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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设定抵押担保?

毋磊颖律师2022.02.09537人阅读
导读: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仅仅丧失胜诉权,但其民事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成为一种自然权利。债务人履行后,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债务人对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不违反抵押权设定的附随性要求。我们认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重新约定了债务清偿期的情况下,发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结果,对此种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其担保期限自然为当事人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那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设定抵押担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仅仅丧失胜诉权,但其民事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成为一种自然权利。债务人履行后,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债务人对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不违反抵押权设定的附随性要求。我们认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重新约定了债务清偿期的情况下,发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结果,对此种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其担保期限自然为当事人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设定抵押担保?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可否设定抵押担保?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仅仅丧失胜诉权,但其民事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成为一种自然权利。《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可见,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债权已罹于诉讼时效而消灭。对于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仍可以自愿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履行后,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债务人对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不违反抵押权设定的附随性要求。因此,在民法理论上,有学者认为,对于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债务人仅取得拒绝履行之抗辩权,债权并未消灭,请求权亦并非不得行使;对于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提供担保而设定抵押权的,与抵押权设定的附随性特征并无不合,况且民法规定有时效利益放弃的制度,请求权已经时效消灭,债务人仍为之提出担保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由,请求返还;故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为抵押担保的债权。在立法上,《德国民法典》第222条规定:(1)时效完成后,义务人有权拒绝给付。(2)为清偿时效已经消灭的请求权而履行的给付,虽然不知时效已经消灭,也不得请求返还。义务人以合同予以承认或者提供担保的,亦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44条第2款也规定:请求权已经时效消灭,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请求返还。其以契约承认该债务,或提出担保者,亦同。

对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其实现抵押权的期限如何确定?有学者认为,对于时效已届满的债权设立抵押权时,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清偿期作了重新规定,则以约定的日期为被担保债权的清偿期;若双方当事人对债权的清偿期未作约定,则抵押权设立后,债权视为已经到期,但债权人应当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催告期,催告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另有学者认为,对已过时效的债权所设定的抵押权,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重新约定了清偿期,其实质是变更了债务的履行期限,诉讼时效也因之重新计算;对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未重新约定履行期限的,立法应规定除权判决或规定除斥期间加以限制,因为如果不作此规定,在债权人长期不行使抵押权的情形下,抵押人的财产就会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我们认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重新约定了债务清偿期的情况下,发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结果,对此种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其担保期限自然为当事人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但对于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未重新约定履行期限的,属于自然债权,债务人可以自愿履行,抵押人也可以设定抵押担保,但被担保债权属于自然之债,因主债权人已丧失胜诉权,故抵押权人享有的抵押权也将归于非强制力保护的范畴,但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应保障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否则不能设定抵押权。该规定的立法意图显然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其债权获得充分的担保而有完全受偿的可能。然而该规定过多地考虑抵押权人的利益,在利益衡量的天平上完全倾向于抵押权人一方,却殊不知有越俎代庖、杞人忧天之嫌,过多地干预了抵押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不仅在法律上引起了不少争议,而且在实践中也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容易使人理解为是一种强行性的规定,因为它使用了不得之词,而不得在法律规范性质上属强制性规定。按照上述理解,如果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债权的数额,将有可能导致该抵押合同的无效。从审判实践来看,确实存在着因为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担保的债权的价值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然而,绝大多数学者都对《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提出了批评。王利明教授指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并不符合担保法保障债权的目的。而且在实际的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也决定了设定抵押时,强调抵押人提供的财产价值高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数额,是没有意义的。我国《担保法》应当允许抵押人可以以任何价值的财产设定抵押,只要债权人同意接受即可。邹海林博士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抵押担保和债权的价值之间不应当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不论债权的价值大小,更不论抵押物的价值高低,为担保一定数额的债权,抵押人可以任何价值的财产设定抵押。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的设定仅以所担保的债权为限,已然构成立法者对抵押担保交易的当事人事先设定的不应当存在的立法风险。我国担保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在完善我国的抵押制度时,应予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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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押权人同意可以买卖设定抵押权房屋。已经抵押的房屋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买卖物已经抵押的,买卖行为有效;抵押期间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买卖行为可认定为无效,房屋应当予以返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担保债务能否设定抵押权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担保债务能否设定抵押权

    内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债务人履行后,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债务人对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不违反抵押权设定的附随性要求。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那么担保债务能否设定抵押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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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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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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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的行使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浅析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的行使

    内容:浅析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的行使担保物权其性质属于主债权的从属性权利,主债权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然而作为主债权从属性权利的担保物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第202条只规定了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对于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下质押权及留置权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浅析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的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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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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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物的价值与担保债权数额有什么关系?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抵押物的价值与担保债权数额有什么关系?

