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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行使撤销权与代位权

刘晓红律师2022.02.07514人阅读
导读: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项目开发不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那么可否行使撤销权与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项目开发不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关于可否行使撤销权与代位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未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项目开发不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的行为。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乙公司的债权,表面上看处分自己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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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而债务人具有迟延履行、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等行为。债权的保全期限一般是三年,在三年的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这种情况下能行使撤销权与代位权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这种情况下能行使撤销权与代位权吗?

    内容: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因项目开发不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那么这种情况下能行使撤销权与代位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71023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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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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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应当是在被代理人追认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什么是债的保全?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什么是债的保全?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

    内容:债的保全,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债的保全赋予债权人两项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那么什么是债的保全?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9244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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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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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可否行使撤销权与代位权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可否行使撤销权与代位权

    内容: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项目开发不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那么可否行使撤销权与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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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合同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标准如下:1、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2、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债务人转让房产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债务人转让房产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那么债务人转让房产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81002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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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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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中的疑难阐述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中的疑难阐述

    内容:《中华人民合同法》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完善了我国国债的保全制度,防止了债务人财产减少和债权实现受到损害的发生。为防止债务人规避代位权与撤销权制度的实现,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不作为应设一个时间限制。如明确规定在债权人已着手于代位权行使且通知债务人后,或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不得再为防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如不得抛弃,免除、让与或其它足以使代位权行使失去效力的行为,包括有偿转让行为。那么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中的疑难阐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9584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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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方式:1、一般以通知的方式来行使,且善意相对人需要在被代理人追认合同之前予以撤销;2、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则合同对被代理人和善意相对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内容:《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那么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08140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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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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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仍然有效,应当认可之前的履行,对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或作折价补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那么债务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875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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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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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与撤销权有什么联系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代位权与撤销权有什么联系

    内容:代位权与撤销权有什么关系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代位权一般是在债权债务中体现出来的,是指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的债权人要求履行。

    郭铭芝律师
    2022.03.23182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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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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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次债务人可否行使抵销抗辩权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次债务人可否行使抵销抗辩权

    内容: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次债务人可否行使抵销抗辩权次债务人可以以债务人对其负有债务为由向债权人主张抵销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次债务人可否行使抵销抗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7491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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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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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内容:债务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债权债务是不能单独出现的,有债权就一定会有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那么债务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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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1819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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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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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本案廖某可否行使代位权

    内容:案情:江某为与他人合伙经营地板生意,向廖某借款2.1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利息的1.5倍,到期本息一起付清。廖某多次催要,江某无法清偿欠款。江某因违法经营、经营亏损,不能如期履行清偿义务,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上述怠于行使债权,害及自己债权的行为,应当向法院提出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那么本案廖某可否行使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07379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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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内容: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又称“否认权”。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恢复原状,并追回转让财产的权利。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另外,依《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券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大地的履行期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予以撤销。那么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1.31722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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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原告可否行使代位权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本案原告可否行使代位权

    内容:而原告向第三人催讨未果后,即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被告直接归还其人民币70000元。被告向第三人借款未约定期限,在第三人向被告主张权利时,该债权到期。判决:被告金*育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徐-伟人民币70000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10元,由被告金*育负担。由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全部债权人的债权,故其行使的范围不限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还包括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之所以行使代位权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进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只有让债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才能体现公平原则。那么本案原告可否行使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748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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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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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能达到什么目的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能达到什么目的

    内容: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能达到什么目的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行使人可以达到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权利,让自己的债权能够实现。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那么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能达到什么目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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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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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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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何不同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何不同

    内容: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何不同撤销权形成的条件:须有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受益人在与债务人为行为时主观上也存在恶意。代位权形成的条件: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债权人有保全自己债权的必要。那么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何不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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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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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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