释间接规定了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反言之,其2年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担保物权消灭。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作为物权之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问题,也不存在存续期间行使担保物权导致存续期间终止而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问题,这一点又不同于保证期间。那么如何计算担保物权的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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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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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合同能规定担保期限吗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抵押合同能规定担保期限吗

    内容: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申办抵押合同时,公证处对审查抵押人主体资格和抵押物上要求较严。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如当事人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那么抵押合同能规定担保期限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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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内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担保法解释》规定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物权的种类有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之分。《担保法》对担保期限没有强制性规定,因而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因此,可以说《担保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现实。在这个问题上,如果质押合同当事人约定了担保期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告知当事人《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执意要求按照约定的担保期间办理登记,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已尽了勤勉尽职的责任,不应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那么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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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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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担保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抵押担保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内容: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是因为抵押权人对担保物取得了担保物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担保的期限限制了抵押权人使用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质押担保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否则就要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抵押担保期限是怎样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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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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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担保期限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物权担保期限

    内容: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的特殊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发生在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中。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不明时仍然是6个月,而普通保证合同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却是2年。三.保证期间的起算《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那么物权担保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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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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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可以在借条中约定担保期限,但是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抵押担保期限的规定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抵押担保期限的规定

    内容:抵押担保期限的规定公司股权转让方的法律义务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另外,《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物权法对抵押权行使的期间有明确的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己约定。那么抵押担保期限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7352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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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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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有何规定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担保物权有何规定

    内容:担保物权有何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那么担保物权有何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2.02.07222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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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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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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