    内容: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从审判实践来看,确实存在着因为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担保的债权的价值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王利明教授指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并不符合担保法保障债权的目的。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也决定了设定抵押时,强调抵押人提供的财产价值高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数额,是没有意义的。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的设定仅以所担保的债权为限,已然构成立法者对抵押担保交易的当事人事先设定的不应当存在的立法风险。那么抵押物的价值与担保债权数额有什么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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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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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不能使用宅基地证进行抵押担保,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能抵押担保。宅基地房屋抵押担保应当以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同时取得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债权人能否直接处置反担保抵押物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债权人能否直接处置反担保抵押物

    内容: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性无需猜测。作为债权人,他们最关心的莫过于是否能及时获取贷款本息和收到货款。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那么债权人能否直接处置反担保抵押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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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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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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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内容:按照上述理解,如果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债权的数额,将有可能导致该抵押合同的无效。从审判实践来看,确实存在着因为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担保的债权的价值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王利明教授指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并不符合担保法保障债权的目的。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也决定了设定抵押时,强调抵押人提供的财产价值高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数额,是没有意义的。我国《担保法》应当允许抵押人可以以任何价值的财产设定抵押,只要债权人同意接受即可。那么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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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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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中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为,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 抵押物价值担保债权是什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抵押物价值担保债权是什么?

    内容:抵押权的机能在于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受清偿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以抵押物折价或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债权,因此抵押担保的债权多为金钱债权,并以金融借贷中的金钱债权为典型,但并不以此为限。对不以一定金额为标的的债权,申请登记时须记载债权的估价,作为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未来债权能否设定抵押担保对将来的债权是否可以设定抵押担保,对此国外立法例已有明文规定。如果严格按照抵押权的从属性来解释,此时的抵押权因无被担保债权而无效。那么抵押物价值担保债权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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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权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用来做抵押。我国不是土地私有制国家,所以农民的土地都是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等都是不能进行抵押的,但是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来取得,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来抵押。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都有哪些种类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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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都有哪些种类

    内容: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都有哪些种类主要由以下四种:(一)金钱债权抵押权的机能在于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受清偿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以抵押物折价或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债权,因此抵押担保的债权多为金钱债权,并以金融借贷中的金钱债权为典型,但并不以此为限。(四)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可否设定抵押担保?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仅仅丧失胜诉权,但其民事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成为一种自然权利。那么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都有哪些种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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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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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定最高抵押权后债权能否转移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设定最高抵押权后债权能否转移

    内容: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的问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所有债权作担保,而不是单独对其中的某一个债权作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从属于特定债权,而是从属于主合同关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在这种情况下,转让的抵押权需要重新作抵押登记,原最高额抵押权需要作变更登记。那么设定最高抵押权后债权能否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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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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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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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担保公司接受依法可以抵押的抵押物,如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等。如果抵押物属于不可抵押的物品,则不会接受抵押。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设定抵押担保?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设定抵押担保?

    内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仅仅丧失胜诉权,但其民事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成为一种自然权利。债务人履行后,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债务人对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不违反抵押权设定的附随性要求。我们认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重新约定了债务清偿期的情况下,发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结果,对此种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其担保期限自然为当事人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那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设定抵押担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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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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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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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房产办理贷款一般不需要担保人,但是也可以提供担保人,因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可以同时适用。借款人用房屋进行抵押借款的,房屋是作为抵押物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所以一般是不要保证人为债务作保证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抵押人能否以不能分割的共有不动产,对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抵押人能否以不能分割的共有不动产,对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内容:如果不能取得抵押财产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则应当要求抵押人另行补充提供抵押担保。债权人虽不能在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取得不动产的抵押权,但并不意味着抵押人就此免除了担保责任。因此,抵押财产的准确评估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切身利益,评估过高则可能损害抵押权人利益,过低则可能损害抵押人利益。确定了抵押财产价值,还要确定抵押率。那么抵押人能否以不能分割的共有不动产,对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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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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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函能否对未来的债权做担保?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担保函能否对未来的债权做担保?

    内容: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关系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担保协议来保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在一般保证的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代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在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那么担保函能否对未来的债权做担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9561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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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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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建工程可以为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因为在建工程是一种未来财产利益,是属于财产的一种,可以为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如果主债权诉讼时效过长抵押担保是否无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如果主债权诉讼时效过长抵押担保是否无效

    内容: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问题,债权人不向法院申请债权的,债权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那么主债权久而久之,抵押担保会无效吗?而就抵押权而言,其属支配权,并非请求权范围,更非债权请求权范围,如将抵押权纳入诉讼时效规制范围,无疑有违民法原理。那么如果主债权诉讼时效过长抵押担保是否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956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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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过抵押期间和担保期间是否导致抵押权消灭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超过抵押期间和担保期间是否导致抵押权消灭

    内容:因此,抵押权人对此应引起足够重视,避免抵押权因期间届满丧失权利。抵押权人如果没有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其后果是“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不是“抵押权消灭”。因此,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抵押权人只是不能通过法院请求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权人仍可以通过与抵押人协议等方式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那么超过抵押期间和担保期间是否导致抵押权消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10891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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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担保诉讼时效以及抵押担保的特点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抵押担保诉讼时效以及抵押担保的特点

    内容:但是,物权法第202条却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很显然,担保法《解释》赋予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超过后的三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这种规定的理论依据在于,认为抵押权系独立的物权,其不应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物权法已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限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直接挂钩,使二者在司法保护期上完全重合。主债权诉讼时效一旦届满,抵押权也将归于非强制力保护的范畴,使之丧失了依据旧法可以享受缓期两年的特权。抵押担保的特点1、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那么抵押担保诉讼时效以及抵押担保的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9264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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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合同能否约定担保期限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抵押合同能否约定担保期限

    内容: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换言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如当事人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那么抵押合同能否约定担保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09419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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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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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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